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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60 推进省属高校绩效工资改革,实行人才强校战略
日期:2018-04-04 提案者:张旭等8人

当前,我省省属公办高校实行全额拨款制,人员工资实行绩效工资制度,国家工资部分由财政全额安排,绩效工资部分由学校自筹资金安排,但由上级部门划定统一的绩效工资限额,不得突破。目前全省省属高校的绩效工资限额为2012年制定的59000元/人/年(基础性绩效+奖励性绩效)。江苏省出台高校绩效工资限额的背景源于十几年前,众多省属高校由于新校区建设,造成债务相对较多,以至影响学校自身发展。一方面债务高额不下,另一方面为提高教职工待遇发放人员经费,未按上级部门有关规定,将非税收入的一部分资金用于化债,造成多年来新校区债务未能实质性减少,该政策的出台,在前些年能有效防止上述行为的发生,对各高校有效化解债务起到了十分积极的作用。         

随着我省教育事业的发展,高校建设以内涵发展为主。全面推进省属高校绩效工资制度改革,进一步理顺高校各类人员的收入关系,已经成为当前省属高校发展的重中之重。一方面,政治新形势对高校提出了更高地要求,全面从严治党常态化,依法治校必须落实到位,广大高校的底线意识、红线思维不断增强,上级部门的精神、规定必须遵守;另一方面,地方高校要提升自身竞争力、实现跨越式发展必须大力实行人才强校的战略。绩效工资限额制度的存在已经成为省属地方高校引进人才、留住人才的巨大制约。         

我们建议:对省属高校的绩效工资改革给予一定自主权,实行分类、动态管理,按照各高校债务负担的程度不同,实行分类核准绩效工资,债务负担轻的高校,可在保证相当数量经费投向内涵建设的情况下,在引培高层次人才、提高广大高校教职员工的绩效上得到上级部门政策上的支持;债务负担较重的高校,严格按上级部门有关规定积极化解债务,一定程度限定人员费用的支出。这样既保证了能按规定及时还清债务,又不搞一刀切,同时促进了各高校的个性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