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14年开始,根据《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简政放权加快转变政府职能的实施意见》、《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清理行政权力建立权力清单管理制度的通知》,我省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了权力清单梳理工作。到2017年1月,我省完成了省市县(市、区)政府部门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的梳理工作,并在江苏政务服务网对外公布,接受社会监督。我省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制度的施行走在全国前列,但还存在如下问题:
1.权力清单制度实施的法律法规缺位。从法理来说,权力清单应该由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即全国人大和地方人大制定或授权。但是在当前权力清单推行的过程中,实际操作的是各级行政机关。由各级行政机关梳理并确定自身的权力,难免自我授权嫌疑,缺乏有效的法理支撑。
2.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的制定过程缺乏有效监督。按照目前各地通行的做法,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的梳理制定的主体还是各级政府职能部门,由各级行政机关梳理并确定自身的权力和责任,往往就会出现把核心的或者“有利”的权力事项想方设法保留,把非核心的或者“不好管”的权力事项给精简了。整个过程中,缺乏有效的内行的监督。
3.过度追求简政放权数量,权力流程再造力度不足。一方面,权力清单制度常常演变成了各地各部门数字上的比拼,即“权力清单数字化”。一些中介机构受职权部门委托开展业务,成为政府职权行使的前置,客观上成为了权力清单之外的职权。另一方面,权力取消或调整后的后续衔接事宜接续不畅。过于强调削减职权,会在精简权力的同时弱化政府公共服务功能,也可能造成部门推诿,如果相应的责任清单再跟不上,会使群众办事更难。
4.责任清单制度中的职责边界不清晰不完备。我省省级部门的责任清单列出了部门职责和职责边界,但职责边界中没有明确区分主体责任、协同责任、属地责任等。同时,责任清单里各部门交叉重合的职责没有协同配合机制,这在实际操作中易造成各部门之间相互推诿。这些都会造成责任清单一定程度上流于形式,难以发挥其应有作用。
为此,建议:
一、加强顶层设计,推进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制度相关法律法规建设
实现“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的一个重要前提,是要有健全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作为行使权力和履行责任的依据,应进一步上升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制度的效力级别,将两项清单的执行固化为部门职责,乃至将其上升到法律法规层面。
二、将权责清单的履行情况纳入相关部门的考核体系
可将权责清单的履行情况纳入相应权力部门的考核体系,建立有效的激励制度和公平的问责制度:对依法行使权力和全面履行职责的部门及相关人员予以表彰或奖励,对滥用权力及推卸责任的行为和相关人员严肃追责。
三、加强宣传教育力度,扩大公众参与,促进社会监督
加强对政府自身工作人员的宣传教育,提升广大干部职工对权力公开运行重要性的认识,从思想上转变观念,自觉提高按照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的要求正确行使职权的能力和水平,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促使社会公众积极广泛地参与到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的制度建设过程中来,在清单的制定以及后续的使用过程中,都要随时征求公众的意见,积极吸纳公众有益的意见及时进行完善,并全程接受社会公众监督,赋予社会公众更多的监督权力,畅通其监督渠道,完善其监督方式。
四、科学精简职权,增强大局意识,提高政府的公共服务能力
要确实做到清单之外无职权,应在简化内部流程的同时加强外部服务。某个部门减掉了某项职权,还需注意与其他部门后续事项之间的衔接,相关部门共同优化办事流程,打造出简便易用、切实可行的权力运行流程图。对于需要不同职能部门相互协调的权力事项,各职能部门应增强大局意识,拆除部门利益的藩篱,让企业和群众办事时不用面对政出多门的冲突。
五、力争权责对等,明确责任主体,厘清职责边界
首先应力争权责对等,一级有一级的权力,对应一级有一级的责任,权力到人,责任到人。其次还应注意明确责任主体,划清职责边界。一件事情原则上由一个部门负责,对于一些各部门有交叉的责任事项,应明确牵头部门,分清主次责任,避免互相推诿扯皮。最后还需建立与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制度相配套的追责机制。这个追责机制应该是量化可操作、公开透明的,尤其是对涉及多个部门的事项,需制定详细的追责细则,增强行政追责的可操作性,避免“集体负责、都不担责”等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