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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2 关于深化长三角一体化信用体系 建设合作的建议
日期:2020-01-16 提案者:潘成华

调研情况:

长三角地区是国家发改委批复的全国首个区域信用合作示范区。2019年12月,中共中央 国务院印发的《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规划纲要》中明确提出“ 打造诚信长三角,推动诚信记录共享共用,健全诚信制度;建立重点领域跨区域联合奖惩机制,不断提升各类主体的诚信感受度;加强长三角标准领域合作,加快推进标准互认,按照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要求探索建立区域一体化标准体系。”

问题分析:

目前,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以下简称“三省一市”)虽已出台了《长三角地区深化推进国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区域合作示范区建设行动方案(2018-2020年)》,建立了联席会议制度,开展城市群信用合作,在环境保护、食品药品、产品质量及旅游等领域先行先试,取得了一定积极成效。但也由于行政区划分割、信用制度体系差异和区域之间发展不均衡等客观原因,导致长三角一体化信用体系建设无法进一步走深走实。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区域之间的信用立法推进不均衡。目前,上海市已出台了《上海市社会信用条例》,浙江省出台了《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江苏省和安徽省尚未出台信用相关法律法规。由于信用法律法规建设的滞后性,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我省参与长三角一体化信用体系建设的主动权。

二是区域之间的信用信息共享不充分。三省一市分别出台地方条例(或规章),对各自地区公共信用信息进行规范和管理,由于各地对公共信用信息的范围和标准界定存在差异,加之缺乏统一的长三角一体化信用平台,客观上造成了长三角区域各地的公共信用信息各自为政,进行必要的整合是大势所趋。

三是跨区域联动奖惩机制不完善。 由于三省一市相关行业领域内的“信用红黑名单”认定标准不统一、惩戒措施存在差异,无法真正做到互认互用。

具体建议:

一是加快江苏省社会信用体系立法进程。借鉴上海、浙江信用立法经验,加快江苏省社会信用体系立法进程,保持我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在长三角一体化发展中的领先优势,全力推动我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再上新台阶。

二是加强三省一市信用信息共享应用。推动建立信用长三角平台,实现三省一市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双公示数据、失信被执行人信息、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信息等公共信用信息按需共享、深度加工、动态更新和广泛应用。借鉴浙江、上海开展主体信用评价的经验,开展我省公共信用主体综合评价,探索形成区域统一的评价标准体系,研发针对社会法人的公共信用评价创新性产品。拓展公共信用评价的应用场景,推动信用评价结果在政府公共管理及服务、信用惠民等场景中的深度应用。

三是拓展重点领域跨区域信用合作。探索构建安全生产、公共服务、城市管理、税收监管等重点领域的跨区域联动奖惩机制,形成“失信行为标准互认、信用信息共享互动、惩戒措施路径互通”的跨区域信用联合奖惩格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