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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50 关于进一步完善省级机关身患重大疾病的干部职工医疗保障的建议
日期:2020-01-15 提案者:省妇联

调研情况: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各行各业干部职工的工作节奏和生活节奏也随之加快。各级妇联干部在倾情投入妇女事业发展的同时,大多承担了事业和家庭的双重压力,罹患重大疾病的现象时有发生。目前,江苏省级机关及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的是公费医疗制度,公费医疗是指国家为保障国家工作人员而实行的、通过医疗卫生部门按规定向享受人员提供的一项社保制度。多年来,省级机关公费医疗制度在为省级机关及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提供基本医疗保障、促进生命健康安全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时代的发展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比较突出的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对身患重大疾病的干部职工医疗保障还有待进一步完善。

问题分析:

省级机关及省级机关事业单位目前实行的公费医疗制度与南京市级机关实行的职工医疗保险制度相比,虽然使用的是同一医保目录,但是南京市职工医疗保险制度中包含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保险和单位补充医疗保险等内容,相比之下,现行的省级机关公费医疗缺少重大疾病的跟进保障机制,一旦省级机关及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患上重大疾病,治疗产生的高额费用将导致患病人员在身体上、经济上、心理上承受多重压力。

具体建议:

新时代,随着医疗体制的逐步科学化、规范化、人性化,各市级机关实行的职工医疗保险制度,都包含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保险和单位补充医疗保险等内容,形成了相对完备的医疗保障体系。省级机关及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公费医疗制度也应该针对身患重大疾病的干部职工进行相应完善,以更好地保障身患重疾的干部职工能够接受恰当的治疗,尽快的恢复健康,得以重新回归正常的生活乃至返回工作岗位。

一是建议省级公费医疗建立补充医疗保险,具体可参照南京市级机关的做法,结合单位的实际情况,对门诊或住院治疗产生的自费金额超过一定比例的部分给予二次报销,适当减轻患病人员的经济压力,切实发挥医疗制度的保障功能。

二是建议省级公费医疗统筹大病医疗保险,具体可参照南京大病保险实施办法,采取政府统一购买商业保险的方式,设定大病保险起付标准,对起付标准以上费用实行“分段计算,累加支付”,不设最高支付限额,对重大疾病进行兜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