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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96 关于培育发展团体标准,促进“江苏创造”向“江苏标准”提升的建议
日期:2018-01-27 提案者:汪云甲

 

一、政策背景

2015年3月11日,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13号),明确提出:培育发展团体标准。在标准制定主体上,鼓励具备相应能力的学会、协会、商会、联合会等社会组织和产业技术联盟协调相关市场主体共同制定满足市场和创新需要的标准,供市场自愿选用,增加标准的有效供给。在标准管理上,对团体标准不设行政许可,由社会组织和产业技术联盟自主制定发布,通过市场竞争优胜劣汰。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团体标准发展指导意见和标准化良好行为规范,对团体标准进行必要的规范、引导和监督。在工作推进上,选择市场化程度高、技术创新活跃、产品类标准较多的领域,先行开展团体标准试点工作。支持专利融入团体标准,推动技术进步。

2015年1月24日,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标准化工作的意见(苏政办发〔2015〕7号)。明确提出:“增强标准创新动力。支持标准研制,将技术标准纳入科技成果评奖范围,将形成标准作为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依据。支持各类学会协会、产业技术创新联盟研制组织标准、联盟标准等团体标准,积极开展联盟标准化试点,推动团体标准上升为地方标准、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和国际标准。”。

二、发展现状

根据中国标准化研究院发布的《团体标准化大数据(第八期)》,截止2017年9月11日,全国有878家社会团体在“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注册,江苏省只有48家社会团体注册,这与我省在全国经济、科技领先地位是极不相称的。

2016年第二批江苏省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立项项目,只有4项团体标准试点立项。全省大部分地市的社会团体,尚未开展团体标准试点工作。

三、相关建议

(一)编制并发布省《关于培育和发展团体标准的指导意见》

依据《关于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国发〔2015〕13号)、《关于培育和发展团体标准的指导意见》(国质检标联〔2016〕109号),编制并发布江苏省《关于培育和发展团体标准的指导意见》,明确:团体标准工作目标、营造团体标准发展的良好政策环境,探索在产业政策制定以及行政管理、政府采购、认证认可、检验检测等工作中引用团体标准的机制,鼓励使用具有自主创新技术、具备竞争优势的团体标准。加大财政投入,在市级标准化项目经费中,增加团体标准的立项支持。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把制修订团体标准单位视同为制修订标准单位。参照《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标准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苏财规〔2016〕16号),制定江苏省团体标准试点团体的经费补助政策。

(二)发挥社会团体和行业组织的作用,推动试点工作

引导江苏省装备制造、能源、煤盐化工、冶金、建材等千亿元产业领域的大型企业、龙头企业、名牌企业积极参与团体标准、联盟标准制修订工作。支持新兴产业或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的领域参与制定团体标准试点。引导中小企业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制修订团体标准,实现团体标准水平与国际同步,对制修订团体标准的提出单位给予适当的奖励经费支持。

(三)支持奖励专利融入团体标准,推动技术进步。

专利融入团体标准是促进专利与标准的结合,促进专利成果转化和运用的手段之一,是推动产业转型升级的重要知识产权战略,是助推企业走出去、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促进江苏省创建知识产权强市的战略举措。在不妨碍公平竞争和协调一致的前提下,支持专利和科技成果融入团体标准,促进创新技术产业化、市场化。社会团体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制定团体标准涉及专利的处置规则。对于团体标准中的必要专利,应及时披露并获得专利权人的许可声明。鼓励采取有偿无歧视原则将专利和科技成果融入团体标准。专利融入团体标准并正式发布后,对专利权人或专利申请人给予适当的奖励。

(四)加强标准化实践应用型人才培养

加大团体标准化人才培养的投入,重点培养科技团体、行业组织、龙头企业的标准化工作人员,使其成为标准化试点工作的骨干力量;完善江苏省团体标准审评专家库人才引进和交流机制,为全市团体标准化工作的开展提供人才和智力支撑。

(五)强化宣传和技术支持

全方位、多渠道、多维度宣传团体标准化成果,提升全社会对团体标准的认知度。鼓励在团体标准信息平台公开的团体标准参与江苏省各级各类奖项的评比。鼓励各部门、各地方、各类标准化研究机构以及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向社会团体提供人员培训、标准编制、管理服务和标准化技术咨询等服务,不断提升社会团体的标准化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