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广告业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开始于1996年。为促进文化事业健康发展,1996年9月5日,国务院颁布《关于进一步完善文化经济政策的若干规定》(国发〔1996〕37号),规定从1997年1月1日起,对娱乐场所、广告媒介单位以及户外广告经营单位,按经营收入的3%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之后,国务院又先后于2000年12月18日印发《国务院关于支持文化事业发展若干经济政策的通知》(国发〔2000〕41号),国务院办公厅于2006年6月9日以国办发〔2006〕43号文转发《财政部、中宣部关于进一步支持文化事业发展的若干经济政策》,延续“广播电台、电视台和报纸、刊物等广告媒介单位以及户外广告经营单位,按经营收入的3%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规定,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997年7月7日以财税字〔1997〕95号文发布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将征收对象扩大到了所有“缴纳广告业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包括没有户外广告业务的广告公司和经营广告的互联网企业,这大大超出了国务院规定 的征收范围。
自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以来,文化传媒经营企业除增值税、所得税以外,还要额外按营业额差额征收3%的文化建设事业费。广告传媒企业为经济发展和文化事业发展作出了贡献,同时相较其他产业及其他行业还要承担更多的税费负担,这明显有失公平。
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初衷是为了进一步完善文化经济政策,拓展文化事业资金的投入渠道,目前我国的社会经济文化环境发生了很大的变化,特别是像北,上,广,深等一线城市,以及南京,杭州,苏州等准一线城市的文化产业,呈现出蓬勃发展的态势。社会资本和相关人才进入文化产业已是大势所趋,并且新业态不断涌现,投融资更加多元化。对比之下,在充分的市场竞争环境中,江苏各个形态的广告传媒企业已是充分市场竞争行业。营改增后,广告企业增值税率约在6%左右,再征收营业额3%的文化建设事业费,广告企业特别是具有创意、设计、制作、代理等综合广告服务的广告企业普遍感到负担很重。营改增的目的就是为了体现税收的公平性。对于广告媒介企业而言,征收的费用部分作为发布费用实际上转嫁给了投入广告的企业,客观上增加了企业负担,不利于实体经济发展。国家明确广告业属于现代服务业和文化产业,对广告业等同于娱乐业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的规定,与国家鼓励、支持和大力发展广告业的政策严重不相适应,应根据形势变化,研究政策调整。据了解,工商总局作为指导广告业发展主管部门,也多次向财政部和有关部门反映此建议,但都没有得到有效改变。为此,提出建议如下:
广告在塑造品牌、推动创新、引导消费、拉动内需、传播文明方面具有重要作用。广告业的发展与城市形象、社会管理、城市竞争力、企业发展、个人生活紧密相连。广告业不仅对实体经济的发展贡献显著,而且与相关产业密切融合发展。特别是在投资、出口减缓的形势下,政府决定把扩大内需作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突破口,广告的功能作用日益凸显,在服务城市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中更有作为。对广告业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与我省经济社会文化发展环境和现状明显不适应,应落实中央深化改革精神,取消对广告业征收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增强该行业在市场经济中的生命力,为文化事业建设发展增砖添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