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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35 关于修改完善《江苏省地名管理条例》的几点建议
日期:2019-12-06 提案者:赵闻斌

调研情况:

2014年,我省制定了《江苏省地名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颁布实施后,南通市认真贯彻落实各项规定,理顺地名管理体制,依法加强地名规划和命名更名管理,加强地名信息化工作。市区新命名道路315条,得到了社会各界的普遍认可。

《条例》实施以来,在推动地名管理工作标准化、规范化、信息化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但在执行《条例》过程中,其中第八条第(六)项“禁止使用企业名、商标名、产品名命名地名”的规定,存在一些问题并产生了争议。一是企业名、商标名、产品名面广量大,地名命名重名概率极高。根据《中国统计年鉴(2016)》和国家工商总局公布数据,全国共有企业单位数1259.32万家,全国累计商标注册量为1176.29万件。现有的常用汉字仅3000多个,除产品名的文字组合相对固定容易回避以外,理论上任何地名的采词用字都可能存在与企业名、商标名、产品名重名问题,对地名命名的申报方造成极大限制。如:“万达”在其它省能用在江苏省不能用,申报单位想不通。二是对一些地名是否认定为以企业名、商标名、产品名命名存在争议。

问题分析:

一是企业名、商标名、产品名面广量大,地名命名重名概率极高。根据《中国统计年鉴(2016)》和国家工商总局公布数据,全国共有企业单位数1259.32万家,全国累计商标注册量为1176.29万件。现有的常用汉字仅3000多个,除产品名的文字组合相对固定容易回避以外,理论上任何地名的采词用字都可能存在与企业名、商标名、产品名重名问题,对地名命名的申报方造成极大限制。如:“万达”在其它省能用在江苏省不能用,申报单位想不通。二是对一些地名是否认定为以企业名、商标名、产品名命名存在争议。

具体建议:

建议将《条例》第八条第(六)项“禁止使用企业名、商标名、产品名命名地名”,修改为“一般不使用企业名、商标名、产品名命名地名”。或者作出该条款的解释,申报的地名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认定为使用企业名、商标名、产品名命名地名。

(一)地名中含有外国企业名称(含字号)或者外国商标名称;

(二)地名中含有国内知名企业名称(含字号)或者所在地规模以上企业名称(含字号)(注:地名的“所在地”是指地名所在的设区的市全部市辖区或者地名所在的县<市>);

(三)地名中含有“中华老字号”或者“江苏老字号”名称或者其拥有的注册商标名称;

(四)地名中含有“中国驰名商标”或者“江苏省著名商标”名称;

(五)地名中含有本地理实体的开发企业或者建设企业名称(含字号)或者其拥有的注册商标名称;

(六)地名中含有产品名称。

以上条款中,对地名中含有的文字为现今地名或者历史地名并符合派生关系,或者经考证属于出自文献典籍、历史典故、诗词成语等固定搭配的词语,以及第(二)项至第(六)项中命名对象为相关企业完全自用建筑的情形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