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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55 关于落实民办高校教师与公办高校教师同等社会保障待遇的建议
日期:2019-01-13 提案者:缪玉溶

调研情况:

党的十九大作出了“优先发展教育事业,建设教育强国”的重大部署,我省民办高校作为高等教育的重要补充,在高等教育事业发展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民办高校具有办学体制灵活,用人机制自主、管理严格、服务周到等发展优势,但缺乏稳定的高素质师资队伍已经成为制约民办高校健康、稳定、快速发展的瓶颈。由于在教师管理上长期存在“公办”与“民办”机制上的区别,一些部门和公办高校也规定公办教师不得在民办高校兼课,结果直接导致一边是相当多的公办高校因为生源严重不足而存在大量师资闲置,另一边是管理规范、生源充足、办学效益好的民办高校却因师资严重缺乏或不稳定致使发展受限。民办高校教师肩负着与公办高校教师相同的教书育人的职责,不应当把民办高校教师的管理与民办高校的管理硬性的捆绑,民办高校的教师,由于没有能够享受到公办高校教师所享受到的各种保障待遇,结果直接导致民办高校教师队伍很不稳定,教师流动性大,直接影响了民办高校的教育教学质量,尤其是对学生的健康成长产生了极为不利的影响。民办高校的发展需要优质教师队伍作为支撑,民办教师本身的法律地位得不到有效保障,国家的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部署也将难以真正落地。

问题分析:

全国人大常委会新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以下简称“促进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民办高校的教师与公办高校的教师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第三十二条规定,民办高校教职工在业务培训、职务聘任、教龄和工龄计算、表彰奖励、社会活动等方面依法享有与公办高校教职工同等权利。第四十条还规定,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当对民办高校的教育教学工作、教师培训工作进行指导。从“促进法”和“实施意见”等有关条款可以看出,民办教育是我国社会主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民办院校的教师队伍的稳定与质量也关乎到我省教育的健康持续发展,民办院校的教师队伍建设也应该纳入到当地教育主管部门的统一协调与管理,全面落实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和国务院及省政府的实施意见。

具体建议:

1.建立民办高校教师选聘及编制设置制度

规范民办高校教师岗位管理,根据办学许可及招生规模,核定民办高校的教师编制,严格民办高校教师的准入条件,鼓励民办高校建立起自己稳定的教师队伍,民办高校的教师选聘纳入到人社部门及教育主管部门管理,与公办高校教师的选聘统一进行。建立民办高校教师资源库,统一纳入到教育主管部门和人社部门备案管理,民办高校之间的教师流动也统一纳入人社部门、教育主管部门备案流程。

2.落实非营利性民办高校的鼓励扶持政策,设置教师薪酬扶持基金

目前大部分民办高校办学经费紧张,办学费用基本上都来自举办者出资。民办高校教师收入主要来自基本工资和课时费,其他补助津贴基本上没有,民办高校对教师以前在企业或其他私立高校的工作年限不计,入职后会按社会保障部门给出的职称等级表制订基本工资,自教师入职后计算校龄(即在本校工作的年限),校龄工资增加幅度也有限。同一职称水平,公办高校教师与民办高校教师实际收入水平相差较大,薪酬福利水平是影响民办高校教师队伍稳定的关键因素。

2016年底国家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7年9月开始对民办高校进行分类管理。建议管理部门在落实非营利性高校的鼓励扶持政策时,专门考虑帮助民办高校构建教师队伍完善的薪酬体系,设置教师薪酬扶持基金,支持民办高校提高教师薪酬水平,联合社保部门、财政部门、审计部门制定民办高校财务会计制度、内部控制制度、审计监督制度,加强风险防范的具体办法。

3.完善高校、个人、政府合理分担的民办高校教职工社会保障机制

民办高校教师社会保障低,退休后待遇低,使老师们担心自己退休养老问题。为了解决这一问题,2016年国家发布了《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在民办教师保障机制方面,《若干意见》提出完善高校、个人、政府合理分担的民办高校教职工社会保障机制,鼓励民办高校按规定为教职工建立补充养老保险,改善教职工退休后待遇等指导意见。

民办高校目前属于民办非企业单位,民办高校教师依据民办高校会计制度核算社保,公办高校教师依据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核算社保。教育面前人人平等,稳定质优的教师队伍是保障教育面前人人平等,管理两类高校方面应当体现教育的公益性。建议政府牵头构建高校、个人、政府合理分担的民办高校教职工社会保障机制,按照公办高校或公务员社保缴纳制度设计民办高校教师社会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公积金缴纳制度,保障民办高校教师队伍的稳定。

4.建立民办高校教师配套用房机制

建议政府在高校集中的大学周围、城区、交通便利的区域,投入专项资金,划拨专项建设用地,为民办高校青年教师建设经济适用房、廉租房。在政府建设的人才公寓、廉租房、教师公寓等政策性住房中,使民办高校教师与公办高校教师享受同等待遇。

5.切实落实涉及民办高校发展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

以职称评审权下放工作为契机,进一步创造公办大学和民办大学公平竞争的环境,相关部门应切实落实《民办教育促进法》、《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及《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金进入教育领域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中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各项政策,保证民办大学与公办大学真正享有同等待遇和权利,激发教师教书育人积极性、创造性,促进优秀人才脱颖而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