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现状
企业生产服务过程发生无组织泄漏,对大气产生大量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在室外太阳光和热的作用下发生光化学反应,是产生雾霾的重要污染源之一。泄漏检测与修复(Leak Detection And Repair,简称LDAR)是通过对生产服务过程中潜在泄漏密封点进行检测,对存在泄漏的组件进行及时维修、更换或改造,减少泄漏排放。LDAR起源于美国至今约有40年历史,欧美国家从上个世纪90年代开始在石化企业强制实施LDAR,有效控制了石化企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的无组织排放。 近年来,由于我国重度雾霾长时间、大面积发生,各级政府及环保部门意识到VOCs控制对于解决环境污染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早在2002年有关部门和科研院所便开始对石化企业开展LDAR项目进行探索性研究,2013年首次在浙江进行LDAR项目试点,并相继在浙江、上海、辽宁、山东等地推广应用。2016年,全国大型石化企业基本上完成了首轮检测。在LDAR项目推广的过程中,国务院和环保部门相继出台大量关于VOCs治理的规范性和技术性文件,从VOCs的宏观控制到具体的治理措施都提出了明确要求,国家对VOCs的管控上升到空前高度。
2、存在问题
虽然国家对LDAR非常重视,但与发达国家相比,LDAR项目开展在我国还处于起步阶段,无论是整体推进还是检测质量监管,仍处于初级阶段。
一是LDAR工作在全省推行缓慢。省委省政府对VOCs治理高度重视,年初制定了“两减六治三提升”行动计划(263行动计划),年末又提出了“江苏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实施方案”。虽然各方案都对LDAR工作提出了具体的要求,但是在VOCs检测和治理方面推行十分缓慢。以南京为例,除了江北新区管辖范围内和中石化系统的单位强制执行了LDAR项目外,其余的石油化工、涉及油漆涂料制造、喷涂等相关企业几乎均未开展。
二是企业积极性不高。一方面检测、维修本身增加企业成本,另一方面如果存在问题还有可能面临行政处罚。于是有的企业便串通检测机构篡改(或编造)数据,使得该项工作的开展流于形式,没有起到其应有的作用。
三是检测行为鱼龙混杂。目前LDAR可以由企业自检也可以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开展。有的企业管理混乱,自检缺失或不到位,其中最知名的事件便是2017年4月4日,环保部部长陈吉宁对中石油北京燕山石化进行突击走访时,要求调阅企业LDAR电子数据台账,企业无法提供相关直接数据。有的企业委托第三方提供技术服务,但目前第三方机构检测资质、人员能力、技术水平参差不齐,且多为民营企业,以营利为目的,检测质量无法保证。
四是政府监管力度不大。据了解日常监管对企业仅是要求提供相关检测报告,对第三方检测机构仅是简单的入门审核,缺乏日常的检测质量考核和机构有效运行监督管理机制。
3、建议
一是政府部门加大LDAR宣传和推广力度,提高企业开展LDAR工作自觉性和主动性。拿出确实可行措施和方案,建议首先在全省石化行业全面铺开,逐步推广到各行各业,凡是存在无组织VOCs排放的生产服务企业要全覆盖。
二是提高门槛,加强对第三方检测机构资质许可的监管。建议环保部门要求从事LDAR的第三方检测机构遵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63号)第三条有关规定,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框架下开展检测活动,出具客观公正、科学准确、合法有效的数据。
三是加强LDAR工作开展的事中事后监管,确保工作质量。 环保部门要加强对企业自检和第三方检测机构开展LDAR过程中的监督抽查,监督企业或第三方检测机构严格按规范检验并出具报告。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要严格查处,规范企业和第三方检测机构的工作行为,确保工作质量。
四是探讨LDAR专项立法的可能性。在国家层面还没有专项法规的情况下,江苏是否可以先行先试,在充分调研政府相关监管部门、企业、检测机构的基础上,从规范政府监管行为、企业自主行为和第三方检测机构市场自律行为等方面进行专项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