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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91 关于在江苏建立纠错功能强大的上下级法院关系的建议
日期:2019-01-13 提案者:罗岸伟

调研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我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分为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组织法对地方各级法院的审判权限作了规定,对除此之外的各级法院之间的关系并没有作具体的规定。但在实践层面,上下级法院之间实际形成了行政色彩浓厚、领导管理内容较多、纠错功能弱化的关系现状。

问题分析:

这样的现状明显不符合当前的形势要求。首先是不符合习总书记对政法工作提出的总要求,即“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要求,公平正义不能奢望都在一审就实现,纠错功能如果强大,上诉审、申诉审能最终实现公平正义。但纠错功能弱化,就会让错误不当的一审判决通行无阻,上诉审、申诉审形同虚设,个案的公平正义彻底无望;其次也不适应新一轮司改到位后的形势要求,目前基层法院员额制法官的审判权利得到了实质提升,有权自己判案,也有权自己签发法律文书,原来层层审批的工作模式已被彻底打破,这确实解决了以往“审而不判”的司法陋习,但也让司法权分散到了每个个体,出现了人人都是“院、庭长”的局面。我们必须清醒的看到,司改是一步到位的,但影响判决公正性的法官操守及业务水平等问题能不能也一步到位的解决?理性的回答是:这些问题还将长期存在,不可能一蹴而就。

具体建议:

如何解决放权而不放任的问题?这肯定不能走层层审批的回头路,急需从制度层面另作设计安排,我们认为这可以通过上级法院强力纠错来解决。为此,建议如下:

1、在维持当前基本格局的前提下,江苏法院系统应旗帜鲜明的举起“纠错”大旗,确立上级法院存在的核心价值就是“以发现并纠正下级法院的错误判决来实现司法公正”。

2、在纠错旗帜下,取消一切对纠错不利的考核指标,营造支持上诉审、申诉审有错必纠,应纠必纠的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