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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17 关于破除国企、民企融资不平等待遇,切实有效解决民营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建议
日期:2020-01-15 提案者:陆建辉

调研情况:

2018年11月1日,习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家座谈会上强调“要优先解决民营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融资难甚至融不到资问题,同时逐步降低融资成本”。2019年6月26号、12月12号,国务院两次常委会议,就《进一步降低小微企业融资实际利率措施和金融服务综合改革试点》和《推动进一步降低小微企业综合融资成本》专门进行部署。民营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在融资环境上得到一定改善,但没有明显向好,民营企业在银行融资的全流程各个环节与国企都存在着不平等待遇。

问题分析:

1、贷款品种差异大。银行对国企放贷的品种多为中长期贷款,也可“项目贷”“设备贷”,而民营中小企业此类贷款占比很少,绝大部分为短期流动资金贷款。借新逐旧政策设置门槛限制较多,没有全部得到有效执行。

2、利率标准明显不同。国企贷款利率普通执行基准利率或下浮5%-10%,民营中小企业一般还是上浮10%-30%,有的中小银行上浮30%-70%。同时授信时搭配承兑汇票,加重企业融资负担。

3、抵质押物和担保条件差异大。国企在银行融资,多为无抵押物的信用担保或企业担保。而民营中小企业融资均需要不动产抵押,主体责任也从企业的有限责任扩大到个人甚至家庭的无限连带责任,给企业家个人及家庭造成很大风险隐患。

具体建议:

1、银监部门和人民银行应从对银行考核监管体系和内部激励机制改革入手,系统性地进行金融体制改革。破除传统观念,取消各类有歧视性贷款政策和规定,让银行尤其是国有银行回归到金融服务机构的本源,做到国企、民企一视同仁,平等条件待遇。加快国家、总行出台的相关政策在第一时间贯彻落实到市级分支行末端。

2.取消贷款主体的无限连带责任。银监局要制止银行放贷过程中的一切将企业有限责任扩大到法人个人及家庭成员无限责任的做法。银行这么做的主要目的防止民营企业转移资金、发生“恶意骗贷”,但事实上“恶意骗贷”在企业贷款中的比例极低,当前的技术手段也完全有能力通过大数据对贷款企业资金流向全程监管,而不是从企业申请贷款伊始就以“原罪”的眼光,让企业家的全部直系亲属一并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不能忽视银行贷款程序设计践踏企业家人格给实体经济造成的影响,总书记说民营企业家是“自己人”,银行的程序设计将企业家假定为骗贷的“罪犯”,这有害于重振民营企业信心,不利于民族伟大复兴的大业。

3.降低“流动资金贷款”在中小企业贷款中的占比,认真执行“无还本续贷”政策。严格执行银监会2014年出台的关于推行“无还本续贷”的相关文件精神,进一步明确要求银行面向民营中小企业贷款的无还本续贷比例不得低于70%。并要求银行将面向民营中小企业发放的3年期贷款占贷款总额的比例不得低于50%,降低民营企业在项目贷、设备贷、仓单贷等方面的准入门槛。将上述两个具体要求列入对各级银行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和具体负责人的考核指标,不能完成指标的一票否决。在银行系统树立明确导向,一切为了实体经济!

4.全面禁止以“承兑汇票”发放企业贷款。中小企业对于取消承兑汇票的呼声很强烈。据了解,现在大企业付货款几乎都是承兑,中小企业购材料、工资、交税、付利息等等都要现金,这种不平等状况进一步挤压了中小企业的利润空间。同时,国企可以以30%的保证金从银行开具100%的承兑汇票,运作承兑汇票成为国企的变相融资杠杆,扰乱了金融秩序。因此建议上级银监部门明令禁止各级各类银行机构以承兑汇票发放企业贷款,一旦发现追究相关人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