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研情况:
职业乞丐是指在某一城市或地区形成一定的人数规模,自身并无临时困难、能够自行解决食宿等基本生活问题,但长期选择乞讨这一行为,以讨要钱财为主要目的,拒绝政府临时救助的这一类人群。当前大行其道的职业乞丐不仅捏造事实、装可怜,骗取他人同情,以乞讨发家致富,而且经常强讨强要、恶意乞讨,有的更是拐骗和教唆未成年人行乞,走上了违法犯罪的道路。职业乞丐高收入的现象伤害了社会的良心,有损社会公平与正义,令人愤慨,亟需加强管理。
问题分析:
一、我省城区各类流乞人员现状
近年来,随着我省城镇化进程的推进和中心城市的不断扩张和升级,中心城区暂住人口逐年攀升,城市流浪乞讨人员也不断增多,严重影响了市民日常生活、工作,也影响城市形象,成为滋生犯罪等社会问题的土壤。职业乞讨者甚至喊出“城里磕上三年头,回去盖个小洋楼”。
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是一项临时性的救助措施,它只是解决流浪乞讨人员临时的生活困难问题,自愿受助和无偿款助,是救助管理工作必须遵循的原则,流浪乞讨人员最终的落脚点是回归家乡、回归家庭。目前,救助管理工作实践中仍然面临一些困难和问题,主要是:
1、职业乞丐不愿入站受助,引导救助难。
一方面,我国现行的各项法律法规中并没有明文规定乞讨钱财属犯法行为,因此不能通过强制手段予以制止;另一方面,现有的《救助管理办法》规定和要求,城市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要坚持自愿求助原则,不能实施强制救助。职业乞丐具有丰富的乞讨经验,怕进救助站后断了财路。
2、部分疑似精神病或智障流乞人员无法沟通,送返救助难。
目前,各市救助站长期滞留受助的多名流浪乞讨人员基本属于此类对象,按现行的救助政策有关规定,救助站是提供临时救助的机构,救助受助人员不超过10天,但救助站由于掌握不了真实情况无法送返,又不能弃之不管,只能长期负债供养他们,安置渠道难,救助任务十分繁重。
3、个别家庭不负责任故意遗弃智障病残人员,交接救助难。
个别家庭对其患精神病、危重病的家人,不履行家庭责任和义务,故意任其流浪,弃之于社会,造成该类人员被护送返乡后仍会被家庭所弃而再次流浪乞讨,以此恶性循环,难以有效遏制。
具体建议:
三、相关对策建议
1、明确部门职责,设立统一协调机构。
成立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建立联合救助工作机制,负责职业流浪乞讨救助管理工作日常事务的协调和指导,定期召开专题会议进行部署,协调解决处理职业乞讨救助管理工作中的难点、焦点问题。要在法定假日或重要活动、灾害性天气期间,由公安牵头,开展集中救助工作,提升救助管理机构服务能力。
2、出台地方政策,规范流浪乞讨行为。
出台相应政策法规,将恶意乞讨和职业乞丐纳入强制管理对象范围,对过度暴露生理缺陷、当众自残、妨碍交通等乞讨行为明文规范,对强行讨要、尾随讨要、谩骂行人和欺诈性乞讨等过激行为明令禁止。
3、依法履行职责,打击乞讨人员中的违法行为。
建立联动机制,对城市乞讨人员要履行告知、引导、护送职责;对未满16周岁、有智力障碍和精神病的乞讨人员,公安部门要依法实行保护性救助,严厉打击以乞讨为掩护从事犯罪活动的乞讨组织和犯罪分子,特别是伤害儿童等暴力行为和犯罪事实,应予以坚决打击。对扰民的乞讨行为,加以劝导和限制。
4、购买社工服务,助职业乞讨者实现自立。
采取政府购买服务形式,在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领域引入社会工作机制,将社会工作人性化的救助方法引入其中,以促使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进一步完善。
5、完善保障机制,为弱势群体提供生活保障。
加快农村社会救助制度建设,以保障贫困人口的最基本生活。同时,加大扶贫力度,通过各种途径帮助、引导有一定劳动能力的贫困人口走上自食其力的道路。扩大失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和农民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覆盖面,加快建立完善的农村合作医疗,提高孤寡老人集中供养率,使农民老有所养、弱有所保、病有所医、幼有所学。鼓励民间力量参与救助,对企业和社会成员的慈善捐助给予相应的免税待遇,承认慈善组织的独立社会地位,并对有关慈善组织或机构给予必要的财政补贴,以此来促进慈善事业的发展等等。设立“救助基金”,使乞讨人员获得及时救助,使他们度过难关,从而放弃行乞的选择。
6、发挥媒体作用,增强公众的社会责任感。
媒体要引导和教育市民辨别职业乞丐,揭露职业乞讨的欺骗行径和丑恶嘴脸,让人们了解职业乞丐的真实状况。呼吁公众参与对职业乞讨的治理,发动广大群众共同采集强行乞讨的证据。跟踪报道职乞、恶乞,揭露骗局,让市民理性对待乞讨者,增强市民的社会责任感,动员全社会的力量,支持和参与对职业乞讨者的整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