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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3 关于制订《江苏省未成年人家庭教育促进条例》的建议
日期:2018-01-25 提案者:民进江苏省委

 


学校教育、社会教育和家庭教育是国民教育的三大支柱。家庭教育具有基础性、早期性、终身性和独特性的特点,是学校教育和社会教育的基石。近年来,我省家庭教育呈现出全社会关心助力家庭教育的良好氛围,但也应清醒地认识到,在家庭教育的指导、实施、管理方面,还存在着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主要表现为:

 1.未成年人家庭教育的法律地位亟待明确。从家庭教育的性质上看:它既有私人属性,也有社会属性。家庭教育的缺失或不当,不仅会给家庭造成损失,影响学校和社会教育的效果,阻碍青少年的健康成长,也会妨害他人正常生活,侵害公众利益,给社会带来负面影响。在国民教育体系中,目前唯有家庭教育的法律地位尚不明确,严重影响到社会对家庭教育的引导和管理,难以体现政府对家庭教育的监督管理责任。

2.未成年人家庭教育的指导管理亟待加强。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人是未成年人的父母和法定监护人,《未成年人保护法》提出:“父母及其他监护人,应当学习家庭教育知识,正确履行监护人职责,培养和教育未成年人”,“有关国家机关和社会应该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提供家庭教育指导”。但对由谁来具体履行指导责任并无明确规定。此外,在对一般性的监护侵害行为以及其他家庭教育责任履行的监督方面,也没有做出有约束性的相应规定。

3.未成年人家庭教育的服务市场亟待规范。针对家长望子成龙的迫切需求,社会上各类家庭教育的服务指导机构应运而生。由于缺乏必要的准入机制和专业规范,多元主体和多种诉求相互交织,致使市场无序,鱼龙混杂,功利化倾向愈演愈烈。未成年人家庭教育的服务市场管理缺位。

4.未成年人家庭教育的保障机制亟待健全。在现实社会中,绝大多数家长都能认真履行义务,对未成年子女进行社会公德、家庭美德、生活技能、行为习惯和身心健康教育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教育。但也有少数家庭,因父母死亡、失踪、重病、重度残疾,或者父母双方服刑、强制戒毒及其他情形不能履行家庭教育职责,甚至还有极少数离异、贫困、留守家庭出现了养而不教,教而无方的现象,造成家庭教育缺位, 目前没有刚性的条款加以规范。

为促进未成年人全面健康成长,增进家庭幸福、社会和谐,建议尽快出台《江苏省未成年人家庭教育促进条例》。

1.规范家长实施家庭教育的行为,明确界定家庭教育主体的权利、责任和义务。通过立法促使公权去规范家庭教育,明确立法宗旨,界定父母和法定监护人在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教育时的权利、责任和义务,规范教育行为,从立法层面“保护儿童最大利益;使每一个未成年人不分性别、民族、家庭经济情况都享有平等地享受家庭教育的权利”,不仅非常必要,而且十分迫切。

2.强化学校对家庭教育的指导,不断提高未成年人家庭教育的实施水平。建立市场化与公益性并存的指导服务机构,为家庭教育提供系统、科学、专业的指导。通过立法推动家庭教育健康发展,立法需明确学校应更多地担负起对未成年人家庭教育的指导责任,充分发挥专业人士的引领作用,统筹家长委员会、家长学校、家长会、家访、家长开放日、家长接待日等各种家校沟通渠道,以提升家长的教育素质与家庭教育的整体水平。

3.动员全社会积极助力家庭教育,形成全员携手育人的强大合力。应通过《家庭教育促进条例》制定对家庭教育的帮扶政策、构建社会支持系统。明确如何利用各类社会资源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和实践活动,加快构建家庭教育的社会支持网络,推动政府主导、部门协作、家长参与、学校组织、社会支持的家庭教育工作格局的形成,构建由妇联、教育部门及民政、卫计委、公安、关工委等相关部门组成的家庭教育组织协调机构,并优化其运行机制。

4.明确政府在家庭教育工作中的责任和地位,加强对未成年人家庭教育服务市场的监管。制定家庭教育培训机构的准入机制和监管条例,做好经营性家庭教育服务机构的登记及相关监管工作,相关从业人员的任职资格需经专业评估,加强过程管理,对培训质量进行必要的考核,确保服务质量;要完善家庭教育的督导和干预机制,建立追责制度,明确违法罚则,以保障未成年人受教育权的实现和全面健康发展。

5.构建家庭教育的激励保障机制,确保立法宗旨落在实处。应多渠道筹措未成年人家庭教育经费,统筹安排,合理使用;要完善特殊未成年人家庭的家庭教育帮扶制度,设立专项资金,经评估后对特殊人群予以资助;要建立家庭教育危机干预机制,指定专门机构负责监督和处理家庭教育缺位、错位及被监护人受伤害的危机;要积极组织开发高质量的家庭教育资源,做好规划,加强引导,扶持优质家庭教育资源进入市场。对家庭教育效果显著的家庭,要予以公开表彰,以彰显社会正能量。

据了解,目前全国多地先后启动了家庭教育地方立法的调研工作,完成了研究报告和基本框架;作为经济社会发展走在全国前列的江苏省理应积极作为,尽快启动《未成年人家庭教育促进条例》的立法程序,以回应社会关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