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25 关于我省长江大保护工作亟需进一步加大港口码头船舶污染物综合治理力度的建议
日期:2020-01-15 提案者:马小峰

调研情况:

2019年9月4日,省委娄勤俭书记在长江大保护(南通)现场推进会上指出:“习近平总书记讲‘长江病了,而且病得还不轻’,指出了长江经济带发展面临的突出问题,这在我们江苏段表现明显、压力最大。”长江江苏段长365公里,年货运量近20亿吨,约占长江全线货运总量的70%、全国水上货运总量的15%,是全世界最繁忙的江河海一体化区域。长江江苏段拥有8个亿吨大港,其中2亿吨港口7个,年进出港船舶超过300万艘次、危险货物载运量1.8亿吨,其中散装液体化学品近7000万吨,位居全国第一。沿江工业总量大、产业体系全、用水需求量大,更是南水北调、江水东引、引江济太的调水水源地和江苏沿江31个县市3100万人口的直接饮用水源地。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在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在省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领导小组的推进下,江苏海事局会同省交通运输厅提出了以“一零两全四免费”为核心的船舶污染物治理模式,即靠港和锚泊船舶污染物零排放、全接收,在航船舶污染物排放全达标;内河船舶免费生活垃圾接收、免费生活污水接收、免费水上交通、免费锚泊,着力打造船舶污染物治理的“江苏模式”,对破解我省乃至长江全线内河船舶污染防治任务重、难度大的问题具有重大意义。 

问题分析:

但在实现船舶污染物“一零两全”治理目标中,至少还存在“三个相对滞后”的问题。 

一、“零排放”环节最突出的问题是船舶污染物临时存储设施配置不足、岸上接收方积极性不高。目前,船舶检验规则对船舶配备船舶生活污水临时存储设施没有强制性规定,我省也未制定地方标准,无法保障内河船舶靠港和锚泊期间生活污水临时收存需求。同时,由于港口码头与后方港城的生活污水管线设施衔接不畅,导致船舶污染物接收后的转运、处置成本较高,影响了岸上接收方的积极性。 

二、“全达标”环节最突出的问题是部分内河船舶的污水处置设备以及船员操作能力相对滞后。目前,我省已完成对8800艘400总吨以上江苏籍船舶的生活污水处理装置改造,约占本省籍船舶总量的13%。但因生活污水处置设施操作、维护较为繁琐,船员水平尚不足以满足要求,直排的客观因素仍然存在。 

三、“全接收”环节最突出的问题是港口船舶污染物接收设施建设相对滞后。我省部分港口码头、船闸、水上服务区配备了船舶污染物接收设施,但因船舶污染物接收设施建设标准尚未明确,存在大部分内河码头船舶污染物接收设施配备不足,难以满足到港船舶排放污染物需求。同时,部分码头因不具备船舶污染物接收能力,而委托第三方进行接收。由于我省船舶污染物接收需求旺盛,普遍存在一个第三方接收单位为十余家码头服务的情况,污染物接收的便利程度和有效程度难以保障。 

为解决当前问题,亟需牢牢把握船舶污染防治工作的特点和难点,切实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进一步加大综合治理力度,坚决打好船舶污染防治攻坚战。 

具体建议:

一是坚持系统思维,提升船舶污染物存储强制性和接收公益性。修订江苏省内河水域船舶污染防治条例,要求进出我省港口的内河船舶安装船舶生活污水临时存储设施;推动使用环境污染治理等专项资金加强水上绿色综合服务区等船舶污染防治公益性项目建设,减免船舶污染物交岸后的转运处置费用,逐步将船舶生活污水、生活垃圾纳入城市管网和公共转运处置体系,从而提升港口码头接收积极性,降低船舶在港期间违法排放污染物风险。 

二是突出诚信管理,提升船舶污染物处置设施使用水平。加大对400总吨及其以上船舶生活污水处理装置的配备与使用的检查力度,将船舶违反规定向水体排放船舶污染物等行为纳入社会征信系统,通过交通、海事、金融、保险等机构实施联合惩戒,督促船公司、船员等落实污染防治主体责任。 

三是明确建设标准,提升全省港口码头船舶污染物接收能力。研究出台江苏省港口码头船舶污染物接收设施建设标准,细化接收设施建设强制要求,增强港口码头接收能力;同时明确第三方接收单位污染物接收设施、作业人员配备要求,督促码头对第三方接收单位履行管理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