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研情况: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依法治国,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大力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制度是落实全面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重要举措,是落实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确保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的有力抓手。2016年5月,中办、国办印发《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16〕30号),2017年6月,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制定下发了《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实施意见》,对全面推行公职律师制度作出部署。
我省作为较早探索公职律师工作的省份之一,积累了比较良好的基础。一年多以来,全省各地在贯彻中央省委文件要求,加快推进公职律师工作方面,进展顺利。截止今年7月底,全省有1149个党政机关设立公职律师制度,1802名党政机关公职人员经核准担任公职律师。其中,省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已设立公职律师的,党委部门7个,政府部门40个,人民团体3个,省级党政机关公职律师建成率为88.68%。截止上半年,全省公职律师办理各类案件和法律师事务4591件。公职律师在促进依法决策,规范行政执法等方面的独特作用初步显现。
问题分析:
由于中央、省委文件关于推行公职律师制度的相关要求比较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正在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均未对公职律师作出具体规定,因此,公职律师制度在与现行公务员制度、律师制度有机衔接方面,仍然有待进一步明晰。尽管公职律师制度已经全面建立,但在工作推进中仍然面临一些问题和困难:
一是队伍规模有待扩大。总的来看,目前开展公职律师工作的单位仍然是少数,公职律师人数仍然不多,与中央提出的目标要求还有一定差距。
二是公职律师参与所在单位法律事务工作主要停留在较浅层面,公职律师作用还有待进一步发挥,突出表现为“两多两少”:公职律师参与行政诉讼、复议、政府信息公开等具体法律事务多,为重大决策、重大事项提供的法律意见少;对公职律师履行岗位职责提出的要求多,对不按规定听取公职律师法律意见的行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的少。
具体建议:
一是在公务员职位分类体系中进一步明确公职律师的定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修正草案)》第十五条规定:国家实行公务员职位分类制度。公务员职位类别按照公务员职位的性质、特点和管理需要,划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等类别。根据本法,对于具有职位特殊性,需要单独管理的,可以增设其他职位类别。各职位类别的适用范围由国家另行规定。该修改草案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国家对行政机关中初次担任行政处罚决定审核、行政复议、行政裁决、法律顾问的公务员实行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商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根据中央两办文件要求,要在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以及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政机关普遍设立公职律师,乡镇党委和政府根据需要公职律师,并坚持分类规范实施,综合考虑机构、人员情况和工作需要,选择符合实际的组织形式、工作模式和管理方式。既然中央要求在党政机关中普遍设立公职律师,那么就需要将相关要求与公务员法有机衔接,在公务员职位分类体系中就其岗位设置、任职条件、职责范围、评价机制等进行系统安排,只有这样,才能确保公职律师制度更好地与党政机关整体运行有机融合,并发挥作用。
二是进一步厘清公职律师与其他法律顾问主体在工作内容、工作模式、工作机制等方面的关系。中央两办文件明确了党政机关法律顾问的六项职责(文件第七条),并明确公职律师履行党政机关法律顾问承担的职责(文件第十四条)。同时,该文件又规定,党政机关内部专门从事法律事务的工作人员和机关外聘的法学专家、律师,可以担任法律顾问。党内法规工作机构、政府法制机构以集体名义发挥法律顾问作用。由于公职律师与其他法律顾问主体在体制属性、工作模式等方面均存在差异,因此,有必要进一步厘清公职律师与其他法律顾问主体在工作内容、工作模式、工作机制等方面的关系,以便于更好地发挥不同主体在履行法律顾问职责中优势,形成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