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研情况:
由于缺乏公民身份联络信息查询的司法协作机制,民事诉讼实践中存在大量“被告不明确”或“被告失联”等公民诉讼失联现象,不利于推进法治社会、诚信社会建设;同时,律师调查令等新的制度作为司法协作机制的补充,具体规则有待进一步健全。
问题分析:
存在的主要问题是:
一、公民诉讼失联案件数量巨大,导致缺席审理、程序空转。长期以来,法院、律师和原告,在立案和审理阶段,缺乏公民身份联络信息司法查询机制的支持,这些案件不得不进行形式上的公告送达。2019年9月初中国裁判文书网显示,进行公告送达的民事案件全国共134万余件,其中江苏省近11万件。而且诉讼中对于起诉、庭审和裁判每个环节的文书都要进行公告送达,每次公告期届满60日才能生效,因此诉讼效率缓慢;同时,由于一方当事人缺席,庭审并不能起到诉辩对抗的实质效果。
二、被执行人信息查询滞后,影响生效裁判的稳定性。实践中,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后,法院才有权协助当事人查询被告具体信息,通过查控被执行人财产或者限制失信被执行人的方式迫使被执行人出现。但等被执行人出现时,前面的诉讼程序已经进行完毕,被执行人如果对生效裁判有异议,只能申请对原裁判进行再审,客观上又会影响既有裁判的稳定性。
三、律师调查令制度的有关规则需要细化可操作性。律师调查令制度客观上可以作为公民身份联络信息司法查询机制的补充,但仅在部分地区存在,未在全国普及,且查询范围有限。2019年9月,江苏省率先在全省推行律师调查令制度,为律师基于诉讼需要查询当事人身份信息提供了便利,但还缺乏具体的操作条款。例如,律师查询时,不知晓被查询人的身份证号,公安机关是否可以许可进行多人身份辨别;被查询人不在户籍地居住的,是否可以查询经常居住地信息;是否可以查询正在使用的实名手机等,这些问题直接关系到查询身份联络信息的有效性,需要真正落实到位。
具体建议:
建议普遍建立公民身份联络信息查询的司法协作机制,并对部分省、市推广的律师调查令制度进一步完善:
一、在原告当事人没有能力提供被告明确身份信息的情况下,明确由国家机关承担查询责任。原告作为普通的公民,法人或者是其他经济组织,没有权力查询被告的身份证号和确切的地址。同时,在被告刻意躲避的情况下,原告也没有手段查找到被告其他联系方式。法律不应该在这方面苛责原告,立法宜明确规定司法查询协助机制,明确由国家机关例如法院、公安等机关帮助当事人查询。
二、普遍建立多部门联合的公民身份联络信息查询机制。查询公民的身份联络信息,需要法院和公安等多个权力机关的协调,需要健全完善相应的协作机制。建议将法院在执行阶段的身份信息查找权力,提前到诉讼立案阶段,针对被告身份信息不明确的情况,赋权法院启用公安“临控系统”,通过查询和采取“临控”措施,有效查找到被告当事人,促使其及时维护自身的合法权利。同时,全国范围内被告当事人诉讼失联的案件总量巨大,为了促进全国范围的征信系统建设,建议不局限于一省、一市,而在全国范围普遍推进该项司法协作机制。
三、对于江苏省及其他部分省市出台的律师调查令制度,进一步细化规则。一是细化法院授权律师查询当事人身份联络信息的审核条件、使用规则和律师保证条款,确保权利不被滥用,当事人隐私不被泄露和不当利用。二是实践中被告不明确的案件,原告往往仅能提供姓名和大概自然情况,不掌握被告当事人身份证号码,查询时建议允许律师的委托方当事人在一定年龄、地域范围内辨认确定。三是允许律师查询户籍地和经常居住地迁入迁出信息。四是允许律师查询实名制手机号和其他实名制联络信息、信用信息等。通过具体规则的细化,确保通过律师调查令制度,有效查询到被告当事人身份联络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