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研情况:
2019年“3.21”响水天嘉宜化工公司特别重大爆炸事故伤亡惨重、损失巨大、震惊省内外,暴露出有关地方和部门落实安全生产职责不到位、管业务与管安全脱节、对非法违法行为打击不力和企业主体责任不落实、违法违规、诚信缺失等突出问题。在随后的全省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和巡查中发现,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普遍没有真正压紧压实,隐患排查不彻底、整治落实不到位。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已成为当前安全生产工作中的主要问题。
问题分析:
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已成为当前安全生产工作中的主要问题,主要表现有:
1、部分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意识不强烈,履行主体责任缺乏厚实的思想基础。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第一理念不牢固,麻痹侥幸心态普遍存在;安全培训会议一般不参加,对安全管理详细内容知之不全;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带头,花钱雇个经理人负责,自己很少深入车间解决具体安全问题;安全隐患排查现场不亲临,未能明确全员、全方位、全过程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2、部分企业安全生产行为不规范,履行主体责任缺乏行动自觉。有的在未办理施工、环评、消防、安全等项目审批手续之前,擅自开工建设;有的拒不执行安全监管部门下达的停止建设监管监察指令,擅自改变生产产品;有的未制定岗位安全操作规程,未配齐安全管理人员,未开展安全风险评估;有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未经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培训考核,操作人员文化程度低,操作工基本是农民工,缺乏基本常识,对本岗位安全风险不掌握。
3、部分企业安全投入不到位,履行主体责任缺乏经费保障。80%的工贸企业图省钱安全设施“三同时”缺失,先天性安全不足,安全源头关失守;部分企业对一些源头性、基础性隐患治理投入不足整治不彻底;部分企业消防基础设施建设不达标;重点行业领域的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尚未实现全覆盖。
4、部分企业安全教育培训不充分,履行主体责任缺乏能力保障。60%的企业未认真开展内部安全生产培训工作, 30%以上重点岗位人员未能做到人人持证上岗;超50%的企业安全未规范制定应急预案,也没有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
5、企业日常安全管理不扎实,履行主体责任缺乏内部监管保障。企业主动自查出的问题较少,有些检查记录不是一片空白,就是“万世太平”。但在相关部门检查时,又总是暴露出不少问题,查不出问题的生产经营单位几乎不存在。
6、惩戒力度偏弱,企业主体责任缺乏内生动力和外在压力。综合运用金融保险、诚信体系、监督执法等手段不够,落实查封扣押、吊销执照、关闭取缔等措施不力,纳入“黑名单”实施联合惩戒的企业较少。企业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现象尚未根本扭转。
具体建议:
企业是安全生产的基础单元,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是最基本的一项安全制度,是安全生产的灵魂。“基础不牢、地动山摇”,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必将导致安全生产“全盘落空”。
为此,建议:
一、依法明确“四条红线”,倒逼企业自觉承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一是对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企业依法实施停业整顿或关闭退出;二是对有安全生产严重违法违规行为、严重失信行为的投资主体依法实施市场禁入;三是对发生安全责任事故造成1人及以上死亡、3人重伤、100万元以上经济损失的企业负责人启动刑事调查;四是对违章指挥、违规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等行为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企业员工,实施全过程安全责任追溯。
二、采取“四项措施”,推动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强制入轨。一是各级政府及主管部门要将企业“三同时”和安全评估制度落实作为安全生产的重要基础来抓,重视解决部分生产经营单位“三同时”没有到位的历史遗留问题,由政府安委会组织安全评估而不是由企业随意挑选安评估公司评估。二是行业主管部门要将企业安全生产隐患大排查大整治作为安全生产的经常性工作来管。三是执法机构要严格执行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制,对违法行为“上限”“顶格”处罚。四是金融机构要把企业生产安全与银行信用评定、贷款挂钩,凡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的企业一律不予贷款。
三、着力“四个强化”,对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工作的监督保持高压态势。一是强化信息化建设。运用大数据技术实现企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标准化、数字化、信息化”,对重点企业安全生产的24小时实时监控。二是强化信用联合惩戒。推进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全省统一的安全生产企业信用档案。完善企业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制度。建立失信联合惩戒和守信联合激励机制。三是强化属地管理责任,将企业各类风险点摸排、标识出来,指定专人重点防控,也可委托第三方服务或企业间“联防联控”。四是强化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把加强事前、事中处罚作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工作的新常态。
四、堵住法律的“四个漏洞”,夯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的法规支撑。面对全省安全生产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修订《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十分必要。一是针对企业实际控制人的安全生产问责要作出司法解释,不能让其逍遥法外。二是对企业生产安全刑事案件“直接入刑”作出司法解释。三是明确企业外包项目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得使企业“袖手旁观”。四是明确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与其他部门监管的法律责任边界,解决重复监管、监管空白、监管不力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