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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7 融合现代科技、推进“智慧司法”的建议
日期:2018-01-30 提案者:陈爱蓓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遵循司法规律,把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和现代科技应用结合起来,不断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从司法行政改革的角度来看,实施“智慧司法”战略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上述要求的具体行动。

深化司法行政改革要从增强公共法律服务入手。 “智慧司法”是将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和现代科技应用结合起来的重要途径。这种建立在高科技手段基础之上的“结合起来”,不是轻而易举的,面临一些“短板”。为了补上这些“短板”,具体建议如下:

一、建立一支高素质的信息化专业技术与管理人才队伍

司法行政改革的主要“短板”是信息化建设,而信息化建设的主要“短板”是信息化专业技术与管理人才匮乏。为此,建议采取三管齐下的措施:

一是加强现职人员的信息化技术与管理知识培训。掌握信息化技术,是司法行政机关当前最重要的一项业务学习活动。为此,要解决思想观念滞后、缺乏主动性的问题。要引导大家看到,信息化建设是司法行政事业发展的必然趋势,信息化建设是提高工作效率、节约行政成本、发挥更大作用的重要途径。同时,要解决畏难情绪,克服工作中因循守旧、习惯于传统工作方式、信息化实际应用能力低的弱点。在工作任务重、人员少的情况下,不仅要把精力放在硬性任务上,也要有时间化在主动学习掌握信息化技术上。

二是引进信息化技术专业人才。从现有司法行政机关与基层工作人员的构成来看,对于日新月异、不断进步的信息化专业技术,普遍跟不上,缺乏必要的操作技能与参与创新的能力。因此,需要引进一批信息化专业技术人才。补充新鲜血液,形成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技术骨干团队,形成懂得信息化技术与公共法律服务如何结合的管理团队。

三是与信息技术企业与研究机构、社会科学研究机构合作,联合研发公共法律服务需要的信息化新产品,建设相关基础设施。合作创新是创新的重要形式,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与现代科技深度融合,需要社会力量的参与。从而,提升结合本地实际、符合群众需要的公共法律服务的自主创新能力。

二、建立司法行政信息化综合集成管理平台

目前,司法行政改革信息化的“短板”,还在于科技基础薄弱、科技创新能力不足,支撑平台构建不完善、体制性与机制性障碍有待突破。全面建设司法行政信息化升级版,是克服这个“短板”的突破口,也是当前司法行政部门正在积极推进的一项重要工作。其中,以综合集成、业务协同、信息共享为目标,加强司法行政信息化综合管理平台建设,是全面建设司法行政信息化升级版的关键性、基础性工作。

首先,要加强司法行政数据中心建设。加快建设省、市司法行政数据中心,实现本地司法行政数据汇聚和业务系统整合,为司法行政业务应用和司法行政信息资源的统筹整合提供统一的计算、存储和网络等基础环境。对接国家电子政务网络体系与全国司法行政数据中心,推进技术融合、业务融合和数据融合,为各级司法行政提供决策支持服务。

同时,加快推进“司法云”建设。以集约化方式弹性构建计算资源、存储资源和网络资源,建设省、市、县级“司法云”建设。按照“先易后难、逐步云化”的原则,制定业务应用分类、分批上云计划,推进现有业务系统入云迁移工作,实现信息资源的整合和业务协同。有条件的地方,可将“司法云”建设延伸到乡镇。

江苏正在江阴开展县级集成改革试点,应在乡镇政务服务中心“一站式”、“一窗式”服务和乡镇综合执法局工作中,发挥“司法云”的作用,支撑乡村网格化管理信息平台。

三、提高司法工作智能化水平

在当今司法领域,利用大数据分析社会风险与犯罪趋势、厘清破案线索、科学地决策与立法,引起了更多的关注与行动。人工智能是引领未来的战略性技术,人工智能可感知、预测、预警社会安全运行的重大态势,对提高社会治理的能力和水平,有效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作用。“智慧司法”是人工智能与司法工作领域的深度融合。近年来,国务院印发了《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规划》,系统部署了人工智能发展;中央政法委推广了有关省市运用人工智能建立智能辅助办案系统的经验,推动了人工智能在司法领域的应用。

建议省法学会建立人工智能与社会治理法治保障研究会,整合法学资源、技术资源和其他资源,加强对人工智能平台监管责任、人工智能行业自律机制、人工智能创新保障机制等配套制度的研究,推进人工智能应用的规范化。应对人工智能对法律文书的标准化和司法的亲历性、法律责任的划分、隐私和数据保护及被不当利用等问题的挑战。

加强法律智能机器人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江苏要先走一步,将智能语音识别录入系统、案件信息智能分析系统、裁判文书主题词库等使用,尽快培育成为司法改革的亮点。政法系统与社会合作打造以专业法律服务为特色、人工法律智能咨询和大数据技术为核心支撑的司法工作助手——“法狗狗”。应用人工智能技术辅助警察破案、检察官起诉、法官判决和司法行政。

通过“司法云”平台与人工智能机器人,推动政法系统各部门实现案件全流程管理,解决当前案多资源少、办案经验无法共享、信息化孤岛等突出问题。进一步深化人工智能在司法案件中的类案对比应用,提升司法效率和司法公信力。同时,完善立法引导,避免人工智能任性甚至野蛮生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