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16 关于加快建立预防儿童性侵的社会综合惩防体系的建议
日期:2019-01-13 提案者:秦艳秋

调研情况:

近年来,儿童遭性侵、猥亵案件频发,给儿童的身心健康造成了严重伤害,引发社会各界广泛关注,影响极其恶劣。

据南通市妇联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的预防儿童性侵害的专题调研数据显示,自2015年至2018年上半年,南通市共有儿童遭性侵、猥亵刑事和治安案件105起。

问题分析:

归纳起来,此类案件具有以下特点:

1.加害人多是熟人,部分有血亲关系。作案人员以年龄偏大留守在家的男性或没有正当职业的社会男青年为主。而在50%以上的性侵幼童的案件中,加害人与被害人比较熟悉,包括被害人的邻居、亲戚,甚至是血亲。他们更有机会接近被害人,取得被害人的信任,也更不易引起家长、孩子的警惕和防范,加之凭借其体力上的优势以及对被害人的特殊身份或地位,使得对被害人的侵害容易得手。

2.被害人年幼,缺乏自我防范意识。被害人一般年龄较小,集中在813岁,缺乏辨别力和自我保护意识,对加害人缺乏防范心理,易轻信他人,以致被害。

3.被害人身心受伤,男童也难逃魔掌。性侵幼童案件中, 多数女童处女膜因性侵破裂。她们所遭受到的不仅是身体上的伤害,心理上的创伤更为严重,且常会伴随终生。此外,男童也难以逃离被性侵的梦魇。

4.疏于照看,给加害人可趁之机。发生性侵犯罪的场所一般在加害人或被害人家中。大部分被害人家庭经济状况较差,另单亲家庭和父母疏于照看、沟通较少的家庭占一定比例,大多因不能及时了解孩子的情况,甚至因监护人未及时发现,导致一些被害人多次被侵害。

5.空间所限,侦查取证工作难度大。性犯罪案件大多数发生在只有犯罪人与被害人二人在场的情况下,一般没有其他的证人,并且被害幼童年龄小,缺乏证据保全意识,导致开展侦查取证工作难度加大。

上述数据仅是治安及刑事案件总量诸多主客观因素造成一些隐性案件,没有被发现或已经发现,但因种种原因没有进入司法程序。儿童遭性侵事件的实际数量应该更高。分析这些案件,综合反映出受害人和家长防性侵意识薄弱、被性侵后的救济途径不清楚、社会救助体系不健全等问题,儿童安全保护工作任重道远。

具体建议:

必须建立政法、学校、家庭、社会等多维一体的工作机制,除执法部门对侵犯儿童权益的犯罪行为依法彻查、严厉惩处外同时从预防、惩罚、服务等层面综合施策,惩防结合,重在预防,真正有效防范并减少此类现象的发生。

一是推进儿童安全保护教育进课堂。要时刻抓紧儿童安全教育不放松,采取多种措施,宣传预防儿童性侵害安全知识,教育部门应设立从幼儿园到高中覆盖未成年教育全程的适合不同年龄阶段的预防性侵课程,特别是要针对小学阶段编制专门教材,安排不少于两节课的课时,普及儿童防性侵知识,帮助儿童增强防范意识,掌握自我保护方法,实现“防性侵”教育的全覆盖。

二是建立被性侵儿童一站式问询机制。公安、法院、检察院在办理儿童性侵案件中,应建立一站式问询机制尽量避免二次伤害。南通市已在崇川区试点建立了南通市刑事案件未成年人一站式权益保护中心暨南通市公安局晨露工作室,实现了对案件“一站式调查、一站式审理”和对未成年人的“一站式救助、一站式矫治”全流程保护。建议推广南通市经验做法,尽快实现扩面覆盖。

三是建立被性侵儿童个案跟踪和综合援助制度。建议由政法牵头,司法、民政、教育、卫计、共青团、妇联等部门与专业社会组织联合,对每一个被性侵儿童及其家庭在尊重个人意愿、隐私保护前提下,提供医疗救治、心理疏导、法律援助、生活救济、教育辅导等个案跟踪和综合援助,最大限度促进性侵害儿童的健康成长。

四是推行监护人强制教育制度检察机关应针对因监护失职或者失误导致未成年人遭受性侵的监护人,开展监护人强制性教育,督促其切实正确履行监护职责,帮助其掌握教育抚养技能,帮助未成年被害人重塑健康和谐的家庭环境;针对性侵案件涉罪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开展强制性教育,帮助其掌握科学教育方法,正确履行监护职责,教育感化挽救涉罪未成年人、预防再犯。目前,南通市崇川区检察院已在试行监护人强制教育制度,建议全省推广。

五是建立性侵未成年人强制报告制度。学校、社区、卫计、公安等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强奸、猥亵等非正常损伤、死亡情况时,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备案记录。南通市如东县检察院已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建议全省推广。

六是建立涉性侵害违法犯罪人员从业限制制度检察院应建立起涉性侵害违法犯罪人员信息库,与人社、教育等部门实现信息共享,对曾有涉性侵害违法犯罪记录的人员,限制其从事与未成年人密切接触关系的工作。今年11月份,经如皋市检察院提起公诉,当地法院依法对猥亵多名未满12周岁女学生的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同时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五年内从事对未成年人负有教育、训练、看护等特殊职责的职业。该案系南通检察机关首例建议对性侵害未成年人的成年被告人判处法定最高期限从业禁止,并被法院采纳。对于保护被性侵未成年人,预防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有重要意义,建议全省推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