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研情况:
法庭审理是司法的重要特征,是现代司法文明的重要内容。法庭审理活动对于查明案件事实,辨明纠纷是否曲直有着不可替代的意义。因此,为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有效地参与庭审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既是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必然要求,也是有效贯彻诉讼法律制度的必然要求。为了了解全省法院系统法庭建设情况,我们通过实地查看、参加庭审和旁听法庭审理的方式,对全省法院系统法庭情况进行了考察调研。
问题分析:
随着江苏省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法治江苏建设的不断进步,江苏省各级法院的法庭建设有了根本的好转,硬件条件不断改善,对保障法庭审理活动的进行起到了很大的作用。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案件形态的变化,江苏法院系统目前的法庭设施,存在不能全面满足庭审活动需要的问题。最突出的问题是:当事人、当事人代理人或辩护人席的设置不能满足当事人、当事人代理人或辩护人出庭参加诉讼或履行代理、辩护职责的需要。目前江苏各级法院法庭当事人席的设置,基本上都是按照一方当事人为一人的情况设置。根据法律规定,一个当事人可以委托两名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按照这一情形,对于民事诉讼而言,当事人席一般应当至少有三个席位才能满足参加诉讼的要求。对于刑事诉讼而言,一般应当至少有二个席位才能满足参加诉讼的要求(被害人席一般应当至少有三个席位才能满足参加诉讼的要求)。
但事实上,目前有不少法院的法庭,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席是按照一方三人的数量设置,有一部分法庭仅仅按照一方二人的数量设置;刑事辩护席一般也是按照两个辩护人席设置。应该说,这样的设置不能满足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参加诉讼的要求。尤其是,现在很多诉讼案件,一方当事人往往为两人甚至数人,有的案件还有第三人。刑事案件中还有被害人参加诉讼。这些案件的当事人加上他们所聘请的代理人,可能有数人之多,至少会多于三人。因此,在这些案件中,庭审经常发生有些当事人和他们的代理人或者辩护人没有正常的诉讼参与席,而是临时找个座位坐着,既不方便翻阅案件材料,也不方便进行必要的记录,切切实实地影响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参与诉讼活动,也直接影响他们参与诉讼的效果,影响法庭的庭审形象和严肃性,庭审直播情况下的社会影响更为不好。
具体建议:
1.完善法庭建设,使其具备切实保障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诉讼权利的要求。
2.在法庭改造和建设上,应保证每个诉讼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都有参与诉讼活动的应有席位,满足其参与诉讼活动所需要的起码的条件。
3.应就法庭建设和完善工作,作出工作计划,至少应列入“十四五”规划中予以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