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研情况:
互助养老是建立在互助基础上的家庭、家族、邻里、社区成员之间在生活照料、精神慰藉等方面的互助活动。我省是全国率先探索并尝试运行农村互助养老新模式的省份之一,先后制定了《加快构建社会养老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完善养老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等政策和措施,提出利用个人和集体空置房屋,通过政府或者社会出资的方式,建立连片集中老年互助居住生活区、小型托老所和农村养老幸福院。各地按照村办养老院,家办托老所的形式,同时推进农村老年关爱之家建设,使农村老年人离家不离村,就近得到便捷的居家养老服务。与此同时,鼓励农村老党员、老干部、低龄健康老年人成立为老服务组织,开展邻里互助的志愿服务,为困难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短期托养等基本养老服务。2018年1月,江苏省政府印发了《关于制定和实施老年人照顾服务项目的实施意见》,明确老年人照顾服务工作的15项重点任务,提出建立邻里互助和老年人之间的“互助养老”新模式。
互助养老作为一种低成本应对人口老龄化的战略选择,是农村家庭养老向社会养老的过渡形式,比较符合现阶段农村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养老观念。但是,由于互助养老还处于探索和起步阶段,难免存在服务体系不完整、服务资源有限、服务质量不高、服务人才缺乏等问题:
问题分析:
第一,农村互助养老服务体系尚未全部建立。
根据江苏第三次农业普查数据,2018年全省有村办互助型养老服务设施的村占比为32.5%,苏北、苏中、苏南分别为25.1% 、41.5% 和40.1%。可见,大部分地区还没有启动农村互助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此外,调研发现,不少地方虽然建立了幸福院、老年人关爱之家等互助性养老服务设施,但仅仅配置了一些活动设施,很少开展互助服务和活动。
第二,农村互助养老服务缺少政策法规。
目前江苏省还没有出台专门针对农村互助养老的政策文件。2014年《江苏省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完善养老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和《江苏省“十三五”老龄事业发展规划》,提出推进农村“老年关爱之家”建设、组织开展邻里互助和志愿服务,但这属于指导性的政策,既不具有法律效力,也缺少具体的操作性内容。如互助型养老机构的设立及其管理运行机制、政府在农村互助养老服务中的责任和义务、农村互助养老的风险问题、互助养老中志愿服务的有效性问题,政府需要从哪些政策给予农村互助的支持等,都没有作明确的规定,影响农村互助养老工作的进一步开展。
第三,互助养老服务缺乏资金支持。
农村互助养老需要一定的经济支持。但从各地情况来看,主要采取政府补贴、村集体补贴和社会捐赠等方式筹集养老资源。政府补贴往往采取一次性补贴的方式,无法为互助养老机构的日常开支提供经费保障。村集体补贴和社会捐赠具有明显的地域差异和不稳定性,导致一些互助养老机构生存难以为继,缺乏必要的水电费和人员经费。而农村老年人收入低,储蓄少,存在有服务需求、无消费能力的现象。
第四,互助服务内容简单,无法满足农村老人的差异化需求。
农村互助养老受制于农村经济文化的发展水平,老人生活内容单一,互助机构服务简单,互助内容主要集中于生活照料、闲暇聊天和日常陪伴等方面,具有一定的局限性。调研发现,农村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需求具有多元化的特征,依次为健康体检(96.6%)、聊天倾诉(94.4%)、日常陪伴(94.3%)、洗晒衣服(88.7%)、饮食服务(87.6%)、出行协助(70.6%)、按摩护理(66.7%)、打扫房间(57.6)%、整理床铺(57.1%)、日常购物(49.2%)和洗浴帮助(42.9%),但现有的互助服务无法满足农村老年人的多样化需求。
第五,缺乏专业技能人才,难以提供专业化服务。
在一些互助养老机构中,施助者主要以低龄、健康的老年人和具有奉献精神的志愿者为主,缺乏专业服务技能,只能聊天、打牌和陪伴。另外,互助型养老机构缺乏医疗护理专业人才,一旦老年人出现医疗健康问题,难以及时性的治疗和服务。
具体建议:
针对以上问题,提出如下建议:
第一,建立和完善农村互助养老服务体系。
互助养老分为集中式互助养老和分散式互助养老,前者是指老年人居住在幸福院和老年人关爱之家、五保家园等互助性养老机构中,相互之间开展互助服务;后者是指老年人居住在家中,由低龄老人或志愿者上门提供服务,属于农村社区内部的互助服务。无论是集中式互助养老,还是分散式互助养老,都需要纳入统一的互助养老服务体系之中,便于业务指导、资源整合和规范管理。建议在乡镇建立互助养老服务中心,行政村建立互助养老服务站、村民小组建立互助养老服务点。三级互助服务网络纵向上实行垂直管理,横向上实行集中式互助养老和分散式互助养老相结合。以村民小组而言,可利用农村个人和集体的空置房屋,建立老年人关爱之家,一方面成为让失能、半失能老人的居住场所,另一方面成为自理能力较好的老年人聊天打牌和文化娱乐的场所。
第二,加快制定互助养老的法规政策。
建立农村互助养老服务体系,需要一定的政策支持和法律保障。建议政府制订针对农村互助养老的政策和措施,从土地使用、税费减免、财政补贴、管理培训等方面提供政策支持。此外,还需要制订和完善互助养老服务的相关政策,明确政府在农村互助养老服务中的责任和义务,互助养老机构的服务内容和制度规范和补贴标准,处理互助养老风险问题的应急预案,以及互助养老机构的监督管理办法。
第三,加大政府资金扶持力度。
农村互助养老服务具有公共性、福利性和事业性的特征,政府主要承担着财政供给的责任。一方面,政府应给予一定的经费支持,利用和改造农村闲置用房资源,将其建设成为互助性养老设施。另一方面,按照一定的标准对老年人的健康状况和互助能力进行评估,分级提供食宿补贴、护理补贴和娱乐补贴等消费补贴。
第四,建立农村老人动态信息管理机制。
开展互助养老服务的前提是了解农村老年人的生活状态,建立信息管理档案,内容包括老年人的年龄、健康状况、兴趣爱好和养老需求,这样一方面便于统筹安排资源,确定互助养老机构的设施和规模,另一方面便于将来针对性地开展日常照料和医疗护理服务。
第五,培养专业服务人才,提升互助服务质量。
养老服务需要专门的人才。一是对现有的管理人员低龄老人和志愿者进行培养,提高他们的服务水平和服务能力。二是引进养老类社会组织,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其开展互助养老服务。三是结合大学生村官计划,鼓励部分大学生从事互助养老服务工作,在岗位晋级和绩效考核上给予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