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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98 商事登记制度改革中的信用风险防范建议
日期:2019-01-15 提案者:张仲清

调研情况:

    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后,政策红利对私营经济的促进作用不言而喻。但是,在改革进程中,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事中事后监管方面,并没有能够迅速跟上宽进的步伐,在严管过程中仍不可避免的遇到一些问题。研究商事登记制度改革中的信用风险、提出相应的风险防范建议,对于促进交易的安全进行、维护市场的稳定发展等都具有十分有重大的意义。 我省商事制度改革的现状 2014年3月1日,我省启动了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正式拉开商事制度改革的序幕。改革以来,作为改革主要涉及对象的私营公司制企业增长迅猛,今年上半年,我省新登记市场主体80.51万户,同比增长10.29%,累计市场主体总数达到了861.56万户。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极大地激发了大众创业的热情,在稳增长、促就业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问题分析:

    商事制度改革中存在的问题  在改革进程中,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事中事后监管方面,并没有能够迅速跟上宽进的步伐,在严管过程中仍不可避免的遇到一些问题,存在一些不足: 1、空壳公司、皮包公司严重影响市场经济秩序 不法分子利用注册资本认缴制,虚假注册资本较大的公司、企业,并利用空壳公司从事诈骗等各类违法犯罪活动,扰乱了经济秩序,危害了经济安全,给“严管”带来很大的压力和挑战。 2、放宽经营场所的限制后出现新的监管难点 允许“一址多照”“一照多址后”后,一些欺诈类企业提交虚假材料进行登记,给后续监管增加了难度;事中事后监管目前主要依靠投诉举报、随机抽查、执法办案等方式,很难主动发现问题,调查取证难,且撤销登记需在法院判决或行政处罚决定下达后执行,所需周期较长。 3、证照衔接不畅 在取消年检验照后,“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方式的样本数量有限,一些经营者不办理相关许可证即自行违规经营,或是许可证已过期不及时办理相关手续。目前,省政府文件要求,各部门根据自身职能制定抽查任务清单并开展工作,但是各部门之间、部门与地方政府之间的沟通协调与衔接机制仍然存在很大问题。“双随机”抽查制度所设计的联合惩戒、联合制约,离真正实现运行仍有相当一段距离。 4、市场主体退出机制亟待完善 市场主体退出机制的改革存在明显的滞后性。一是部分不再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市场主体没有依法办理注销登记,挤占了社会资源,增加了行政成本,在很大程度上造成了企业数据失真,甚至对决策方向可能会造成负面影响;二是由于市场主体退出后的后续监管不到位,存在被吊销执照的企业从事各种非法经营或欺诈活动;三是对恶意退出市场的主体未建立有效的惩戒机制,债务追偿难度较大。 

具体意见:

   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是一项长期复杂的改革,做好审批和监管的有效衔接,从事前审批向强化事中事后监管转变,才能有效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因此,建议如下: 1、加大宣传力度转变思想观念 一是充分运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广泛宣传,让群众、企业了解商事登记制度下营业执照的效力,提高群众的防范意识。二是完善投诉举报机制,将被吊销营业执照企业、倒闭企业、不办理注销登记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责任人员及时列入“黑名单”,对违法行为进行曝光。 2、探索多部门联合的信息共享 一是加快搭建快速可查询的大数据系统,将房屋建筑物门牌等信息汇总,从源头上减少虚假申报信息的产生。二是加快制定提供虚假材料骗取登记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大惩戒力度。对涉嫌违法犯罪线索及时移送公安部门。建立涉事中介信用惩戒制度。三是激活信用监管平台,完善信用监管平台的信息公示系统,对涉及许可审批事项信息共享。建立能为社会公众提供市场主体信息实时状态查询的服务平台,畅通查询与示警的通道。 3、进一步加快落实推进证照分离 一是推进“证照分离”和“多证合一”改革,有效区分“证”、“照”功能,让更多市场主体持照即可经营。除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外,采用适当管理方式将许可类的“证”分离出来,尽可能减少审批发证。二是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切实贯彻“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避免监管真空。深入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构建统一的抽查工作机制和制度规范,建立“双随机一公开”联席会议制度和协同监管机制,推进抽查检查信息统一归集和全面公开,建立统一“黑名单”制度。 4、尽快建立清理“僵尸”企业的工作机制 一是科学规划僵尸企业清理。对没有具体经营活动的经营主体,通过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公示;开始经营活动后,亦可选择经营中止,并在中止前通过信用信息系统向社会公示。而在统计口径上,此类企业可不计入正常经营企业基数。二是设计简易撤销程序。对符合一定条件的,可以由登记机关撤销登记。公司注销可以通过平台公示的方式进行公告。各部门也可通过平台发出警示,提高注销清算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三是运用黑名单制度进行信用约束。对逃债“失联”、恶意注销、吊销后拒绝注销的经营者,列入异常名录,通过信用约束,努力促其主动承担责任,终结主体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