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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6 关于从司法机制上进一步优化民营企业法治营商环境的几点建议
日期:2020-01-14 提案者:李明霞

调研情况:

改革开放40年来,我国民营企业在推动发展,促进创新,增加就业,改善民生和扩大开放等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民营经济已成为我国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自2018年11月1日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发表重要谈话,到2019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的进一步部署,再到最近中共中央出台 《关于营造更好发展环境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的意见》的28条,民营经济正在不断迎来重磅利好。我们江苏的各级政府、各职能部门,各级司法部门也都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出台了一系列改善优化营商环境的政策措施,取得了很好的成效。据了解,目前中国营商环境全球排名继2018年之前的78位已上升到46位,2019年又升至到第31位,连续两年成为改善幅度最大的十大经济体之一。

问题分析:

应当看到营商环境的优化和改善主要体现在市场环境、政策环境和法治环境上,而最重要的部分就是“法治”。政法部门中的公、检、法、司不仅是践行全面依法治国的最重要的职能部门,也是体现社会公平正义和天理良知的最后一道防线。因此,在全面优化营商环境的过程中如何实现司法机制上的同频共振,还有相当大的改善空间,故提出以下三点建议:

具体建议:

1、进一步解放思想,从认知上真正实现将民营企业当成是“自己人”的转变。

民营企业在改革开放大潮中一路走过来都是很不容易的,也是充满艰辛的。当2018年上半年有的媒体上不断出现要追究民营企业家的“原罪”,提出所谓“民营经济离场”,要实行“新的公私合营”种种言论时,不仅引起了社会的广泛争论,也造成了广大民营企业家们的精神恐慌。再联想到曾经不断出现的一些知名民营企业家,因各种原因被扩大化地追究刑事责任,企业资产被严重缩水后遭到拍卖和破产的事例,使人们对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能否坚持产生了动摇。在这一关键时刻,习近平总书记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主持召开了民营企业座谈会并发表重要讲话。习近平总书记通过“56789”这个数字来说明我国经济发展能够创造中国奇迹,民营经济功不可没!体现在整个经济体系中,民营经济贡献了50%以上的税收、60%以上的国内生产总值、70%以上的技术创新成果、80%以上的城镇劳动就业、90%以上的企业数量。在世界500强企业中,我国民营企业由2010年的1家增加到2018年的28家。进而明确强调:“民营经济的历史贡献不可磨灭,民营经济的地位作用不容置疑,任何否定、弱化民营经济的言论和做法都是错误的。”同时要求:“所有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完全可以吃下定心丸,安心谋发展”。习近平总书记的这一系列重要讲话和论述,为我国民营经济未来的发展指明了方向,成为广大民营企业家心中的定海神针和精神支柱。如何落实习总书记的讲话精神,我们认为当前有必要在全省政法干警队伍正在开展的“不忘初心,牢记使命”的主题教育中,结合优化民营企业法治营商环境这一重要课题开展一次解放思想的大讨论。在不回避我国民营经济发展所存在种种问题的同时,充分认识中国民营经济发展的主流和重要作用,充分认识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从而从思想认识上彻底清除长期以来计划经济落后观念的影响,从内心深处真正把民营企业当成是“自己人”,当成是应当给予尊重和服务好的对象,从而构建起相互信任的亲清的政商关系。

2、公、检、法三机关应共同建立起平等保护民营企业的协调监督机制,切实加强产权的司法保护。

此次中央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28条中将健全平等保护的法治环境放在重要位置上,明确提出要“健全执法司法对民营企业的平等保护机制,加大对民营企业的刑事保护力度,依法惩治侵犯民营企业投资者、管理者和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同时强调要“保护民营企业和企业家合法财产,”在严格按照法定程序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的基础上提出了“三个严格区分”的具体要求。如何贯彻落实好上述中央文件的精神,在公、检、法三机关中建立起相互协调监督的机制就显得尤为重要。长期以来,在公、检、法之间更多的是强调相互的配合,对于相互的监督虽然立法上也做了相应的规定,但实际执行的状况并不理想,这就需要建立起公检法机关的之间相互监督的机制。此次我们去南京市中级法院调研,就感到该院在优化法治环境方面做了很细很扎实的工作。在2019年全国优化营商环境经验交流现场会上,该院作为“执行合同”评价指标先进单位在大会上做了交流发言,系全国政法系统唯一受邀就该指标介绍经验的单位。

3、建立起第三方的沟通评价机制,推动优化法治营商环境的持续向好。

应当看到,优化法治营商环境是一项长期的战略任务,是和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紧密联系的。如何在常态化中客观地评价这项工作的成效,我们建议可以从两个层面着手:一是在市、区(县)的人大或政法委设置营商环境督察接待窗口,从线上线下接待和反馈民众及民营企业家对所在地营商环境状况的投诉和建议。二是每年的第四季度由省人大或省政法委牵头委托几家第三方机构(该机构可以是社会上的常设机构,也可以是从各行业中临时抽调的人员组成)到指定的市、区(县)进行抽样调查。由第三方机构通过自身认为恰当的方式重点接触民营企业、民营企业家,以及相关人士,再将获取的各种信息数据进行核实比对后做出综合性的评价报告,得出相对客观公正的评价分数。通过这种方式达到鼓励先进、鞭策落后的目的。相信经过几年的努力一定会使全省民营企业法治营商环境的优化得到进一步的改善和提升,为建设经济强、百姓富、环境美、社会文明程度高的新江苏作出新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