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研情况:
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我省结合实际迅速推进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工作,构建了“一委一办一中心+N局”工作管理模式,在全省各地得以积极落实。该模式运行以来,在规范市场交易行为,推进交易流程电子化,打击场外交易,维护交易市场秩序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仍然存在管理体制不顺、监督管理不严、队伍建设迟缓等问题。
问题分析:
一、主要问题
(一) “一委”统筹决策地位未能对标显现
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公管委”,部分地区称谓不同)是本地区人民政府负责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的非常设议事协调机构,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处于决策领导地位。然而,由于缺少高层次领导参与协调,缺乏内设机构和专职工作人员等诸多因素,该机构领导作用距离国务院 “五统一”要求有一定距离,对交易活动指导力度远未达到预期目标,。
(二) “一办”协调监管作用未能有效发挥
根据改革方案,我省在省级层面和各地区都成立了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或等同机构(以下简称“公管办”),负责维护日常交易秩序、监督交易过程、统一受理发布信息等工作。但由于改革步伐各异,各地区对监管模式并不统一,主要分为两种模式。一是分散监管模式,即各行业监管部门通过进驻交易中心对本行业交易项目进行程序监管。该模式不涉及法律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调整,具有执行便利等优点,但由于分散了监管力量,增加了工作交接面,容易造成公管办和行业部门之间工作阻滞和推诿,监督效能总体上差强人意。二是综合监管模式,即公管办统揽项目事前事中事后全部执法职能,各行业部门配合公管办。该模式从体制上来看,具备交易有度、协调有力、监管有效等优点,但由于工作面广量大,对工作人员全方位素质和综合执法能力要求高,但由于综合监管缺乏上位法支撑,在涉及处罚事项时多有掣肘。在实际工作中,此类模式的政务效能与顶层设计目标尚有差距。
(三) “一中心”平台功用未能强力整合
一方面,交易中心承担公共资源交易具体实施工作,但由于只具备提供交易现场服务和项目见证的职能,工作中缺乏有力抓手,虽具有贴近市场各交易主体的先天优势,但在交易过程中难以对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专家评委在现场的围标、串标等违规等行为进行有效制止和处罚,难以对招标人和监管部门的投诉处理进行跟踪督促。所谓“中心”,空间载体的形式聚合大于资源和功能的内涵整合。
另一方面,虽然全省各地各行业交易职能及相关业务人员已划转至同级交易中心,但由于工作界面不完全清晰,出现行业监管职责弱化现象。具体表现为对进场项目的现场缺少全面监管;对交易现场主体行为缺少必要监督;对本行业内评标专家、代理机构、招标人、潜在投标人缺少定期培训和考核管理等。
具体建议:
二、对策建议
根据《关于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的指导意见》等相关文件要求,借鉴先进地区的改革做法,以推动交易透明和管理高效为目标,强化资源共享和集中监管,打造全省“一平台一系统”,制定江苏范本。
(一)实化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功能
借助当前全省各地区机构改革的有利契机,完成市级“公管委”筹备工作,实化“公管委”作用。启动联席会议制度,全面研究制定公共资源交易工作政策和相关规定,规范各类公共资源交易行为,协调交易活动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处理和督办公共资源交易的重大投诉和举报案件,促进我省各地区公共资源交易健康有序发展。
(二)强化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职能
参照目前在全国范围内公共资源监管运行较为成熟的 “合肥模式”,进一步探索将“公管办”升格为具有独立行政职能的公共资源监督管理机构。通过增设内部处室和人员编制等方式强化“公管办”队伍建设。全面整合当前各行业主管部门有关公共资源交易的监管职能,实行对公共资源交易的全方位统一监管,从体制上彻底消除各行业“政事不分”、“管办不分”的弊端。
(三)深化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权责效能
参照公共资源交易的“青海模式”,将各部门的公共资源交易服务职能及相应的管理工作统一划转给交易中心。不断完善各类公共资源交易业务流程,统一省市县三级交易规则;建立江苏公共资源交易信息披露制度,有力打击围串标行为。继续整合全省交易场所,将教育装备、电力系统交易等分散设立的场所统一纳入市交易中心管理体系中。不断完善全省电子化交易平台,将水利、交通等电子交易系统进行有机融合,打造全省一个平台一个系统。制定规范性文件,统一公共资源交易的概念、目的、原则、对象、组织、流程、监管等内容,不断完善并建立公共资源交易的“江苏范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