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研情况:
医疗废物在《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内位列第一位,是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以及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废物,危害性很高。为了加强医疗废物的安全管理,防止疾病传播,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国务院于2003年公布了《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对其进行规范和管理,但就医疗废物处置实际情况看,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问题分析:
一、有关法律法规有待完善。虽然我国在医疗废物管理方面有相应的规定,但总体而言,这些法律法规仍缺乏实施细则,对医疗废物管理缺乏具体规定。此外,在环境保护法规当中,同样缺乏医疗废物管理的实施细则,内容虽有所涉及,但可操作性不强。例如,现行法规未将医疗卫生机构产生的污水列入到医疗废物的分类目录中,且对疾控及检验等机构的污水排放、医疗废物处理均缺乏具体的规定。因为没有强制性的排放标准与监测标准,一些医疗卫生机构对这些医疗污水作简单处理后就排入污水管网,大量的有害物质仍没有得到处理。
二、医疗废物处理技术落后。目前医疗废物的处理采用的是浸泡、填埋以及焚烧的方式,且以焚烧最为常见。但是,焚烧处理的不彻底和没有相应的除尘净化环保设施,很难除去有害物质,也给环境带来了二次污染,不利于人们的身体健康。
三、医疗废物分类不明确。对医疗垃圾实行分类处理,可以极大地减少其危害,但就处置工作实际来看,医疗垃圾在分类处理方面做得不够好,各类的医疗垃圾总是混放。例如,包装盒、普通药瓶等没有危害性的医疗废物和具有危害性的医疗废物混放,就会给普通废物也带来污染,这样,无疑会增加废物处理费用,且容易对人们的身体健康产生较大的危害。
四、管理职责未明确。医疗废物管理涉及卫生防疫部门、环境保护部门以及城市环境卫生部门等多部门,需多部门齐抓共管方可有效治理。但是实际工作中,医疗废物管理各部门的职责不明确,监管体系及运行机制未得到有效建立和完善,这就导致了医疗废物处理问题不能从根本上得到解决。除此之外,一些医疗废物被非法回收再利用,对社会造成极大危害,其产生的根本原因在于缺乏完善的监管机制。
具体建议:
为此,建议:
一、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要制定医疗废物集中处理的标准、污水排放的标准、特别要制定关于化学性的医疗废物的处置标准;要制定合理的医疗废物的收费标准,有效控制医疗废物的数量。
二、逐步规范医疗废物管理。要加强医疗废物焚烧管理,在对医疗废物进行焚烧处理的过程中,应该坚持规范化的操作方式,有效减少医疗废物造成的二次污染。要加强医用废水的管理,对医疗污水要进行严格的灭菌和杀毒,尤其是要对具有放射性物质的污水作无害化处理,确保能够有效净化医用污水。要综合利用医疗废物,充分借鉴发达国家在医疗废物处理上的先进技术和经验,对医疗废物的处理要从源头上进行,注重综合利用。
三、对医疗废物进行分类处理。医疗废物要根据各自的特点进行分类,如感染性废物、化学性废物以及病理性废物等。对于诊疗中产生的废弃器官、人体组织等,可用甲醛浸泡处理后装入具有医疗废物标识的垃圾袋送至火化场进行焚烧处理。对于细菌室产生的废弃标本、菌种等高危废物,要用压力蒸汽进行灭菌之后,再进行单独处理。
四、加大管理和监督的力度。管理部门应对相关操作人员和医疗单位的责任人进行培训,明确责任,持证上岗。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应联合起来共同加大监督力度。一是要监督各医疗废物产生单位是否把其产生的医疗废物全部交由废物处置单位统一处理。发现医疗卫生机构出现医疗废物流失、泄漏、转移等情况,卫生及环保部门应依法对其进行处罚。二是要监督医疗废物处置单位是否及时、安全地处理好所收集的医疗废物。如危害情况,管理部门应依法处罚并追究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