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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64 关于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的法规落到实处的建议
日期:2020-01-16 提案者:徐宝文等22人

调研情况:

禁止向未成年人售卖烟酒、禁止未成年人吸烟喝酒不仅事关青少年的健康成长与祖国的未来,也是一个社会文明程度的体现。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12年版)第三十七条规定“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的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任何人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室、寝室、活动室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场所吸烟、饮酒”。第六十七条规定“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或者没有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标志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第十一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状况和行为习惯,以健康的思想、良好的品行和适当的方法教育和影响未成年人,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烟、酗酒、流浪、沉迷网络以及赌博、吸毒、卖淫等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2012年版)第十五条也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教育未成年人不得吸烟、酗酒。任何经营场所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

我们在调研中发现,很多烟酒销售场所不仅没有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标志,而且在超市、酒吧、娱乐场所、外卖平台、自动售货机等向未成年人售卖烟酒的情况比比皆是。在餐厅、大街乃至在一些校园中都可以发现中小学生吸烟的现象,中小学生在餐厅喝酒也不鲜见。

问题分析:

在欧美等国关于禁止向未成年人售卖烟酒执行等非常严格,在在烟酒销售点、酒吧等处如果发现购买、消费烟酒的顾客比较年轻,会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如果商家不查证,一旦有未成年人进去消费被发现,商家会面临高昂的处罚,违法的成本非常高。

我省目前没有完全落实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关于禁止向未成年人售卖烟酒、禁止未成年人吸烟喝酒的规定的原因是多方面的。

首先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是各有关部门及整个社会对未成年人保护以及未成年人抽烟喝酒等行为的危害性认识不足。

其次,从销售者的角度,在法律没有作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他们没有义务审查购买者的年龄,也没有权利查验购买者的身份证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只是要求“应当”而没有强制“必须”)。某些销售者为了获取利益,甚至会钻法律的空子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

第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没有明确规定处罚向未成年人售卖烟酒的销售者以及容许未成年人吸烟喝酒的责任者的执法部门以及执法内容。

具体建议:

一、建议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以下简称两法)中关于禁止向未成年人售卖烟酒、禁止未成年人吸烟喝酒的实施细则或条例(具体制定、出台时间可以等待新的两法公布),明确规定具体的执法部门及执法范围,明确烟酒销售点在必要时可以查验明显年轻顾客的身份证件,明确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者的法律责任。

二、明确规定禁止未成年人在校园、餐厅等公共场所抽烟喝酒,任何公民在发现未成年人抽烟喝酒时都有责任有义务制止并向有关执法部门举报。

三、对发现有在校园喝酒的学校进行处罚。

四、对纵容未成年人在家中抽烟喝酒的成年人一经发现被举报要进行必要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