随着我国医疗体制改革不断深化,广大人民群众医疗保健需求和法律意识逐渐增强,医患矛盾、医疗纠纷也日益多样化与复杂化。复杂多样的医疗纠纷迫切要求纠纷解决方式的多元化与有效性。包括调解在内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从纠纷解决机制的角度,目前存在着以下问题:
1、法治意识增强导致过度推崇诉讼而轻视调解
在医疗诉讼纠纷日益增加的同时,以调解为特征的非诉讼解决机制,被认为是落伍的、与现代法治精神不符的事物而遭到冷落。但是,由于医疗诉讼专业性强,法院在审判时存在“法律适用难,鉴定采信难,责任认定难,矛盾化解难”的问题,案件审理周期长且上诉率高。在医疗诉讼高成本的巨大压力下,医患双方就医疗纠纷的解决走入了困境。
2、医疗纠纷非诉讼解决方式不能适应医疗纠纷当事人的需要
2002年9月1日起施行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仅规定了当事人的自行协商和卫生行政机关对医疗纠纷的调解两种非诉讼方式。医疗纠纷往往涉及人身损害,或者事故责任不清,各说各的理,或者当事人不能客观理智地对待纠纷,所以协商和解的机会不大。而卫生行政机关调解又难逃偏袒之嫌,患方一般不愿选择。
3、医疗纠纷调解制度的发展存在着一些亟待解决的制约因素
如相关的法律法规建设,调解队伍的专业人员配置及经费保障等方面的制约因素无不影响着医疗纠纷调解制度的健康发展。为此,通过法律、法规的手段来规范、完善医疗纠纷调解制度是当务之急。
为此建议:
一、加快医疗体制改革,建立健全医疗卫生法律法规
进一步扩大基本医疗保障的覆盖面和保障程度,着力解决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加强医疗信息公开,健全医患的互动沟通机制,建立和谐的医患关系。建立社会医疗救助机制,对特殊困难患者实施医疗救助。建立医疗救助机制,要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积极探索在现有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部门配合,统筹协调,整合资源,运用民政救济、红十字会、慈善机构及民间个人捐助等方式,做好社会医疗救助与相关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衔接。现有的解决医疗纠纷的卫生法律法规尚不健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适用范围有限,对非医疗事故性纠纷并不适用,完善我国的卫生法制体系,使医疗纠纷的处理有理有据。
二、建立解决医疗纠纷的第三方调解机构,搭建中立公正的沟通协商平台
建议探索建立第三方处置机构,成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第三方调解机构独立于卫生行政部门,由法学家、医院医生、法官等各方面人士组成,对医疗纠纷采取公正、公平的态度进行调解。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设立及其组成人员,依法向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其工作经费和人民调解员的补贴费用由财政予以保障。建立第三方调解机制,把医患纠纷由医院内引导到医院外处理,为医患双方搭建中立公正的沟通协商平台,使医患纠纷得以在平等协商、互谅互让、不伤感情的情况下达成调解协议,得到妥善解决。
三、进一步健全医疗责任保险制度,增强风险防范能力
各类医疗机构在属地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下按照规定参加医疗责任保险,建立与“交强险”类似的“医疗责任保险制度”。要提高医疗责任保险覆盖面,增强风险防范能力。医疗机构购买医疗责任保险。卫生行政部门要组织公立医疗机构参加医疗责任保险。要促进医疗责任保险与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有机结合。保险公司要依托医患纠纷人民调解机制,做好医疗责任保险的理赔工作,形成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和保险理赔相互结合、良性互动的良好局面。要规范保险条款和理赔程序,提高保险服务水平。
四、建立健全联合应对机制,强化医疗纠纷的管理
医疗卫生机构要积极与当地公安、民政、司法等有关部门沟通,加强配合,建立健全联合应对机制。建立应急处置联动机制,保证医患纠纷突发事件发生时,政府及相关部门能够及时响应,积极介入,协调联动,依法迅速妥善处置,有效控制事态发展。发生医疗纠纷或医闹事件以后,医疗机构应加强与媒体沟通联系,及时主动提供事件真实信息和进展情况,引导新闻媒体进行正确、公正的报道,营造良好舆论氛围,促进问题顺利解决。加强医德医风建设,建立健全医患沟通制度,保证医患沟通有效。设立医患纠纷调解工作室,保证患者投诉有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