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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39 关于加快制定江苏省就业促进条例的建议
日期:2019-01-14 提案者:于爱荣

调研情况:

参加由周继业副主席带队的广东福建调研,了解整理我省的有关情况。

问题分析:

指出了存在的问题,提出了立法的具体建议

具体建议:

就业是最大的民生,也是经济发展最基本的支撑。近年来,我省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大力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和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营造鼓励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良好环境,推动实现更高质量和更充分就业,就业形势保持总体平稳、稳中向好的态势。但随着我省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新就业形态的迅速发展,对完善就业政策提出了新要求,迫切需要加快制定《江苏省就业促进条例》,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就业创业工作。

一是上位法规定的比较原则,需要结合实际通过地方立法作进一步补充和细化。《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等法律虽然都对促进就业作出规定,但大都比较原则。比如法律并没有对就业歧视作出界定,也没有对举证责任的分配作出规定,很难实现对劳动者的保护。近年来,在就业市场中常出现性别歧视、户籍歧视、年龄歧视等现象,部分招聘单位在并无特殊要求的工作岗位上也私设“门槛”,令求职者深感困惑。同时,由于各地区之间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各地面临着不同的就业问题,这种差异性决定了国家促进就业的立法只能从总体上调整就业的带有共性的一般问题,而对于各地面临的特殊就业问题,则应当由地方立法加以规定。《就业促进法》实施以来,山东、广东、天津、重庆、河南、湖北、陕西、辽宁、贵州、吉林、内蒙、新疆、海南、安徽等20余个省市、自治区制定了配套的地方性法规。

二是促进就业创业工作在实践中也面临诸多困难,迫切需要通过地方立法予以破解。随着我省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就业工作的不确定性、不稳定性依然较多:首先,总量压力依然不减。据有关资料显示,未来一个时期,我省劳动年龄人口仍将保持在5800万人以上,每年要在城镇就业的劳动力仍有220万人左右,能够提供的就业岗位约170万个,供求缺口近50万个。特别是结构调整、动能转换不是一个短期问题,必然有一部分企业会面临关闭,有些职工可能会失去就业岗位,这又增大了就业压力。其次,结构性矛盾更加突出。大学生、大龄困难人员“就业难”和一线操作工、技术工人“招工难”并存,“人岗不匹配”的结构性矛盾正逐步成为就业领域的突出矛盾。特别是适应结构调整和产业转型升级需要的紧缺人才,如高层次研发人员、高技能工人和创新型复合人才严重短缺。再次,青年就业任务十分艰巨。江苏是教育大省,每年高校毕业生都在50万人以上,2017年更是达到了55.6万人的历史新高。此外,每年我省还有20万左右的“两后生”和中职技校毕业生、20多万农村转移劳动力需要就业。这些新生代劳动者对就业岗位有更高期待,对平等就业有更强诉求,解决起来也需要更大的力气。上述这些问题,都迫切需要完善就业创业方面的制度建设,发挥立法的引领、保障和促进作用。

三是目前我省就业促进立法层级不够,需要填补地方立法空白。目前我省没有专门的就业促进方面的地方性法规,省政府仅于2009年2月1日颁布施行的规章《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为我省促进就业创业提供了基本的制度保障,但已远远不能适应目前的就业的新形势的新需求,特别是难以适应全民创业的新形势和国家最新的政策措施的落实,并且法律层级也较低。迫切需要制定《江苏省就业促进条例》,根据我省实际,对就业促进法的规定加以细化和具体化,使之更具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同时将我省就业促进工作多年来积累的成功经验和成熟做法予以规范化、法制化,将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就业创业政策提炼上升为地方性法规,建立促进就业创业的长效机制,从而切实有效地促进我省的就业工作,推动经济的高质量发展。

为此,建议加快开展立法调研,尽早出台《江苏省就业促进条例》,为我省促进就业创业提供有力的法制保障。建议重点规定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一)完善政府促进就业工作目标责任体系。就业工作点多面广,涉及经济社会发展的方方面面,需要各级政府压实责任、各个部门密切配合。建议:一是将扩大就业作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目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二是将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就业、农业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等作为政府工作考核指标;三是建立促进就业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就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四是建立健全促进就业政策督查评估机制,加强政府及部门促进就业政策落实、就业服务、就业援助等工作情况的监督检查和评估。

(二)禁止用人单位私设就业“门槛”,规避就业歧视。建议在立法中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在国家统一规定实行职业资格和就业准入制度外,设置限制性规定;以性别、年龄、体貌、户籍、民族、种族、宗教信仰、婚姻状况等为由,拒绝招用能够满足工作需要并且具有同等工作能力的求职者;限制特定求职者竞聘;发布招聘信息、广告或者签订劳动合同,含有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等内容;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部门规定的情形外,以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同时,明确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完善促进就业的服务体系。一是培育和完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构建互联互通、安全可靠、完整统一的人力资源市场信息服务体系,加强对人力资源市场秩序的管理,规范公共就业服务、职业中介、用人单位招用人员等行为,促进劳动者通过市场实现就业。二是建立健全覆盖城乡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设立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建立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绩效考核制度,督促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为劳动者免费提供服务。三是规范职业中介机构行为,确立职业中介机构公益性就业服务政府补贴制度,引导职业中介机构为劳动者提高优质服务。四是建立全省统一的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制度,规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进行就业和失业登记的办法和流程。明确登记失业人员凭失业登记证享受公共就业服务和扶持政策;五是进一步完善就业失业统计调查制度,健全就业统计指标体系,更加全面地反映新经济就业情况。充分利用部门行政记录、大数据等拓宽数据来源,提高统计能力和效率。完善就业失业监测预警制度,建立分级预警、分层响应、分类实施应对机制,对可能出现的较大规模的失业,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

(四)完善就业援助工作体系。建立健全就业援助制度,建立就业困难人员申报登记制度,完善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安置、退出动态管理机制,对因身体状况、技能水平、家庭因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以及连续失业一定时间仍未能实现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实行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采取税费减免、贷款贴息、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等办法,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等途径,促进其实现就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零就业家庭即时岗位援助制度,确保城镇有劳动能力和就业需求的零就业家庭至少有1人实现就业。

(五)进一步细化明确促进就业的扶持政策。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和更加积极的就业创业政策,根据就业形势变化和工作需要,从税费减免、财政补贴、贴息贷款等方面,调整、充实、完善促进就业创业政策体系,充分发挥政策的激励和导向作用。包括落实创新创业用地支持、财税优惠、金融服务等扶持政策,实行有利于促进就业的产业政策,多渠道、多方式增加就业岗位;在财政预算中安排就业专项资金用于促进就业工作;建立小额贷款担保服务体系;鼓励、支持、引导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和职业学校毕业生自谋职业或自主创业;鼓励和支持普通高校毕业生到城乡基层、非公有制企业和中小企业就业;鼓励用人单位增加就业岗位,吸纳就业;鼓励见习单位优先录用见习普通高校毕业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