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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3 关于加强单用途预付费卡管理的建议
日期:2019-01-19 提案者:韩文军

调研情况:

1、调研基层管理部门和执法单位;

2、调研部分消费者。

问题分析:

近年来,预付费卡合约履行期限未满而经营者跑路的问题频发,导致消费者蒙受损失,严重影响诚信社会建设。

针对这一现象,各级行政主管部门也出台过一些规定。如:商务部2012年出台的《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对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的管理范围、备案、发行与服务、资金管理、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进行了明确规定;2017年7月1日起施行的《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进一步明确“经营者未履行退款义务的,由商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但是,由于《条例》是地方性法规,与商务部门规章即《办法》规定不一,并未得到很好执行,不仅没有阻止预付卡跑路事件的发生,反而发生了部门之间互相“踢皮球”现象。特别是美容美发、洗车、健身会所等以低价的方式吸引消费者办卡,用突然关门或者更换经营者的方式侵犯消费者权益,极易引发群访事件。据统计:2018年1-10月份,我省某市12345热线接到消费者投诉预付卡消费的就有1000余件,主要集中在商超、休闲健身、饭店餐饮、美容美发、洗车等行业,反映的问题主要是经营者变更、倒闭,预付卡无法兑现,退卡过程中商家以各种理由拒绝退还或部分退还,消费者使用预付卡过程中设置各种附加条件等。

预付卡跑路事件频频发生,消费者权益普遍受损,表面上看是商家失信,实则是监管失灵。

具体建议:

一、从省级层面理顺管理主体

《办法》规定从事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业的企业法人在国内开展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适用本办法。明确将单用途预付卡的管理对象限定于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等其他经营主体不在此监管范围之内。这一缺陷在全国的基层一直反应强烈,影响预付卡管理,也引起了各省人民代表大会的关注,2017年我省出台了地方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在条例中对发行预付卡的主体和行业实行全覆盖,对《办法》的漏项和空白作了必要的补充和完善。但随之而来的是部门规章和地方法规的不一致,导致基层执法部门依法口径相冲突,在处理预付卡消费纠纷时相关部门互相推诿,各有依据。对此建议省级有关部门结合机构改革、所有部门将重新“三定”的契机,进一步理清理顺省商务、市场监管等部门职责,在现行部门规章和地方法规的规定下,明确商务局和市场监管局的监管范围,将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备案管理的范围扩大到所有行业和企业主体,实行全方位、无死角的监管。

二、从源头加强风险防范

建议相关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监管职责,不断拓宽预付卡监管渠道,增加管理力量,减少管理漏洞,防范风险,进一步加强执法检查工作。对拒不整改的违规发卡企业和应备未备企业,坚决从严处罚。对因经营问题即将停业的发卡商家,督促其提前公告,及时为消费者兑付预付资金;对涉及备案或发卡管理的举报投诉,严格依照预付卡管理办法和省消保条例进行查处;对涉及消费者权益及合同纠纷的举报或投诉,及时向有关行政部门移交;对关门跑路的发卡企业,及时掌握相关信息和涉及金额,涉嫌非法集资和诈骗的及时向属地公安部门移交。对一些规模较大的,侵害消费者权益严重的向社会公布,纳入征信系统,列入信用黑名单,提高违法成本

三、健全联席会议制度

建议商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加强部门之间的联系与沟通,相互了解情况,相互学习借鉴经验,研究探索监管新方法,对已发生的预付费卡群体性事件进行研究讨论得出应对策略和解决办法。

四、建立第三方账户监管

有效预防预付卡跑路事件的发生,最根本的还是找到有效的监管办法,堵住预付卡监管漏洞。落实预付卡资金存管制度,建议尽快建立第三方账户监管预付卡资金,改善预付卡资金安全仅靠商家自身信用的“单保险”模式,一旦商家失踪或者倒闭,可由第三方直接将资金归还消费者。

五、加强消费预警警示教育

各相关部门应加大对单用途预付费卡的消费警示宣传教育力度,通过多种途径加强预付卡管理办法和条例的宣传,提醒广大市民,警惕预付费卡消费陷阱,做到理性消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