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委员履职 / 政协提案 / 2019年提案
0214 关于对我省大型连锁餐饮企业门店实行食品经营许可承诺制的建议
日期:2019-12-06 提案者:梁洁

调研情况

与有关市管理部门了解相关情况 

问题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按照《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餐饮服务企业,包括连锁餐饮企业门店申请食品经营许可,需按照资料申报、形式审查、现场核查、审批发证的审批流程办理,符合条件的连锁门店的许可时限为20个工作日。 为进一步强化食品经营企业主体责任,大力促进食品经营企业向品牌化、连锁化、规模化方向发展,建议省级监管部门研究制定相关的办法规定,对具备一定条件的大型连锁餐饮企业门店实行食品经营许可承诺制,即在全省(全市)范围内已开办一定数量且具有一年以上经营时间的餐饮连锁(直营)门店(简称连锁门店),在经营过程能够做到“统一商号、统一采购、统一储存、统一配送、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可向省或市级食品监管部门提出办理连锁总部《食品经营许可证》。连锁总部取得经营许可后,若新开办连锁门店,向连锁门店所在县级食品监管部门报备,进行书面承诺符合许可条件并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可以免于现场核查,申请材料齐全的即可发放《食品经营许可证》,开展食品经营活动。 

具体意见:

目前,有些地区如陕西省、广东深圳市等多地已经实行了大型连锁餐饮企业门店实行食品经营许可承诺制,并积累一定的经验做法。在国家反复强调“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背景下,对大型连锁餐饮企业门店实行食品经营许可申请人承诺制,取消现场核查环节,大幅缩短办证时间,不仅仅是积极推进“放管服”改革的具体举措,还将进一步强化企业主体责任、优化许可流程、简化品牌餐饮连锁企业事前审批,为企业营造更加宽松便捷的市场准入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