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研情况:
0-3岁婴幼儿早期教育(以下简称“早期教育”)是孩子教育的起点和开端,十九大报告把“幼有所育”作为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内容,建构0-3岁婴幼儿早期教育公共服务体系,是实现“幼有所育”的重要举措。江苏在省级层面没有明确规定0-3岁婴幼儿早期教育的主管部门,各地操作模式不同。总体来说,重视程度和政策扶持还远远不能满足群众需求,存在问题如下:
问题分析:
一是我省0-3岁婴幼儿早期教育顶层设计不够。早期教育缺乏法律法规和政策作支撑,在省级层面也缺乏统一的政策法规和指导意见,工作开展取决于当地党委和政府部门的重视程度。南京是卫计委牵头主管,无锡是教育局牵头主管,部分地区没有明确主管部门。同时,由于没有明确的职能界定,相关法律法规没有赋予卫计部门管理、处罚的权限,缺乏管理手段,监管乏力。
二是政府支持体系不够完善。各级政府重视程度不够,对于0-3岁婴幼儿早期教育的职责任务不够明确,相关部门缺乏联动机制,难以形成政策合力。同时,在人员编制、财政投入、政策优惠方面支持力度不够。某地为保证幼儿园学前资源,出台政策禁止公办园办托班,对0-3岁早期教育造成一定负面影响。
三是相关机构设置标准和管理办法缺失。针对0-3岁婴幼儿早期教育的社会培训机构设置标准、师资标准、培训教育、安全管理、监督考核等标准制度和管理办法基本空白,各地基本参照幼儿园标准执行,不能满足0-3岁婴幼儿保育机构的需要,科学化、规范化管理有难度。部分地区制定了一些标准,但是在实践中可操作性不强。
四是服务队伍素质亟待提高。目前,专科院校设有学前教育专业,但是偏向保育员和育婴师。本科院校没有针对0-3岁的早期教育专业方向。这对行业从业人员的素质提升和科学研究影响很大,不能满足社会和家庭的需求。由于缺乏相应的职称评定体系和发展空间,妇幼保健机构难以招聘专业教育背景的人才。同时,由于薪酬待遇较低等原因,行业从业人员整体素质偏低。
五是全省各地发展不均衡。南京出台了系列政策法规、初步构建了基本覆盖全市城乡的0-3岁婴幼儿早期发展的管理服务指导网络。镇江丹阳市亲子活动中心,教育局拨给编制,有专项财政经费补助,为群众提供免费项目和平价收费课程,深受群众欢迎。还有部分地区几乎没有推进。
具体建议:
1.重视顶层设计,明确主管部门
首先应当明确,从科学育儿角度来说,0-3岁婴幼儿应以家庭养育为主,政府不承担托底保障义务。但是随着二胎政策的放开,以及我国普遍双职工的社会现状,从国家层面需要作出顶层设计,借鉴国际经验和我国历史经验,厘清政府部门的责任与义务,建议在各级政府层面设置协调(领导)小组,由分管副省长(副市长、副县长等)担任组长,教育、卫计委、民政、工商、公安、食药监、消防等部门共同参与,明确主管部门,并明确相关部门职责范围,抓好0-3岁婴幼儿科学育儿观念宣传指导和托育公共服务职能。
卫计部门在婴幼儿保健方面有完善的体系和制度,对于早期教育,缺少专业的科研团队、缺少专业师资力量、缺少职称评定体系吸引专业人才,也缺乏法律和政策上的明确支持,进行高质量规划和推进存在一定难度。因此,建议由教育部门作为主管部门,同时适当增加编制和专项资金,更加有效推进早期教育发展。
2.加大科学育儿观宣传指导
0-3岁婴幼儿应坚持家庭养育为主的基本定位,特别是父母要切实承担起养育责任。另一方面坚持政府引导,营造多方参与共同承担社会责任的托育服务氛围。可依托社区、幼儿园、妇幼保健院等机构加强对父母科学育儿观念的宣传指导,定期开展权威专家讲座,创新思路鼓励父母亲的参与。目前部分0-3岁商业托育机构利用家长“不能输在起跑线上”的心态,进行虚假、恐吓式宣传,诱导家长给孩子报天价早教班,增加了家庭负担,同时也没有取得预计效果,产生了负面的社会影响。相关部门应该提升家长的育儿水平,推荐合规的平价的托育机构,不能让市场完全被资本化运作的商业行为占领。
3.出台托育机构设置标准和办理办法
目前在国家层面还没有统一的标准和管理办法,部分地区开展了积极探索和试点,上海今年出台了《关于促进和加强本市3岁以下幼儿托育服务工作指导意见》和配套文件,对教育、民政、工商、卫生等16个部门职责做了明确的要求。我省也可以借鉴上海经验,在省级层面制定规划,各市县负责落实,街道负责综合监管,共同做好托育机构的准入和事中事后监管。
4.培育培养专业化人才队伍
建议在本科院校增加0-3岁婴幼儿早期教育专业,设置相关课程,促进人才的培养和学科科研。对专科院校的课程进行优化设置,培养更能适应当前社会需求的专业服务人才。
制定0-3岁婴幼儿早期教育职业标准和监管、审查办法,加强专业培训,明确从业准入门槛。
相关部门共同研究制定0-3岁婴幼儿早期教育职称(职业资格)管理办法,在职称评定和福利待遇等方面为其提供政策保障,吸纳更多有专业素养的人才进入这个行业,鼓励复合型人才到妇幼保健机构、社会培训机构、社区等地方安心就职。
5.鼓励发展普惠性托育服务事业,构建0-3岁早期发展公共服务体系
政府要根据生育服务需求和人口变动情况,合理配置0-3岁婴幼儿托育服务,出台配套政策,给予政策扶持和资金补助,鼓励有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如妇幼保健院、幼儿园等)、街道、社区及社会个人举办普惠性托育机构。鼓励幼儿园在不影响小班以上招生的情况下,开设托班,并面向社会开展托育知识普及传播。
政府承担主体责任,深化“政府指导、部门监管、市场运作、社区组织、家庭参与”工作机制,完善家庭—社区—服务机构互动、共同发展的网络,构建以公办(社区)机构为主导,社会机构为主体,以社区化服务为基础的形式多元、服务多样的0-3岁婴幼儿早期发展服务体系。各地政府可以因地制宜,采用独办、引入和购买服务等多种模式创新推进。
(1)独办模式。政府拨出场地、资金、编制等建设社区示范性指导服务中心、亲子活动中心等,为本辖区婴幼儿的早期发展工作提供示范指导、免费育儿讲座、免费活动场所、平价收费早教课程、托育服务等。
(2)引入模式。政府部门提供场地或者在房租上给予优惠,引入社会早教机构。
(3)购买服务模式。在场地条件不具备的情况下,选择在有资质的早教机构挂牌,承担辖区内早期发展指导服务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