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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95 关于加强对网约车监管的建议
日期:2019-12-06 提案者:李龙根

调研情况:

从泰州到全省网约车数量巨大,但地方无有效手段监管,安全隐患突出,必须引起高度重视,采取切实可行措施加以解决。 

问题分析:

网约车凭借其网络、新业态优势,与传统巡游车竞争,但其后台强大,缺乏有效监管,安全隐患突出。按照以人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加强监管十分必要。 

具体建议:

2015年以来,滴滴快车等平台企业,以共享经济为理念,吸引私家车加入平台经营,快速占据了全国90%以上网约车市场,这一举措触动了传统巡游车的利益,两者之间产生了剧烈的矛盾冲突。为进一步规范网约车市场发展,推动出租汽车行业改革,2016年,国家七部委联合出台了《网约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各地也根据文件精神先后制定了具体实施细则,绝大部分地区要求网约车平台公司在各地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也就是设立分公司,否则不予许可。 

新政实施以来,全国许可滴滴经营的城市总量不足100家,究其原因主要是各地许可条件较高,增加了平台公司的运营成本。以我省为例,苏南地区,在南京、苏州、无锡、常州,滴滴均设立了分公司;苏中、苏北地区,因客流量达不到滴滴公司设立分公司标准,仅在宿迁以办事处名义许可,其他城市均没有予以许可,但在实际运营过程中,滴滴快车却依然占据了这些城市几乎全部的网约车订单。 

在规范网约车市场的过程中,地方政府要求滴滴公司合法合规经营,但是,滴滴公司无法满足过高的准入标准,造成了大量有意愿合规经营车辆和无意愿合规车辆共同非法经营,极大地影响了城市客运市场的稳定。为更好地破解网约车发展僵局,建议如下: 

一、增强网约车发展接受度。以移动互联网技术为基础的网约车,是新业态发展的重要体现。经过多年的发展,网约车以灵活的叫车方式、定价方式以及科学的评分方式、市场化的运作方式,不仅极大地满足了群众的出行需求,提高了客运实载率,达到节能减排的效果,也有效破除了传统巡游车垄断经营带来的服务质量低下等顽疾,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发展水平的提升。建议从有利于新技术、新服务、新方法的推广运用、方便群众出行以及彻底解决出租车经营权、所有权归属等难题的角度,从政策层面,以市场化的思维,全面接受网约车发展,支持和规范网约车发展。 

二、降低网约车市场准入门槛。我省已在七部委暂行条例的基础上,结合近年来我省各地网约车运营管理的实际经验,进一步制定了我省网约车发展管理办法,但是标准仍然偏高,难以全面落地。平台公司的特点是全国一张网,集中办公,通过信息技术管控力度大,如果人为切割区域,不仅违反网约车发展客观规律,也影响网约车公司发展。从已经实施分公司许可的城市来看,实际经营管理也是与办事处没有多大差别。同时,我省现行车辆准入条件苏南为含税价12万,苏中、苏北大多为裸车价12万元,而传统巡游车为7-8万元,网约车价格远远高于传统巡游车价格,司机运营成本高。建议放宽我省平台公司许可条件,允许以办事处模式经营,同时,准入网约车裸车价降低到10万元。 

三、推进网约车与巡游车融合发展。网约车市场发展迅猛,与巡游车融合、协调、互补已经成为必然趋势。建议:

一是在市场层面,全面引导网约车与巡游车融合发展,加强与各主要平台公司和传统巡游车公司的沟通协调,在推进合规化经营的共同目标下,充分考虑市场稳定和可操作性,积极稳妥地制定过渡方案。

二是在政策层面,全面推进网约车合规工作。各地交通、公安部门要加强指导,制定合理工作流程,为网约车人员培训营造便利的条件,缩短考证时间,降低司机负担。推出网上办事、集中办理等工作措施,方便合规车辆办理运输证件。同时,对审查不合格的人员、不达标的车辆,坚决清理出市场。

三是在法规层面,全面落实网约车公司主体责任。加强对平台公司落实主体责任情况的事中事后监管,建立全面的监管、考核体系,包括举报投诉处理机制,服务质量保障体系,运营安全体系的建立和保障,车辆安全管理体制,人员安全教育管控体制等。同时,鼓励巡游车自行开发网络预约平台或者利用网约车平台功能接单,鼓励网约车平台主动对接传统巡游车企业,为巡游车提供网约服务,逐步实现两种业态从对立对抗走向融合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