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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75 关于加强小区管理,创建和谐社区的建议
日期:2020-01-16 提案者:陈仁寿等5人

调研情况:

当前,小区已成为人们生活的主要地方,而物业管理与小区居民的生活已息息相关,物业管理的好坏直接影响小区居民的生活质量,小区居民是否与物业管理人员和谐相关,成为反映一个社区是否和谐的主要标志之一。为了创造和谐社会,尽量避免矛盾与纠纷产生,给居民一个幸福的生活环境,我省近年来出台了一系列的有关物业管理细则与收费标准的相关条例,对物业管理与业主双方进行制约起到了一些作用。然而,由于一些深层次的原因,近年来我省小区居民与物业管理矛盾与纠纷事件常有发生,物业公司服务不到位、违规成立业委会或违规动用维修基金等事件不断出现,为此业主对物业的抱怨普遍较深。

问题分析:

目前小区管理中主要问题可以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

1. 物业公司服务质量低效

由于目前物业公司的队伍普遍管理能力较差,服务理念不到位,导致服务效能低下,服务行为较为被动,经常是等业主反映问题后才想法解决,缺少工作主动性,因此服务管理不系统、不全面,小区问题总是此起彼伏,不断产生,业主对之抱怨较多,业主与物业公司的矛盾与纠纷不断出现,甚至会产生暴力事件,如此新闻经常见诸报端。

2. 业委会成立存在困难

小区业委会是监督物业服务的主要机构,但由于业委会的成员为小区居民,而小区居民存在分散、不集中、相互不了解等情况,再加上业委会的成立程序相当复杂,导致很多新小区业委会的成立十分艰难,有的小区往往在业主入住多年后也没有成立业委会。缺少监管的物业公司常常服务能力低下,管理无序,自然会引起业主的不满意。有的小区在成立业委会过程中,甚至还遇到来自物业公司的阻扰,影响非常恶劣。或者虽然有的小区成立了业委会,但业委会的成员常常被物业公司“收买”,经常站在物业公司一边,起不到对物业公司的监督作用,造成业主对业委会不满意,因此小区从物业到业委会,再到业主,关系则变得错综复杂,则进一步加深业主与物业公司的矛盾。

3.小区管理法规滞后

对居民小区的管理内涵十分复杂,物业管理公司的职责有限,业主的违规搭建、噪音扰民、非法外租等问题,物业管理没有执法权,导致这些影响居民生活质量的问题往往处于无人可管、无法可依的状况,有些物业公司干脆不闻不问,导致小区的品质下降,居住环境逐渐低下,从而也导致业主对物业管理公司的不满,因而矛盾时出。

4.对物业公司的监管不力

近年来,因为物业服务不到位、业主委员会不作为而引起的投诉到政府热线12345颇多,但解决问题往往不尽人意,居民普通反映很多问题最后还是被层层推下来,甚至让物业公司进行解释,政府“物业办”对物业公司没有起到有力的监督作用。

具体建议:

鉴于以上问题,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落实:

1. 充分认识物业服务在创建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作用

小区已成为一个人生活的主要场所,特别是随着老年社会的来临,每个人一生中工作时间相对缩短,而在小区生活的时间则相对延长,因此小区环境是否优美、人际关系是否和谐则影响到一个人的幸福感,如果一个小区整天矛盾与纠纷不断,则影响到一个人的生活质量,为此希望政府相关部门加以重视,把加强物业服务管理作为创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任务之一。

2.进一步修订物业管理条例和细则

现有的物业管理条例虽然已十分细化,从收费标准到服务内容应有尽有,但物业管理细则不应仅仅是服务内容与收费标准表面层次的东西,更重要的要从居民的需求、现有的问题与矛盾等方面进行研究,深入分析当前物业管理中存在的深层次的问题。要进一步修订物业服务条例,细化物业公司的职责,制定物业服务评价体系。要将小区业委会的成立时间、职责要求等写进物业条例,如新小区在居民入住一年内,应当要求物业公司积极主动引导业主成立业委会,并将此作为物业公司服务质量的重要标志。

3.加强对物业公司和业委会的管理与监督

尽管物业公司的产生在我国已经有了很长一短时间,但由于其性质之特殊,对物业公司的监管往往不到位,物业公司中存在的问题在监管上有很多盲区,如物业公司的服务质量缺少权威性的评价,业主交费收入与广告等公共收益的收入的使用缺少全方位的监管,维修基金的使用经常不合程序,甚至被挪用、贪污、非法使用等情况时有发生,为此必须加强监管。政府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具有权威性的物业服务评价体系,并对小区物业服务进行打分评价;“物业办”应当主动积极介入业主收费与公共收益经费的使用过程,而不是等待业主的反映与投诉;应当引入物业公司竞争机制,对于物业公司的更换要简化程序,建立物业公司淘汰制;要加大对物业中存在霸道与涉黑的打击力度,对于干扰成立业委会的物业公司采取一票否决制。

总之,小区物业服务看似小事,但它涉及到千家万户,它的服务好坏涉及到人们的幸福感是否存在,因此必须引起重视,加强对之进行管理,为和谐社会的创建发挥更大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