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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18 关于尽快出台独生子女家庭老年人护理假制度的建议
日期:2018-01-30 提案者:龚震

据全国老龄办消息,截至2016年底,全国60周岁以上老年人口有2.3亿,占总人口的16.7%,其中空巢老年人占老年人口的51.3%。而据《江苏省2016老年人口信息和老龄事业发展状况报告》显示,截止2016年底,我省60周岁以上老年人口达1719.3万,占总人口的22.1%,比全国高出5.4个百分点,居全国各省区之首。全省空巢老人有872.8万人,占老年人口的50.8%。到2030年我省老龄化率预计达到33%。

同时,根据有关部门2005年1%人口抽样调查显示,1975~1980年出生的总人口中有15.5%是独生子女,1981~1989年出生的总人口中有19.7%是独生子女。江苏省是独生子女政策执行比较好的省份,独生子女率高于全国平均水平。

自国家实行全面二胎政策后,独生子女的优惠政策渐渐无人问津。而对当年相应国家号召,只生一个的独生子女父母,当他们步入老年行列后,国家还是应该给予一定的养老优惠政策。

百善孝当先,孝顺老人自古以来就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目前,我国进入老龄化社会,老人数量的增加一方面要求社会能提供更好的医疗条件,另一方面作为独生子女更应当肩负起赡养老人的责任。但是随着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的加快,上班族不仅承受着工作压力,还要照顾自己的小家庭,照顾老人甚至是看护患病住院的老人却成为了家庭乃至社会的大难题。不能丢了工作还要兼顾老人,“带薪护理假”势在必行。

据全国老龄办消息,到2017年底,已有8个省份通过地方立法建立了独生子女家庭老年人护理假制度。建立这项制度的省份包括黑龙江、福建、河南、湖北、广东、广西、海南、重庆,东、中、西部省份皆有。其中,广西规定,独生子女父母年满60周岁的,患病住院期间,用人单位应当给予其子女每年累计不超过15日的护理假,护理期间的工资、津贴、补贴和奖金,其用人单位不得扣减;黑龙江规定,老年人患病住院期间,子女所在单位应当给予其陪护假,独生子女的陪护假每年累计20日,非独生子女的陪护假每年累计10日,陪护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如果用人单位不支付独生子女护理患病父母期间享有的工资福利,人社或有关部门将责令限期给付。情形严重的单位将被列入拖欠工资“黑名单”,在招投标、市场准入、融资授信等方面都会受到约束,单位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在评先评优、职称评定等方面也会受到影响。

在江苏省十三届人大一次会议上,吴政隆省长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到,我省“养老服务等方面的供给与人民群众期盼仍有差距”,故要“加强老年人精神关爱……构建养老、孝老、敬老政策体系和社会环境”。

无论“两聚一高”的“高水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还是“强富美高”的“社会文明程度高”,都表明江苏高质量发展要继续走在全国前列,以实现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通过地方立法建立独生子女家庭老年人护理假制度,江苏应不甘人后!

为此,建议:

1.江苏应尽快以地方立法的形式规定:独生子女父母年满60周岁的,患病住院期间,用人单位应当给予其子女每年累计不超过20日的护理假,护理期间的工资、津贴、补贴和奖金,其用人单位不得扣减;60周岁以上老年人的独生子女已经死亡或丧失照料他人能力的,可给予其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每年累计不超过5日的护理假。

2.待条件成熟,可补充规定非独生子女也可给予父母患病住院期间的护理假,护理假每年累计不超过5日,陪护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