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研情况:
2018年,江苏全省共有高校167所。作为华东地区科教资源最密集的重要地区之一,江苏一直坚持创新驱动发展的基本战略,通过出台系列政策文件推动创新成果与产业和城市发展有机结合,取得许多积极成效,但也同时存在诸多方面不足和问题。
问题分析:
一是高校科研体制与管理机制不利于科研成果转化和应用,高校科研成果的“三权改革”尚未完全到位,科技成果转移处置的程序以及收益权分配的制度改革仍待进一步推进提高。同时,以论文为主体的高校科研人员的绩效考评和职称评定制度制约科技成果转化的规模和数量。
二是科技成果转化的平台载体发育不充分,高校与江苏省各单位共建载体基本处于自发合作状态,总体布局比较分散,集群优势未得到充分发挥,高校与地方合作的潜力未得到充分挖掘。
三是市场化高效运作的科技成果服务机制尚未完全建立。缺乏专业化、市场化的高校技术成果转移机构和人员,网络化的交易平台的技术优势有待进一步发挥,规范化的交易体系尚未完全建立。
四是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资金投入不充分、不均衡问题突出。相对于科技研发的投入资金,用于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资金更显不足,用于支持高校科技成果转移和转化的专项基金尚未普遍建立。
具体建议:
一、高度重视科技创新成果转化,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
一是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教育部、科技部关于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要求,充分发挥高校在科技成果转化中的主体性作用。
二是优化人才服务。在落户、住房、子女入学等方面为各类人才创新创业提供政策便利。要重视国内外优秀人才的引进和保障工作,为其生活、创业提供便捷高质的服务,保证人才愿意来、留得住,以优化的政务环境推动创新创业和成果转化。
二、深化高校科研管理体制机制改革,打通科技成果的转移通道
一是支持江苏高校深化的科技成果“三权”改革和科研项目经费管理改革。按照国务院、科技部、教育部近期陆续出台的加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文件的规定,支持江苏高校院所开展科技成果“使用权、处置权、收益权”三权改革试点和科研经费的管理改革。
二是完善科技成果转化的激励制度。探索完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事业单位以科技成果作价入股的企业,依规实施股权和分红激励政策。按照相关政策文件要求对符合条件对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个人奖励约定,可进行股权确认。财政、国有资产管理、知识产权、版权、工商等部门对上述约定的股权奖励和确认应当予以承认。
三是完善高校的职称评聘、绩效考核、晋升以及离岗创业等相关制度,调动科研人员在成果转化中的主体积极性。
四是完善科技成果转化风险管控机制。明确成果转化过程中的审批、公示、异议处理等环节的操作细则,建立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为高校科技成果落地转化提供制度保障。
三、完善科技服务体系和机制
一是建立工作机制,深入推进校地、校企合作等合作平台,推动新型研发机构建设。按照江苏省相关政策要求加快建立校地合作对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支持各区(园区)与高校院所共建众创空间(双创基地)、科技孵化器等创新载体。强化转化平台的服务功能为高校、企业提供包括技术转移、科技成果评估、投融资等全方位服务,推动江苏省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建议由政府引导高校建立一套规范的科技成果价格评估体系,或筛选发布第三方评估机构目录
二是支持江苏高校普遍建立专业化的技术转移机构和技术经理人队伍。要明确技术转移机构的市场化的主体地位,支持有条件的技术转移机构与天使投资、创业投资等合作建立投资基金。要充分发挥各类创新人才培养示范基地作用,依托有条件的地方和机构建设一批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基地。
三是加强科技交易服务网络平台建设,打造技术交易的“网络超市”。建立科技成果项目库和信息发布系统,及时动态发布符合产业升级方向、投资规模与产业带动作用大的科技成果包。建立网上技术需求及技术创新供给市场服务平台。充分发挥市场配置创新资源的决定性作用。
四是完善技术市场交易规范和体系,打造技术交易高端服务。要探索建立统一、规范的技术成果信息发布标准和流程。完善技术合同登记管理制度,加强技术交易的成果鉴定、定价评估、技术转移的服务评价和信用机制等制度的建设。
四、加大资金支持,建立高校成果转化和专利运营的专项基金
一是充分发挥财政科技资本社会杠杆作用吸引更多社会资本甚至外资参与到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
二是丰富财政科技支出多元化的形式。例如对于高校科技成果持有主体直接进行科技成果市场转化的情况,可以通过提供资本金的形式进行财政支持;对于高校所属的市场化运营企业进行科技成果转化的情况,可以通过提供贷款贴息的形式进行财政持,也可以通过政府出资发展设立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的形式进行支持。
三是鼓励高校利用科技成果转移收益建立成果转化基金,并提供税收优惠。政府要充分注意和调动高校和企业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中的主体作用,鼓励高校和企业设立创业投资引导、知识产权运营等专项资金,拓展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融资渠道。
五、探索包容创新的审慎监管制度,建立成果转化豁免机制
一是建立科技成果转化风险免责的相关制度。科技成果转移的制度设计要有一定的包容性,要能够宽容合理失败。对高校、科研院所采取投资方式转化科技成果,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但发生投资损失的情况,经审计确认后,不应纳入对高校、科研院所资产增值保值的考核范围。
二是明确科技创新成果转移转化过程中收益分配与贪污受贿、方式创新与私分挪用等行为的边界以及罪与非罪的标准。目前科研制度环境下,多数从事科技成果转化的工作人员一般都有事业单位身份,属于兼职性质,因此,其行为往往会带来各种猜忌。这一职务身份和角色混合负责现状导致许多科研管理人员在成果转化的过程中“不敢做”的情况比较突出,影响了其积极性的发挥。下一步的工作需要细化相应的法律规定,明确“罪”与“非罪”,为科技成果转化提供一个相对明确宽松的制度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