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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67 关于全面贯彻残疾人保障法的建议
日期:2019-01-14 提案者:董运弟

调研情况:

做为一名政协委员和法律工作者,在从事助残公益和法律服务的过程中得知,我省在重视和支持残疾人事业,残疾人生活水平得到较大提高的同时,还存在《残疾人保障法》和《江苏省残疾人保障条例》(以下称《条例》)还没有得到全面有效贯彻落实的情况。残疾人的一些法定权利没有得到有效保护,甚至还受到歧视和排斥的情况。比如就残疾人的就业情况而言,《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城乡各类组织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在职人数的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但我省普遍没有做到,特别是党政机关、社会团体、国有企业普遍不愿意招录残疾人。另外,未婚未成家、依靠监护人特别是父母照理的成年残疾人的户口不能随其监护人迁往城镇特别是大城市,这严重影响和侵犯了残疾人的权利。

问题分析:

存在这种状况的原因是:1、有关领导,有关部门,有关单位没有很好地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让广大残疾人安居乐业,衣食无忧,过上幸福美好的生活是我们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的重要体现,是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必然要求”。他还强调:“中国梦是民族梦,国家梦,是每一个中国人的梦,也是每一个残疾朋友的梦。到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残疾人一个也不能少”。2、法治意识不强,没有认真地贯彻落实《残疾人保障法》和《条例》。3、片面追求经济增长、城市管理方便和扶贫目标完成,对残疾人工作和管理有畏难心理与情绪。

具体建议:

 1、认真学习和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残疾人事业的有关指示精神,保证在奔小康的路上一个残疾人也不能掉队。全面落实《江苏省“十三五”残疾人事业发展纲要》。

2、我省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特别是国有企业要严格执行《条例》,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在职人数的1.5%的比例,模范带头地安排残疾人就业。特别是非重体力、坐班制的就业岗位,如党政机关、人民法院、银行、各收费站收费窗口等,应强制优先招录符合就业工作条件的残疾人。

3、在户口迁移与安置方面,对于依靠监护人特别是父母照料的未婚未成家的成年残疾人,应享受象“未成年人”一样的待遇允许其户口随父母一起随迁。《民法总则》规定:未成年人或残疾人都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都一样需要监护人特别是方面的照料。我省各地的户口迁移政策与人才引进落后政策比如“宁聚计划”中只允许未成年人可以随父母一同迁往城镇特别是大城市,而不允许同样是需要父母照料的成年未婚残疾人随迁。这既是违法的,也是不人道的,严重影响和侵犯了残疾人的权利,必须予以纠正和废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