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研情况:
生态环境是关系民生的重大社会问题。解决水环境污染向“管得好”转变,是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对优美生态环境的需要。
问题分析:
当前水环境监管还面临以下困惑,需要探索研究生态制度创新路径。
第一,水环境治理规划不到位,缺少科学统筹。不少城市总体规划中没有水利规划专项内容,水系规划审批没有前置。规划部门作为审查引导水利专项规划的职能部门,审查规划征求意见时也鲜少受到重视。不少项目实施过程中小河道被填埋,箱涵、断头浜大量出现,大多城市对共有多少箱涵、断头浜等基本数据仍不明确,基本都处于说不清楚状态。
第二,河道“应付式”治理成常态,部门各自为政。一是考核指标有待进一步完善。考核体系主要是下达指标、明确节点等量化方式,但有些指标是无法完成的“一刀切”式硬性指标,整体思路、可行度、路径等不明确,从国家、省、市、区层层“分解”、“转包”,基层考核压力大,很容易导致治理绩效差强人意。二是应付式治理渐成常态。考核时间段内各单位为应付眼前考核,只追求短期效果。以河道治理为例,应付式地重复清於、放水,治标不治本,治的目的多是为了迎接重大会议或考核检查、达标等。
第三,监管和追责存在难度,执行力度不强。一是体制机制不畅导致职责不清。“九龙治水”局面导致责任划分边界不清楚、职能交叉,一旦出现问题容易出现“扯皮”现象;相应地,浮在面上、为逃避责任的程序性会议增多。二是部分环境执法无据可依。随着水污染治理的升级提标,街道作为最基层的执行部门之一任务繁重,如需要关停的不合格企业尤其是小企业增多;相当部分企业环保意识淡薄,存在未批先建、未取得验收批复、未按环评批复要求违法生产等不完善环保手续等行为,导致污染环境且监管困难。
具体建议:
一、强化规划的传导体系和刚性管控
一是构建好规划的传导体系。在新一轮总体规划编制、修订过程中,以总体规划为核心,以水利规划等生态环境方面的规划为指领,按城市总体规划、区市(县)规划、详细规划的层次,建立全域覆盖、分层引导、分类指导的规划传导体系,确保各类生态建设指标在各层级规划中得以贯彻落实。二是严格项目审批管理。相关规划审批和项目选址应严格刚性管控,杜绝有生态影响的一般性建设项目落户生态区域,尤其是生态区域内部按相关规划实行分级管理,依照分级控制要求及环保前置原则对项目进行审查和审批。
二、推动治理的统筹协调和科技支撑
一是区域、部门联动才能盘活“死水”。建议建立环境治理和项目建设的联动监管机制,包括搭建全域覆盖、部门共享、动态维护的“多规合一”信息管理平台、优化河湖治理机制、建立跨界河道河长会商协调机制等,实现联合治理、协同推进。二是要有科技支撑才能“治水”有方。建议成立高层次专家委员会,关注远期效益,对“治水”提出包括资金、配套项目、控源截污、沟通水系、生态修复等一整套综合性的治理方案;建立“治水”专家库,提供专家团队建议名单。
三、完善监管的法治环境和公众监督
一是逐步完善“缺位”的法制法规。建议优化完善河道环境综合整治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起草生态补偿条例,通过财政转移支付等方式,对因承担生态保护责任而使经济发展受到一定限制的区域内有关组织和个人给予补偿的活动法制化。同时建议对街道相关整治环境的综合执法行为通过调研出台相关可操作性制度或规定,推动基层执法的话语权和保障力度。
二是发动各方力量共同参与环境保护。生态教育要从孩子抓起,教育部门应与污水处理厂等环境整治单位联动,进行环境保护的公益宣传教育,通过有组织有规律的现场教学、参观等引导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自觉形成环境保护意识;注重发挥企业的积极性,以雨水收集为例,从规划建设上强制性地推动企业参与到雨水集中收集工程中;不断创新投入机制,积极推广EPC、特许经营等模式,引进技术水平高、综合实力强、实践经验丰富的央企、国企参与水环境治理。最后还应引导公众自觉参与和监督,通过村规民约、居委会与派出所、环保等职能单位联动等方式,引导广大市民尤其是租住户、小商贩形成更加自觉的生态文明意识,并鼓励公众监督、举报违反生态环境保护的行为,逐步构建党委政府主导、企业主体、全民参与的城市生态建设工作新格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