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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61 关于加强3岁以下婴幼儿托育服务的建议
日期:2020-01-13 提案者:农工党江苏省委

调研情况:

在二孩政策全面实施、二孩生育率不断提升的背景下,出生人口依旧呈现下降趋势,其背后存在多种原因。原因之一,“孩子谁来带”成为年轻父母们面对的一道“难关”。数据显示,我国3岁以下婴幼儿在各类托育机构的入托率仅为4.3%,而中国48%的婴幼儿家长需要托育。

问题分析:

一方面是处于监管缺失状态,一方面是保育机构生存困难。

(一)行政部门监管难

1.优质资源未得到有效利用。公办幼儿园拥有硬件设备好,保教人员业务素质高的先天条件,但近几年,公办幼儿园不允许开设托育机构;社区、企业在无收益,风险高的情况下不愿意参与办园,社会办园的保育机构未备案的比例高,得不到有效的监管。

2.保育机构处于监管缺失状态。2014南京市人口计生委颁布0-3岁婴幼儿保育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办法中规定:民政、工商、消防、卫生、物价、食药监、住建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0-3岁婴幼儿保育机构的监管和管理。但事实上,大部分保育机构在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后并未向人口计生部门办理备案,但无相关可操作性的行政处罚条例,不能保障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

3.课程体系无标准。教育监管机构无相关可操作性的行政管理权限,造成了课程体系的不完善,行业无统一标准。托育机构过度宣传,托育机构巧立名目,课程开设呈现“百花齐放”乱序现象,极度夸大宣传婴幼儿的早教,错误的导向加重家长的焦虑。

(二)托育机构生存难

 1.托育机构硬件设备堪忧。在旺盛的市场需求下,大量3岁以下婴幼儿托育机构处于无序经营状态,用房面积紧张,消防通道不规范,卫生条件较差。

2.托育机构人员配置困难。托育机构人员配备中,已配备的有儿童教育人员和保育员,但配备比不达标,保安人员和小区保安共用。教师待遇差,流动性很大;目前在高校基本没有开设育婴师、早教师这个专业,人才的问题不解决,一个行业就没法大范围的复制或推广。

3.托育机构经费困难。创建托育机构前期投入资金较大;托育机构在招生宣传上受到物业等部门较大限制,得不到社区的支持,出现了一边家长入托无门,一边新增托育点招不满的窘境;托育机构的收费完全交给市场,无物价部门核定。

具体建议:

加强顶层设计,做好3岁以下婴幼儿托育服务的建议

(一)分工明确联合监管

1.卫健委联合教育主管部门共同管理

一是由于托育机构包涵婴幼儿早期教育,并且早期教育所占比重愈加明显,卫健委和教育主管部门作为托育机构的主要管理机构并存,共同承担管理任务,分工明确,规范托育机构准入标准,按照“保育为主以教结合”的方式,推进服务规范有序发展。二是加快从业人员队伍培养,构建早期教育师资专业发展体系。遵循婴幼儿发展规律,建立健全服务标准规范体系,科学规范专业化管理。支持指导社会托育机构及民办机构教师资格认定及职称晋升工作,解决教师后顾之忧,避免人才流失,做到有章可依,健康稳步发展。三是加强婴幼儿安全及健康管理。机构对婴幼儿照护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并承担主要责任。

2.强制备案

在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登记后,强制执行卫健委备案制度,登记部门也要及时上传信息,健全登记备案制度。

3.加强监督管理

一是由于托育机构服务涉及教育、饮食、收费、安全等等,因此建议教育、卫生保健、市场监管、消防、民政、公安等多部门组成联合监管组织,设立信息互通平台,强化对托育机构的监管,并彻底落实谁主管、谁负责,职责明确,合力监管。二是成立家委会,配合监督管理。建议成立由幼儿家长组成的家长委员会,通过参观、座谈、接待日、网络资讯等方式加强联系沟通,承上启下,反馈信息,参与监督管理。

(二)依托不同渠道稳步发展多元托育机构,逐步缓解入托难的问题

1.建议允许开放公办幼儿园开设托儿班。允许对于有条件的公办幼儿园通过改建、扩建增设托儿班,民办及社会托育机构可以利用托儿班增加生源。对于新近开设的幼儿园要求增设一定比例的托儿班,作为准入条件。减少家长在幼儿升学方面的环节,积极探索0-6岁托育一体化工作。

2.鼓励大中型企业事业单位投身三岁以下托育机构建设。解决职工后顾之忧,并可方便参与到托育服务中。条件许可也可向附近居民开放。

3.鼓励个人参与托育机构建设。灵活多样,可大可小,也可与周边社区共同合作组建。

(三)完善支持保障体系

1.设立托育意外保险。与保险公司合作,设立专项托育意外保险。并将此险种纳入居民医保报销范畴,降低托育机构运营风险。

2.给予适当普惠政策。政府结合实际情况,可提供场地,减免租金,在税费上提供优惠政策。托育费可按市场价格给予适当折扣或政府适当补助一些等缴费方式。政府作为主体,集合各方力量,规划建设好托育服务体系,逐渐破解“幼无所托”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