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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0 关于支持社会办医健康持续发展的建议
日期:2018-01-27 提案者:李瑞华

 

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支持社会办医,发展健康产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社会力量提供多层次多样化医疗服务的意见》也提出,社会办医是深化医改、改善民生、提升全民健康素质的必然要求,是繁荣壮大健康产业、释放内需潜力、推动经济转型升级的重要举措,对推进健康中国建设、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加快发展社会办医,不仅是转变卫生发展方式、优化卫生资源配置的重要举措,也是增加卫生资源供给,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多层次医疗卫生服务需求的重要途径,更是解决群众看病就医的有效途径。 

目前,在社会办医发展过程中,由于政策配套还不够完善,在落实过程中仍然存在较多的障碍和发展瓶颈,一是非营利性医院免税资格难以认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3号)规定,非营利性组织免税资格认定须同时满足相应条件,非营利性社会办医很难通过非营利性组织认定,也难以享受免税资格。二是非营利性医院投资者合理回报无法取得。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鼓励和引导社会办医加快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15]117号)规定,社会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在扣除办医成本、预留发展基金以及按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其他必需费用后,出资人可从办医结余中取得合理回报。但取得合理回报还缺少具体操作细则。三是非营利性医院变更性质尚有障碍。根据规定,非营利性医院变更为营利性医院,变更前必须将资产全部交给社会组织或另一个非营利性组织,才能注销民办非企业登记,同时,要进行资产清算,补交非营利性医院运行期间的税收。这使得意欲变更经营性质的非营利性医院望而却步。四是社会办医运行负担较重。根据规定,营利性医院或没有免税资格的非营利性医院要交纳25%的企业所得税,3年后还需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其税种、税率等同于企业。实际上,与政府财政补助支持的公立医院相比,民营医院在医疗成本上难有优势,若价格上提则失去竞争优势,利润有限,税赋偏重,应当与一般企业区别对待。同时,部分社会办医融资难,需要资金时,大多采取民间借贷等形式,利率较高、成本较大,也加重医院的运行负担。

因此,为促进社会办医健康快速发展,建议如下:

一、明确社会办医资产归属及合理回报政策。我国现阶段社会办医资金来源基本上都不是社会捐赠或企业抵税资金捐助,主要是自筹自营。建议对投资者自筹资金可以认定为投资者所有(社会捐资或企业捐助者除外),不把放弃投资资产所有权作为认定非营利必要条件,只要是提供基本医疗服务,价格参照公立医疗机构,盈利部分主要用于医疗事业再发展即可。对非营利医疗机构投资回报政策进行细化,使其具有可操作性,建议对非营利性民办医疗机构在扣除运行成本、提取其他有关费用后的结余部分,按一定比例预留医疗机构发展基金,剩余部分可用于奖励举办者,奖励总金额不得超过剩余部分的50%

二、自愿变更经营性质。社会办医申请变更经营性质的,凡符合变更条件,原审批部门要按规定予以变更,经营性质变更后,按规定分别执行国家有关财务、价格和税收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文件出台前设立的民办非营利性社会办医转为营利性的,按其资产属于举办者所有进行注销,免于补交非营利性运行期间的税款,文件出台之后设立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若转为营利性依法依规进行注销,并按规定进行税务处理。

三、完善民营医院税收政策。医疗机构与一般的社会企业不同,不宜简单地套用企业所得税的做法。面对最为复杂的人体服务,其科技和人文的特点,是一般企业难以比拟的。应当针对医疗机构的特点,制定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税收政策,或参照高新企业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拓宽社会办医投融资渠道。通过设立健康产业投资基金等方式,为社会办医疗机构提供建设资金和贴息补助。支持符合条件的社会办营利性医疗机构上市融资或发行债券,对接多层次资本市场,利用多种融资工具进行融资。拓宽信贷抵押担保物范围,探索允许社会办医疗机构利用有偿取得的用于非医疗用途的土地使用权和产权明晰的房产等固定资产办理抵押贷款。明确政府投入非营利性社会办医疗机构的途径,通过以奖代补的形式,对社会办医疗机构在升级晋等、专科建设、人才招引、社保缴纳等方面给予一定的补助,畅通政府在社会办医中投入渠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