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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29 关于部属、省属高校教职工尽快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建议
日期:2020-01-14 提案者:王云骏

    调研情况:

我省部属、省属高校教职工长期不能和城镇职工享受同等基本医疗待遇,这与我省“科教大省”的地位严重不符。也对我省全面实施“科教兴省”战略和全面实现小康社会形成事实上的阻滞作用。尽管高校的行政隶属各有不同,但同在江苏的大地上,理应同等享受我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章第二十三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从法律层面明确了包括高校教职工在内的广大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权利,而且《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二十九条明文规定,“教师医疗同当地国家公务员享受同等待遇”。

根据《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关于江苏省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苏政发199983号)文件精神,“我省行政区域内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都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参加所在统筹地区的基本医疗保险,执行统一政策”。南京市人民政府在《南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宁政发〔2000259号)中也明确: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包括各类内资企业、港澳台及外商投资企业(外籍和港、澳、台地区驻宁人员除外)、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都必须依照本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部、省属和外地驻宁单位及其职工均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 

但自1999年以来,在宁高校多次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参加江苏省/南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20年过去了,却一直没有得到解决。

    问题分析:

    在此状况下,高校不得不继续执行过时的公费医疗政策,以弥补教职工负担过重的医疗支出。目前,各高校实行医疗费用财政定额拨款,包干使用,报销政策自主制定。由于下拨经费有限(每年600-900元/人),且多年没有增加,远远不能满足需求,导致各校医疗费用超支严重,学校已不堪重负。为控制医药费的严重超支,学校只能收紧公费医疗报销政策,其药品范围、费用报销比例远不及医保。现行高校公费医疗待遇明显低于南京市的职工基本医保水平;公费医疗管理体系早已不适应市场经济体制和信息化管理要求;高校教职工医疗待遇差,达不到城市统一水平,已经成为高校职工最大的民生问题。

    随着2013年南京市公务员、事业单位职工全面进入医保,在宁高校的广大教职工要求参保的呼声越来越高。各高校教职工在教代会上纷纷提议案,并且在省市区各级人大、政协代表座谈会上进行呼吁,要求高校教职工尽快参加医保。在今年开展的“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活动中,老师们又再次提出参保要求。教职工参加医保是法律赋予的权利和义务,事关每位教职工的切身利益,事关学校的和谐稳定。

    具体建议:

 建议省政府有关部门尽快出台政策,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各级政府关于“实现基本医疗保险全覆盖,属地化管理” 的统一部署,批准高校教职工参加江苏省或者南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切实提高教职工的医疗保障水平,提高高等教育领域教职工的获得感和满足感,保障学校和谐稳定发展,从根本上为我省实施“科教兴省”发展战略,建设“创新型国家”夯实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