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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64 关于促进江苏建造高质量发展的金融支持建议
日期:2021-01-27 提案者:李启明等10人

调研情况:

深度调研了江苏省住建厅以及10多家江苏民营建筑企业,召开了多场座谈会。

问题分析:

江苏是制造大省、建造大省,江苏制造、江苏建造、江苏创造应共同发力,为江苏“两争一前列”贡献智慧和力量。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和国家“十四五”规划均对我国经济未来的发展水平提出了高质量要求。建筑业是江苏的支柱产业、基础产业和富民产业,近年来江苏建筑业产值一直占本省GDP的6.5%,在江苏城市建设、城镇化发展、劳动力就业、乡村振兴等领域一直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然而,和广东、浙江等地的民企和上海、北京等地的央企相比,江苏建筑业在实力上还存在不小的差距。虽然江苏建筑业产值、特级资质企业数量等多个指标均位居全国第一,但江苏建筑业竞争优势并不领先,在全国尤其江苏许多标志性重大工程的招标和建设上,无法与央企和外省市部分龙头建筑企业竞争,且这种差距仍在加剧。此外,江苏建筑业目前拥有的上市公司数远低于广东、北京、上海、浙江等省份,且盈利能力明显低于浙江等省份。新冠疫情以来,建筑业受到巨大冲击,大量海外工程仍处于暂停状态。国内工程虽然恢复较快,但“六保”、“六稳”任务和常态化防疫增加的额外成本也给企业带来了额外负担,甚至将不少中小建筑企业拖到了生死边界。

无论是做大做强江苏建筑业,还是保住部分建筑企业不破产,建筑业融资负担问题都无法回避。事实上,融资难、融资贵等问题一直是困扰和阻碍江苏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最关键因素之一。因此,尽快完善相应的金融措施是促进江苏建筑高质量发展的最关键抓手。

具体建议:

(一)严格区分房地产的融资政策与建筑业的融资政策,避免房地产的融资过紧政策无辜伤害到建筑建设业,并充分考虑房地产行业与建筑业之间紧密的上下游关系,专门出台保护建筑业的融资政策。我国对房地产行业一直实施着十分严厉的金融政策,这种严厉政策对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是合理的,也是必要的。但在具体执行的过程中,不少金融机构错把房地产行业严厉的融资要求当做了对建筑业的要求,严重伤害了建筑业的合理融资要求并人为增加了建筑业的融资成本。建议将建筑业从限制资金流入房地产行业中删除,从金融政策导向上支持建筑业发展。

(二)加大对江苏建筑业精益建造、智能建造、绿色建造、装配式建造等有利于江苏建造业转型升级的财政专项与金融支持力度。绿色发展已成为行业发展共识,绿色建造、精益建造、数字建造、装配式建造成为行业主流。金融机构应加大对绿色建筑的支持力度,可选择对部分新批投产,达到装配式率项目等加大扶持力度,支持建筑业转型升级,加大对建筑企业数字智能建造、绿色建造等科技投入的财政专项支持。

(三)加大地方政府债对本省建筑业的业务支持,大幅增加专门针对建筑业的财政贴息、税收优惠和返还,并给江苏建筑业发放补贴防疫补助金。随着国家对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清理与规范,公开发行地方债已成为地方政府建设重大民生工程的重要融资手段。江苏省2020年公开发行地方债超过4000亿元,其中不少投向保障房、基础设施建设等重点民生领域,江苏应充分利用这些工程加大对本地建筑业的业务支持。政府给建筑业额外的财政贴息、税收优惠,不只是帮助建筑企业降低融资成本、减少税务负担,更是对建筑企业承担大量就业社会责任的鼓励和肯定。新冠疫情以来,庞大劳务队伍给建筑业增加的防疫成本巨大,且随着常态化防疫还将继续增加,政府应结合建筑业的防疫就业贡献给建筑企业发放防疫补助金。

(四)彻查融资条件和融资价格上的所有制歧视,确保民营建筑业与国企公平竞争。虽然近年来一直肯定民营企业在税收、创新、就业等多个方面的社会贡献,相对于央企、国企、政府融资平台,民营企业在申请各类融资时还存在不小的所有制歧视,大部分民企的融资成本也远远高于国企、央企。金融监管部门应着力解决这个长期顽固存在的问题,严查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的各种融资条件和交易记录,打击明显的所有制歧视问题。希望与央企国企一视同仁,减少差异化,降低民营企业融资成本融资难度。目前国家大力扩大基建投资,拉动经济增长恢复信心,希望政府考虑在基建方面给予民营企业一定程度的参与便利。

(五)简化各类结算账户的办理手续,尽量做到不同城市之间应相互承认,对于工程验收合格后的合理销户不应拦截和人为阻碍。建筑工程地点流动性强,当地管理部门几乎都要求在本地新开一套结算账户,且不少账户的开设都要求法人代表或公司老总亲自到场。管理部门应督促金融机构简化账户办理手续,减少不必要的证明材料,提高各类材料在线上审核的比例,减少不必要的亲自到场,能在金融机构内部相互认证的材料尽量不让企业重复提供。工程结束并验收合格后,当地政府和金融机构不应给企业的合理销户人为增设各种障碍。对于工程验收合格后的故意拦截或拖延行为,监管部门应出台相应的惩罚措施,向被拖延企业缴纳滞纳金并追究合理范围内的赔偿责任。

(六)将各类押金、保证金的交纳比例与企业的信用挂钩,降低守信用企业的占用资金压力。目前建筑工程缴纳的押金种类繁多,既包括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也包括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工程保修金等,这些押金对防范各类风险具有一定的积极作用,但缴纳种类过多、缴纳比例过高、押滞时间过长,给建筑企业的资金周转带来不小压力。因此,在确定缴纳金额和押滞期限时,管理部门对于不同企业不能一刀切地采用同一个标准,应根据企业信用情况,减少守信用企业的缴纳规模,或缩短守信用企业的资金押滞时间。进一步推广使用银行保函,改变交纳形式和周期,建议根据合同周期阶段性缴纳,不再一次性集中缴纳。借鉴国际通行做法,推广工程质量保函,减少由于缴纳现金保证金引起的长时间资金占压。

(七)规范各类账户的资金冻结行为,严厉打击“恶意诉讼”。建筑工程投标竞争激烈,一些企业为诋毁对方往往利用一些细节问题恶意投诉,或者利用环保等民生问题煽动不明真相的群众恶意投诉。一些地方在不通知、未认真核实相关事实情况下就直接冻结建筑企业资金。地方部门即使冻结资金,应及时告知被冻结资金的建筑企业。诉讼一旦被查实为恶意诉讼,应第一时间解冻资金并告知建筑企业,同时应有对恶意投诉方的惩治规定。

(八)对信用好、综合声誉高的建筑企业,降低担保要求,增加信用授信额度,并增设一些专项贷款。金融机构授信时,应着重关注借款主体自身发展质态,适当淡化和降低各种抵押担保,可结合建筑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内部管理、现金流、科技创新、资质状况、历史诚信度等核心要素有条件增加信用授信比例,目前民营建筑企业授信比例太低,增加部分信用担保可减少企业应对的担保而带来的风险。企业从银行获得的贷款多为1年期短期流动资金贷款,而大型工程施工工期通常需要2到3年,二者并不匹配。金融机构可根据建筑企业承建的国家、地方重点项目,按照项目施工周期发放中长期专项贷款实行封闭运行管理,以减轻企业短债长投占用资金现象。

(九)鼓励中小型建筑企业抱团发行集合票据或集合债券。企业集合票据(债券)是指2个(含)以上、10个(含)以下具有法人资格的建筑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以"统一产品设计、统一券种冠名、统一信用增进、统一发行注册"方式共同发行的,并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债务融资工具。集合票据一方面可以解决单一企业因规模较小不能独立发债的问题,降低了企业融资门槛,而且统一冠名、统一信用增级的机制在提升债项评级、熨平各发行体之间信用差异的同时,提高了投资者的认可度。另一方面建筑企业集合票据对单一企业的要求较低,审批时间短,通过集合发债有利于提升单一企业的信用等级,降低融资成本。同时,参与集合票据发行的建筑企业仅对自身募集资金额度承担债务的到期兑付责任,解决了建筑企业参与集合票据的后顾之忧。此外,建筑企业通过这种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产品进行融资的方式,可以提升企业知名度,树立起良好的信用形象。

(十)允许商票作为部分担保,缩短票据贴现时间,降低票据贴现费率,提高商票融资额度。商票开具在建筑施工企业中非常常见,但建筑企业所持有的商票通常很难进入上海同业拆借中心进行交易,缺少公开交易的市场。部分地方商业银行即使愿意提供商票贴现,但通常需要提供担保并且运作相对不够规范。建议建设单位开具给施工单位的商业承兑汇票,在设定适当条件下,可以作为施工企业融资担保物,少受建设单位在银行授信规模的影响,如果建设单位到期不能及时兑付,金融机构可以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竣工之期,六月内代建筑企业行使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金融机构应加快票据贴现的审批流程,杜绝不合理的贴现申请费用,帮助大型企业在银行同业拆解市场协调商票贴现事宜。

(十一)疏通应收账款质押路径,鼓励并帮助条件成熟的企业开展应收账款的资产证券化。从应收账款角度来讲,金融机构认可的应收账款对甲方的要求较高,基本条件为政府背景公司或极少部分头部房企,而这些甲方往往不愿意出具应收账款的确权文件,因此应收账款质押的路径也不畅通。希望由建筑业协会牵头设立一个贸易融资平台,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提供略高于贷款基准利率的贸易供应链融资,由该平台给予建筑企业评级,但不占用双方银行授信额度。资产证券化是一种将缺乏流动性,但未来会具有稳定且可预期的现金流入的资产进行打包和收集,建立一个资产池,并且通过结构性重组方式,将这部分资产转变成为可以在金融市场上出售和流通的证券的融资技术。

(十二)发展保理业务,考虑成立省级建筑业保理集团。保理作为一种特殊的金融产品,主要是为了解决赊销贸易中所产生的买方不付款以及卖方资金被占用等相关问题,同时企业可以享受到保理商提供的融资、应收账款管理和坏账担保等一揽子服务。建筑行业由于其自身的特殊性,普遍存在大量的应收账款。建筑企业的应收账款一部分是应收工程款,金额较大,另一部分是代垫运杂费和材料费,仅苏中建设集团一家就有超过250亿元的应收账款。因此,对于建筑企业来说,由于保理业务自身具备的强大融资功能,建筑企业可以通过向保理商转让应收工程建设款,使其成为营业收入,将应收账款有效剥离报表,降低资产负债率。

(十三)帮助并鼓励建筑业在多层次资本市场上的公开融资、兼并和收购。当前,境内多层次的资本市场既包括主板、中小板,也包括创业板和科创板。对于条件相对成熟的建筑企业,建筑业主管部门应协同地方金融监管局、地方证监局加大对此类企业的政策咨询服务力度,帮助企业了解资本市场融资的各项规定,为建筑企业提供行业内的各类兼并收购信息。

(十四)参照江苏铁路集团模式,考虑成立省属大型国企、或成立以江苏国有资本为主、多家本省重点建筑企业共同参与入股的省级的混合所有制建筑集团。江苏建筑业中民营企业比例高。尽管我国出台了不少支持民营企业发展的政策,但在金融机构融资、各类大型工程市场竞争等方面,在较长时间内民营企业还将继续面临所有制歧视问题。江苏可参照江苏铁路集团的运营模式,成立省属国企性质、注册资本雄厚的建筑集团,以改变江苏整个建筑行业难以与央企竞争的发展局面。也可考虑以江苏国有资本为主,联合本省重点建筑企业共同入股的混合所有制省级建筑集团,资本金尽量与一般央企相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