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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74 关于切实提升我省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水平的建议
日期:2020-01-13 提案者:严华

调研情况:

2019年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 “幼有所育”作为补齐民生短板的重要内容,托育服务已经被国家摆上了重要位置。0-3岁是人生的起点,也是终身学习的开端。相关统计数据显示,我省近三年每年出生人口逾75万人,其中二孩比重超过50%。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以及对早期教育的关注,人们对0-3岁的保育教育需求逐渐提高,越来越多的家庭希望3岁以下的孩子获得专业的保育和服务,而不再满足于将孩子留在家庭中由祖辈看护。

问题分析:

调研中发现,我省在出生人口显著增加、家庭入托需求普遍较高的形势下,0-3岁婴幼儿早期托育发展不充分、供给不足等问题不断显现,主要表现为:

一是托育供给服务资源结构失衡。公办托儿所严重匮乏,现有开办的幼儿园只招收3岁以上的幼儿,而3岁以下幼儿托幼服务只能选择市场上的早教中心或民办托幼机构,服务资源总量严重不足,难以满足绝大多数3岁以下的婴幼儿入托的需求。而且,绝大部分的早教机构均为工商登记,缺失教育部门监管,导致托育质量参差不齐,规范标准难以保障。

二是托育服务性质定位模糊。对于3岁以下的托育,长期以来都是家庭式养育为主。当托育变成一种社会需求之后,其性质是教育还是服务,直接影响到对其的监管。普遍是早期教育强调得更多一些,真正对幼儿托育包括动作、语言、认知能力、情感和社会性等科学教养严重不足。0-3岁其实更需要的是健康,以及以探索、熏陶为导向的陪伴和互动, 过度强调课程和游戏活动恰恰有悖初衷。

三是托育监管缺位较为突出。国家虽明确卫健部门牵头,但现有的托育服务模式包括民办服务机构、早教中心和家庭式托育点等,监管部门有教育局、市场监管局等不同的部门,造成托育服务标准不一、质量难以保证,并且关于婴幼儿托幼服务发展的总体规划,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也有待进一步完善。

具体建议:

托育服务面临着诸多问题和挑战,如何把这项民生事业办好办实,为此建议:

1.加快建立以政府为责任主体的托育管理体系。儿童托育是家庭和社会共同关切的民生大事,政府应该承担发展婴幼儿托育公共服务的主体责任,成为0-3岁托育服务的监管主体。要及早完善相关政策法规,尽快将托育服务纳入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中,形成托幼一体化的服务体系。将0-3岁托育纳入教育、卫健部门的监管范围内,在卫健、教育系统内设立主管0-3岁托育服务的部门,负责管理、监督、评估和指导的工作。要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统筹人社、民政、市场监管、财政等不同行政部门在0-3岁托育工作中的具体职责。

2.统一制定以规范为底线的托育行业标准。要规范托育服务行为,需要有统一的、规范化的行业标准。建议参照上海、四川等地做法,制定全省0-3岁托育行业标准,出台3岁以下婴幼儿托育机构指南,在规划选址、建筑设计、设施设备、安全卫生、人员资质、生活护理、入托编班等方面提出基本的设置指标和行业指南。

3.积极完善以多元为导向的市场化格局。婴幼儿照护和养育是家庭和社会的共同责任,需要营造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浓烈氛围。要鼓励发展普惠性的托育服务事业,统筹城乡资料,积极推进公办和民办托育机构多元发展,鼓励现有幼儿园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增设托管班,鼓励获得相关资质和符合专业标准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开办托育机构。在地产开发配建幼儿园时增加3岁以下托育服务,通过公办、公办民营、民办公助等多种模式,构建多形式并存、多方共同参与的托育供给新格局。

4.探索形成有效地分类管理机制。创新方式方法,对0-3岁婴幼儿托育服务机构按照营利与非营利,实施分类管理。对于非幼儿园的托育机构的审批,属于非营利性的,经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卫健部门备案,可以按照行业设置标准,递交资质材料,实行事业或民办非企业注册;属于营利性质的托育机构,向所辖市场监管部门申请注册登记,同时向教育、卫健部门备案,执行行业准入标准,确保同质化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