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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13 关于强化竞争政策基础地位 优化江苏自贸区营商环境的建议
日期:2020-01-15 提案者:潘镇

调研情况:

2019年新批包含江苏在内的6个自贸区方案中,突出强调了“强化竞争政策的基础性地位”。竞争是市场经济的本质,是保障企业有效率运行的基础,以竞争政策为基础,旨在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由自贸区率先试点,竞争政策将逐步替代有倾斜的产业政策,成为规范我国市场竞争关系的基石。

江苏开放型经济发展长期保持领先,自贸区的设立在于探索更多的可复制的制度创新,由过去的“政策红利”向“制度红利”转变,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和国际化的营商环境是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促进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基础。

问题分析:

江苏省委、省政府全面深化落实“放管服”改革,加快推进了“不见面审批(服务)”、全面实现了“3550”改革[1]。自2016年起,江苏通过借鉴世界银行营商环境报告的评价方法,通过对标补齐短板,营商环境等方面取得显著进步。例如,开办企业由2016年平均需要1个月,压缩到2018年的2.13个工作日;不动产交易登记由过去4-6个月压缩到2.46个工作日;建设项目施工许可的审批用时,由200多天缩减到29.63个工作日。

各市也推出各种措施提升营商环境。如南京市江宁区出台“优化营商环境108条”,明确推进企业简易注销登记;苏州工业园区推出“营商环境30条”,突出“一精减一降低三优化”,等等。根据《2019中国城市营商环境指数评价报告》对全国经济总量前100城市营商环境排名进行的测评,南京市得分在上海、北京、深圳和广州之后排第5位,苏州无锡、常州分列11、14和25位。

总的来讲,江苏省营商环境近年来得到很大提升,调研表明市民对营商环境总体满意度较高,服务质量提升、服务质量提高明显。但对标国际一流标准仍然有很大提升空间,仍存在不少问题亟待解决。 比如,对民营企业市场准入实质性不公平现象仍然存在,隐形行业壁垒成为限制民营企业发展的主要形式;在诸多产业中行政执法“一刀切”、政策不一致现象时有发生,政策制定与处罚缺少必要的沟通,行政命令取代市场现象频发;破除体制机制障碍的改革少。一方面,对标世界银行营商环境指标自身存在不足。比如,没有考虑到企业所有制差异影响、政商关系影响等。另一方面,江苏自贸区获批时间较晚,探索和试验空间有限。因此以江苏自贸区设立为契机,秉持“大胆闯、大胆试、自主改”的理念,以制度创新为核心,以可复制可推广为基本要求,打造国际一流的营商环境。

[1]从2017年起开展“3550”改革,即开办企业3个工作日内完成、不动产登记5个工作日内完成、工业建设项目施工许可50个工作日内完成。

具体建议:

1.以“竞争中性”原则探索江苏省自贸区制度型开放

2019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要“按照竞争中性原则,在要素获取、准入许可、经营运行、政府采购和招投标等方面,对各类所有制企业平等对待。”竞争中性的核心,是消除对市场竞争主体的歧视性和差异性政策,对不同所有制企业一视同仁,享受公平的待遇。江苏省民营经济发达,2018年民营经济增加值占GDP比重达55.6%,出口占全省出口比重约32%,吸纳了全省城镇就业人数的80%以上。实现竞争中性,有利于释放民营经济活力,也有利于稳定外资企业预期。

2018年以来,美欧日发布多份联合声明,表明了共同推进国际补贴规则改革的意图。中美贸易摩擦中,美方也以非市场导向为借口,以 “国企对市场竞争的扭曲和不公平问题”,对中国施加压力。从具体的应对的角度来看:

(1)可以在借鉴OECD 产品市场规制指数(PMR)等方法的基础上,构建江苏自贸区竞争中性的指标体系,在自贸区范围率先引入OECD国家指标体系寻找差距,并面向国内外高规格发布。只有在客观评测的基础上,有针对性的进行改革政策。

(2)另一方面,在自贸区范围内启动“竞争中性”改革,对国有企业分类施策。十八届三中全会决议提出,“准确界定不同国有企业功能”,基于此,将国有企业分为公益类和商业类,分类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公益类国有企业获得适度补贴具有合理性,而商业类按“竞争中性”原则,实行商业化运作。争取有利的国际环境和发展空间,减少参与国际竞争带来的制度摩擦。

2.设立江苏自贸区反垄断委员 加强反行政性垄断执法

《反垄断法》是保障我国市场经济健康运行、竞争政策有效发挥作用的“市场经济宪法”,在维护市场统一和公平竞争方面不可替代。当前《反垄断法》修订工作正紧锣密鼓的进行当中,总则第四条中明确“国家强化竞争政策基础地位”,从法理上对竞争政策进行了规定。

(1)建议设立江苏自贸区反垄断委员会。自贸区不仅贯彻执行已有的政策,还担负着改革创新竞争性政策的责任。江苏省自贸区涉及南京、苏州和连云港三个片区,探索性的反垄断政策应有机构进行协调,保持一致。建议由省市监局设立自贸区反垄断委员会,代表省政府在职责范围内开展相关工作,制定自贸区反垄断工作细则,强化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

(2) 探索完善行政垄断主体法律责任的途径。在市场的“看不见的手”失灵时,政府利用“看得见的手”对经济进行干预具有合理性。但地方政府在本地经济利益驱使下,往往运用行政权力干预特定产业发展,在地方竞争的思维下易出现滥用产业政策,多年来行政垄断被社会各界诟病。2019年6月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制定了包括《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暂行规定》在内的3部反垄断法配套规章,细化了了破除行政垄断的内容。但在对认为构成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被调查单位和个人,执行机构“可以向有关上级机关提出依法处理的建议”。为此,建议可以在自贸区范围内,以反垄断工作细则的方式,强化对行政垄断行为和主体的管辖。

3.对标高标准国际经贸规则,加快自贸区产业政策向竞争性政策的转型

当前,国际经贸规则呈现自由化、便利化与保护主义并行发展态势。区域和双边自贸协定成为新一轮国际经贸规则制定的主导力量,大幅消减关税壁垒、非关税壁垒和产业补贴,营造公平竞争的营商环境成为主流趋势。比如,经过7年的努力,2019年底《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15个成员国结束了文本谈判及所有实质性准入谈判,致力于在2020年签署协定。尽管低于《跨太平洋伙伴全面进展协定(CPTPP)》99%零关税、领补贴、零壁垒的“三零”标准,RCEP规定零关税覆盖达到90%以上。

实施产业政策的本意,就是为了贯彻“非均衡”发展战略,非中性化的产业政策必然易导致不公平的发展竞争。强化竞争政策的基础性地位,必须摒弃直接干预、限制竞争的传统产业政策做法,使产业政策成为促进竞争的政策。自贸区应逐步减少各种非关税壁垒,对标高标准自贸区边境内规则,进一步推动在补贴方式、通关便利化、知识产权保护、监管一致性等方面的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