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研情况:
民营企业在我省经济中举足轻重,但却面临着市场准入、法律保护不平等的现象,部分民营企业受到不公正待遇也时有发生。加强民营企业合法权益保护,党中央、国务院有明确要求,尽快制定我省地方立法《民营企业保护条例》十分必要,对提升我省营商环境意义重大。
问题分析:
一、民营企业发展面临的困境
(一)民企与国企法律地位不平等。对民营经济持歧视态度,甚至戴有色眼镜看待民营企业。在投资收益较高的金融、保险、通信、石化、电力等领域和行业,民营企业的市场准入权利不公平,甚至在企业用地审批程序和面积上,也较国企差距非常大,也较难享受政府补贴等优惠政策,同时还面临着上市难和融资难的突出问题。
(二)公权力的“手”伸的有些长。部分公权力不当干预甚至侵害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现象客观存在,让一些民营企业因此吃尽苦头,欲哭无泪。在一些地方,政府经常有权就任性,超越职权乱作为,或缺乏契约精神赖账不还。
(三)民营企业权利保障不够。侵权民营企业权利成本低,但维权成本高,法律保护往往力不从心。民营企业遇到维权困境,遭遇有案不立、以罚代刑等,其人身财产权利难以得到有效保障。对民营企业保护问题,存在着多头管理、相互推诿等情形。
具体建议:
二、立法拟解决的主要问题
民营企业最在乎法治给予保障的是人权和产权,其安全感的获得主要由两部分构成:一是公共安全,即在家安宁,出门安全,创业安心;二是法律安全,即只要遵守宪法、法律规定,不用担心祸从天降、蒙冤入狱,也不用担心违法强拆、财富被掠夺。通过立法,目标就是要增强民营企业的安全感。
(一)放宽民营资本行业准入有法可依。通过省级立法,落实国家放宽民营资本行业准入的政策,降低民营资本的投资门槛,鼓励、支持民营企业参与混合所有制改革。规定政府需要制定较为全面、翔实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允许、鼓励与支持民营资本进入不涉及国家安全、直接公共利益的原有垄断性产业。鼓励政府设立产业基金,支持民营企业的发展。
(二)明确平等保护原则。规定企业和企业经营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工作应当遵循依法、平等、全面和共同参与的原则;民营企业和企业经营者合法权益受法律平等保护。所有的市场主体不管所有制性质如何、不分规模大小,法律地位一律平等,均应被赋予公平参与市场活动的机会。
(三)管住公权“利维坦”。在立法中,可以列举干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侵害企业和企业家合法权益的行为,明确行政监督检查、行政收费、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等具体行政行为的程序和禁止事项。加强对政府部门政务诚信建设,建立政务领域失信记录制度。建立查封扣押的评估制度,尽量选择对企业损害最小的法律措施。
(四)构建预防、监督、救济“三位一体”的保护体系。通过立法,将行政、司法、律师协会等已有的成功做法予以肯定。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建立权益保护工作协调机制,如授权设立专门机构受理民营企业投诉,鼓励依法建立快速维权机构、专业维权机构、调解机构,建立涉民营企业工作会商机制。发挥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等社团组织在私权利与公权力的冲突与合作中的调节和引导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