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研情况:
中医药学凝聚着深邃的哲学智慧和中华民族几千年的健康养生理念及实践经验,是中华文明的瑰宝。2017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正式颁布实施。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实施健康中国战略,坚持中西医并重,传承发展中医药事业,中医药事业迎来了前所未有的历史机遇期。江苏中医药源远流长,中医药医疗、产业和教育实力雄厚,是名副其实的“中医药强省”,落实《中医药法》对新时期推动江苏中医药高质量发展意义重大。
问题分析:
一、《中医药法》落实现状及问题
一是中医药地方性法规修订和配套制度细则出台尚未完成,《中医药法》部分条款难以执行。现行《江苏省发展中医条例》,框架性内容多,可操作性内容少,无法与《中医药法》对接匹配,对标中央对中医药“五种资源”的重要认识和“六位一体”的发展思路,存在只见中医,不见中药,突出医疗,却忽略保健、科研、教育、产业和文化的问题,严重影响《中医药法》的落实。
二是现行中医药管理体系与《中医药法》赋予的任务不匹配,管理职责难以落地。放宽市场准入,强调事中事后监管是《中医药法》的一大亮点,极大调动了中医专长人员的积极性。中医诊所数量的快速增加,同时也对地方中医药主管部门监督管理工作带来了压力。目前省市县中医药管理机构不同程度地存在机构级别不等、名称不统一、机构不单列、内设科室不全等情形,管理体系与组织、监督和管理任务不匹配,中医药管理职责难以落地。我省在设区市已设置了单独的中医主管科室,但尚未设置中医药管理局以及县级独立的中医药主管科室,中医药管理队伍专职人员较少,难以适应实际需要。
三是部分中医药技术标准规范不一致,法律法规之间的衔接还需进一步理顺。《中医药法》明确,国家保护中药饮片传统炮制技术和工艺,支持应用传统工艺炮制中药饮片。《中国药典》、《全国中药材炮制规范》和各省级炮制规范,形成了中药饮片三级管理标准,但质量标准上存在差异,尤其是各省级地方标准之间,在来源、采收加工、炮制方法、成分、过程等方面标准不一,成了中药饮片全国流通的障碍。许多中药饮片炮制的传统工艺与现行国家药品标准不符或未被收入任何标准中,无法按标准进行检验或出现检验不合格的现象。
四是《中医药法》的普法工作和协同法制宣传需要加强。普法是用法和执法的前提。2017年,国家卫生计生委及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联合下发《关于学习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的通知》,但该文件主要面向卫生和中医药机构,实际宣传覆盖范围较窄,相关部门间的普法工作存在协调配合不足、各自为政的现象。从调研情况看,各地区落实《中医药法》情况并不理想,反映出对《中医药法》的重视度和知晓度不足,普法工作任重道远。
具体建议:
二、相关建议
一是抓紧修订并颁布江苏中医药地方性法规,出台配套制度的江苏实施细则。统筹政府、卫生管理部门等各方智力资源,充分吸收符合我省实际的成熟经验,做好中医药地方性法规修订和实施细则制定工作。建议在名称上将《江苏省发展中医条例》修改为《江苏省中医药条例》;在内容上,明确引领江苏省中医药发展的战略性、纲领性的发展思路、发展方向,全面体现中医药的内涵,补充中药、保健、产业、文化等方面的内容,增加并强化《中医药法》的突破性制度设计内容,着重提高可操作性。尽快制定颁布配套制度的江苏省实施细则,制定并出台针对性较强,标准统一、步骤明确的办理指南,保障工作人员管理有规则和重点,实现有法有效的管理,确保《中医药法》的各项规定得到全面落实。
二是建立健全各级中医药管理机构,形成上下贯通专局(处、室)专职专人的管理体系。贯彻“促进发展与规范管理并重”理念,结合江苏省中医药工作实际,健全与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对应的内设机构。依据《中医药法》划清各级中医药管理部门的职责,根据职责清单和本地区中医药大健康产业发展实际,在事前审批、事中事后监管环节合理设置机构配置人员,为履行《中医药法》赋予的管理职责提供组织保障。
三是加强沟通合作,消除问题障碍,推动法律法规间有序衔接。针对地方中药材质量和中药饮片的炮制标准不统一、不协调等问题,建议加大研究人员、资金等投入力度,进一步扩大《药典》、《全国中药饮片炮制规范》和省《中药材标准》涵盖的品种。对具有地方特色的炮制工艺(除仅在一省具有地方特色外)和中药材,提倡地域较近的省区联合修订《省炮制规范》和《中药材标准》,使其在一定的区域内统一,尽量减少“一药数法,各地各法”对中药材和中药饮片流通和发展的障碍。我省可发挥已有优势,继续推动全国中药材标准和中药饮片炮制规范涵盖品种的扩大化,并牵头实现临近区域内中药材标准和中药饮片炮制规范的统一,以及检测方法等的落地。
四是坚持全面普法和精准宣传相结合,提高学法懂法用法的自觉性和能力。强化“大卫生,大健康”的理念,充分利用传统媒体和新媒体,面向社会开展灵活多样的普法活动,全面提高《中医药法》的知晓度。严密组织好系统内的学习、宣传和培训工作,要特别突出梳理《中医药法》的亮点及与《执业医师法》、《药品管理法》等法律规范的不同之处,提高从业人员的学法意识和用法能力。推动将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纳入高质量发展战略,实现《中医药法》“扶持、促进、发展”中医药事业的立法目的,推动江苏中医药事业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