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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76 进一步做好我省新市民子女教育的几点建议
日期:2019-01-13 提案者:民进江苏省委

调研情况:

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不断推进,原有“城乡二元”结构开始松动,大批农村富余劳动力进城就业,成为虽然没有城市户籍但却持有“居住证”的“新市民”。新市民子女的教育问题,一直是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各级政府也出台文件保障新市民子女的受教育权。《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提出,“坚持以输入地政府管理为主、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为主,确保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 从2013年起,《关于做好来苏务工就业人员随迁子女参加升学考试工作意见的通知》明确,,凡具有江苏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的应届初中毕业随迁子女,均可参加当地中考和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录取。据统计,全省义务教育阶段新市民子女150万人左右,在公办学校就读比例超过80%。随着新市民子女在城市学校,特别是公立学校就读,他们的学校适应和社会融入问题就随之而来。我们在调研中发现,新市民子女成长过程中确实面临众多困难或问题是:

问题分析:

1.仍然有部分新市民子女无法进入公立学校。尽管有各种文件规定,但是限于流入地教育资源容量,仍然有部分新市民子女无法进入当地公立中小学就读。这些学生,多数被送到了民办中小学,需要交纳学费,还有个别被送回户籍地,变成“留守儿童”。

2.绝大多数新市民子女只能进入城市薄弱学校。城市公立学校首先保障学区生,在有空余学额的前提下,才招收新市民子女。而一般的城市学校,特别是优质的城市学校,基本不会出现剩余学额。这就导致绝大多数新市民子女只能进入新市民较为集中区域,多数处于城郊结合部的薄弱学校。

3.多数新市民子女的家庭教育质量不高。很多新市民缺乏教育子女的时间、能力和意愿,对孩子的期望水平低,也无法送孩子进入付费的辅导班学习,导致子女在学科学习、自信心和见识、视野方面与城市儿童之间存在一定差距。

对社会而言,放任学校之间的差距,就容易形成优质学校和薄弱学校带来教育结果巨大差异的“新双轨制”。因此,从“平等”和“公正”的理念来看,新市民子女在社会融入方面仍然存在诸多问题。对此,提出如下建议:

具体建议:

1.依法保障新市民子女的受教育权利。

在现代社会,受教育权是保障儿童发展和社会流动的不可剥夺的基本人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明确规定:“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国家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制度。”“各级人民政府采取各种措施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就学。”

在强调所有公民享有九年义务教育权利的同时,政府部门应该就新市民子女教育权问题出台更有针对性的法规,不断降低门槛和程序,确保所有儿童都可以选择在流入地或流出地公立学校平等地接受9年义务教育。

2.建立教师编制与教育经费“随生流动”制度。

新市民子女无法全部进入流入地公立学校,与当前基础教育管理体制有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规定:“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人民政府管理。”义务教育管理权限在地方,往往由省统筹,但是新市民流动却经常是跨省的。

因此,应该像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结算一样,建立义务教育阶段教师编制与教育经费的“随生流动”制度。在中央统筹的背景下,能够将流出地的多余编制和经费,通过转移的方式划拨给流入地。

3.向新市民子女较多的学校和班级政策倾斜。

与普通公立学校相比,新市民子女较多的学校往往要求教师付出更多教育教学和管理方面的劳动,但却未必能够获得相等的学业成绩。因此,教育管理部门对这类学校要政策倾斜。

在同等条件下,在表彰评优、职称晋升和工资奖励等方面,要向新市民子女较多的学校教师倾斜。要建立“增值评价”体制,以对学生学习结果的“增值”比例作为对学校和教师的评价标准。要建立表彰体系,鼓励教师长期从事新市民子女班级管理和教育工作。

4.建立新市民家长学校的社会支持体制。

家庭教育是学校教育的基础。提升新市民家庭教育意识和水平,是提高新市民子女教育水平的重要环节。建立家长学校,完善家长学校的社会支持体制,是提高新市民教育水平的重要举措。

管理部门和用人单位必须高度重视家长教育问题,以实际行动鼓励学生家长参与家长学校。可以采用“家长教育补贴”的方式,对于参与家长教育的新市民,不但可以带薪休假,而且还可以给予补贴。同时,家长学校也要不断完善教育方式,充分利用现代化信息技术,向新市民传播先进的教育理念。

5.保障新市民子女的校外学习质量。

由于家庭教育和校外辅导教育的缺失,新市民子女的校外学习质量堪忧。因此,要充分调动各种社会资源,保障新市民子女的校外学习时间、质量和效率。

街道和社区可以给新市民子女提供图书室、自习室等学习服务空间。社区志愿者,如退休教师、大学生等可以给新市民子女提供免费的课外学习监督和辅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