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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60 关于加强全社会对婚检重视力度提升未来国家人口素质的建议
日期:2021-01-27 提案者:殷咏梅等28人

调研情况:

婚检,是指新人正式结婚前必要进行的医学检查,主要是检查夫妻双方是否存在严重的传染性疾病、生殖器畸形、遗传性疾病或性传播疾病等,以及是否属于近亲结婚、有无精神病家族史等。婚检,不仅关乎婚姻家庭的幸福和下一代的健康成长,而且关乎整个民族的人口质量以及整个社会的和谐稳定,作为把握人口素质的第一关的“婚检”是十分必要,且必须加以完善。2003年前全省各地的婚检率接近100%,自2003年10月1日起新《婚姻登记条例》施行,不对婚检作强制性规定,各地婚检率普遍快速下滑。以南京为例,其婚检率最低谷是在2004年,只有3.6%。后来在卫健部门大力干预下,婚检率有所上升,2006年达到6.5%,2010年升至39.7%,目前江苏新人婚检率平均为80%左右。 

问题分析:

一、各地差距非常大。有的地区婚检率高达94%,最低的地区还不足50%。尽管我省于2015年修订出台了《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但该实施办法对不进行婚检的人并未设定法律责任,新人没有进行婚检也不影响登记结婚,可以说缺乏刚性力度。 

二、近几年婚检率出现逐年下降趋势:2019年全省婚前医学检查率为83.55%,较2018年的85.77%下降了2.6%,较2017年的88.63%下降了5.7%,较2016年的90.21%下降了7.4%。全省已经连续三年出现婚检率下降的情况,地区分布上苏中地区2019年虽有小幅上升,但苏南、苏北地区仍出现了连续两年和三年的下降状态。 这几年出现下降的原因一个是政府投入不到位,部分地区特别是农村地区经费保障不到位,妇幼保健机构无力开展;另一个是行政部门监督考核不到位。当然群众理解和知-信-行情况也是一个影响因素。 

三、江苏省近几年婚检的严重遗传性疾病、传染病、精神病、生殖器官畸形等几大类疾病统计数据看,疾病检出阳性率并不低,为8%-10%。其中患某些疾病者不宜结婚,有些疾病患者须接受治疗后才能结婚,有的疾病患者虽然可以结婚但不能生育下一代,等等,全社会对婚检应予以高度重视。 

四、取消强制性婚检后,各地生殖健康和遗传监控已经红灯频现, 婚检率下降,直接导致新生儿出生缺陷率明显上升。当前中国正处于经济社会的转型期,各种思想相互激荡,传统的价值观念尤其是婚恋观念、性观念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一夜情、婚前性行为、艾滋病等暗流涌动,加上环境污染所造成的一些新疾病,正严重地侵蚀着人们的生殖健康。改革是牵一发而动全身的事,在这种相关条件很不成熟的情况下取消婚检,事实已经证明,南京市新生儿出生缺陷率2005年为6.12‰,2006年上升到7.72‰,2007年上升到8‰,为历史最高峰。后来随着婚检率的上升,新生儿出生缺陷率逐渐回落,2014年南京市新生儿出生缺陷率为6.07‰。 

具体建议:

虽然导致出生缺陷的原因有多种,但不可否认的是,婚检率下降带来出生缺陷一级预防明显被削弱,许多生育隐患没有被提前发现。因此建议加强对全省婚前医学检查工作的监督和考核,提高工作质量。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1、立法解决现行法律的冲突,规定婚检为公民义务,变强制婚检为依法婚检。也可指令国务院及时修改婚姻登记条例,使母婴保健法与婚姻登记条例相统一,并明确婚检的机构、程序、内容、法律责任。 

2、认定有资质的婚检医疗机构实施免费婚检,设置合理的检查项目。事实说明,在目前的情况下,只要不强制,无论是加强宣传,还是免费或半免费婚检,婚检率在相当一个时期内都无法提高到原来的水平。其实,免费婚检也可以强制实行,免费婚检的设计并没有动摇实行强制婚检的依据。要实行免费婚检,也要实行强制婚检。 

3、严格保护当事人的隐私权。婚检结果告知检查对象,如果婚检一方是HIV/AIDS,HIV/AIDS患者有责任通过如实告知、积极参与治疗等有效手段,确保配偶/性伴侣及其他公众的健康权,医护人员在必要时应该清楚地如实告知病人/感染者本人,以及他们有道德和法律义务告知配偶性伴侣其状况。 在执行层面上,我们呼唤更符合中国国情、更具体实操的告知指引的出台,以确保公众健康为目的,尽可能地保障患者的隐私权,但是也要保护另一方的知情权。 

4、建议加强对全省婚前医学检查工作的监督和考核,提高工作质量。在当地民政部门登记结婚的婚检比例以及财政投入免费婚检经费作为民政部门分管领导工作考核指标之一。 

5、引导婚检成为习俗。公共卫生部门和媒体应该担当重任:详细公布婚检的具体项目、人性而全面的宣传婚检项目的有关知识、恪守职业道德、保障私密性、人性化的婚检服务等,提高公众对婚检的信任和重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