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研情况:
近年来,医闹、暴力伤医和医患纠纷事件不时发生。2020年,新冠疫情突如其来,全国医务工作者都在拼尽全力奋战在一线。然而,让人寒心的是,在医务人员奋力抗击新冠疫情的同时,暴力伤医事件仍时有发生。 1月20日下午1时55分左右,北京朝阳医院眼科发生暴力伤医事件,共有三名医护人员被砍伤。 2月6日晚,唐某酒后到盐城某卫生院探望住院的父亲,没有戴口罩,还在输氧的病房里抽烟,值班医生提醒唐某戴口罩,并制止他在病房内抽烟。唐某不但不听从医生的提醒,反而与医生发生争执,随意殴打接诊医生周某等人。 2月9日上午,朱某在常州市第七人民医院就诊时,不遵守就诊秩序,与医生发生争执,并向医生面部吐口水。 3月27日,2名新冠肺炎康复者到湖北汉川市人民医院复查CT时,因等候时间过长,冲进CT扫描室打伤技师黄某。
问题分析:
近年来,国家一直在严厉打击医闹行为,2020年6月1日实施的《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对此作了相关规定。《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57条第三款规定:“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威胁、危害医疗卫生人员人身安全,侵犯医疗卫生人员人格尊严”。《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关于维护医疗机构秩序的通告》(原卫生部与公安部于2012年联合发布)等也有类似规定。 虽然法律法规都提出了对医疗卫生人员的人身安全、人格尊严的保护,禁止他人侵犯医疗卫生人员的合法权益,但对于医闹群体入罪时机和打击措施未做具体阐述。
现代社会,信用对于个人来说非常重要,被称作为第二张身份证,一个没有个人信用的人,在现代社会将寸步难行。我国目前正在建立个人信用体系,以更好地推动社会性约束和惩戒。 2018年10月16日,国家发改委、人民银行、卫生健康委、中组部、中宣部等28个部门就联合印发了《关于对严重危害正常医疗秩序的失信行为责任人实施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的通知,对失信行为责任人的惩戒措施,包括限制其乘坐飞机、列车软卧、G字头动车组列车、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高消费及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限制招录(聘)为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等。《备忘录》出台以后,全国多地各级部门开展调研、征求意见,拟定各地的具体实施办法。 2020年6月,天津市制定《关于对严重危害正常医疗秩序的失信行为责任人开展联合惩戒的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拟将严重危害正常医疗秩序的人员纳入失信人员名单。 2020年12月底,上海市发布《上海市医疗卫生人员权益保障办法》,该办法将于2021年3月1日起实施。这是全国首部相关领域的省级政府规章。办法对医护职业权益保障、执业环境保障、涉医失信行为等作出了明确界定。办法的一大亮点是引入信用惩戒制度并构建惩戒机制闭环。上海市将建立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医疗卫生机构以及市场主体共同参与的跨部门、跨领域、跨区域的涉医失信联合惩戒机制。
具体建议:
《上海市医疗卫生人员权益保障办法》在全国首先将信用惩戒机制引入涉医违法行为惩戒制度,值得全国其他省市借鉴。建议江苏省制定省级法规,一旦有人实施危害正常医疗秩序的行为,首先接受公安机关的处罚,如行政拘留或刑事拘留等,再给予其信用评估方面的惩戒处罚,如限制担任企事业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不能被录用为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限制高消费、限制取得认证机构资质等。
1、明确禁止侵害医疗卫生人员权益的行为。如殴打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伤害医疗卫生人员,非法限制人身自由,谩骂、侮辱或者捏造事实诽谤、诬告陷害医疗卫生人员等行为。对于侵害医疗卫生人员权益的行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警告、罚款、行政拘留等处罚;有较严重后果等从重情形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对于侵害医疗卫生人员权益的行为人,由公安机关及时向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归集相关行政处罚和刑事追责信息,同时,根据行为和相应处罚轻重程度,设定一般、严重两个失信惩戒档次,由相应部门实施相应烈度的联合惩戒措施。情节较轻的,主要是取消一些医疗便利化措施,比如先看病后付费,以及使用“互联网+”服务等。对严重失信主体,相关部门还将采取禁止招录为公务员,限制担任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等惩戒措施。
3、省内建立惩戒信息定期通报机制,相关部门定期将联合惩戒措施的实施情况反馈至省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省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定期汇总、分析并向各相关部门通报。相关信息同步推送医疗卫生机构,提醒医疗卫生机构提前预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