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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2 关于加快制定《江苏灵活就业促进条例》的建议
日期:2021-01-25 提案者:陈爱蓓等3人

调研情况:

就业是民生之本,无论是“六稳”还是“六保”,就业都排在了第一位。经调研获知,近年来,网约车司机、外卖员、电商等新业态,提供了大量就业岗位。据江苏社会保障部门统计,江苏新业态的就业贡献率,保持在8.6%左右。受新冠肺炎疫情冲击等多种因素影响,江苏农民工留乡、返乡人数增加,高校毕业生也连年创下新高,各级政府都在想方设法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发展零工经济,增加百姓收入。各类远程办公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间飞速增长,但在工时、工资、加班、绩效、工伤等方面,远程办公与现有劳动法还存在诸多不适应之处,法律制度不清导致管理困难。

问题分析:

中国现有统计数据没有公布正规就业、非正规就业、灵活就业的规模。从CFPS(中国家庭追踪调查)2016年的数据推算,中国全部就业人员的主要工作中,有43%从事家庭农业生产、12.8%从事自雇性质的私企或个体经营、2.5%雇于他人从事农业生产,只有41.5%的人是通常意义上打工者,受雇于机关、企事业单位或个体户,从事非农工作。在受雇于他人的农业和非农就业中,只有42.3%的人签订了劳动合同,占全部就业人口的18.6%。从2015年的人口小普查数据可以看到,全部的就业人员中,只有21.3%参加了高标准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含机关事业,参保人群中有一些是灵活就业等形式参保)。以此来估计,中国正规就业占全部就业的比重只有20%。江苏新增就业的增长,得益于创业带动的就业效应增加和劳务输出。目前,全省就业人数总数4745万人,灵活就业人数1007万,占比21%,这一群体的社会保障明显不够。因此,建议尽快制定《江苏灵活就业促进条例》,引导劳动者合理有序经营,进一步打通制度障碍,完善劳动保障,提升就业的灵活度。

具体建议:

一、深化政府“放管服”改革,为灵活就业提供便利。落实好已经出台的各项纾困政策。对高校毕业生、农民工、下岗失业人员等重点群体从事个体经营的,按规定给予创业补贴、担保贷款、税收优惠等支持。同时,支持非全日制就业。国际上现行的就业统计标准是过去一周内只要有1小时的受薪工作,就算在职状态,尽管这工作可能是临时的,可能没有劳动合同、没缴社保,但仍被认定为是非正规就业。目前,城市里的流动人口是非正规就业的主力,他们中40%处于自雇或自营状态,经商、餐饮及各类商业服务业是吸纳就业的主要渠道,放松对地摊、占道经营、违章搭建等的制度约束,可以派生很多新生的就业岗位。同时,低成本的服务也降低了市民生活成本。城市食品安全、市容市貌等方面的管理,在地区、小区、人群之间往往存在着巨大的差异,政策不能一刀切,操作层面的政策红线要落到基层,由社区自行决定。

二、解决灵活就业社保门槛,纾解工伤、失业、生育“三个痛点”。要依法界定灵活就业的范围,从地方劳动登记监管、失业管理和保障、工伤保障以及职业培训体系等方面,对灵活就业做出相应的规定。完善灵活就业保障,尤其是灵活就业者的职业社会保险和失业保障,尽快设计适合这一人群的失业保险模式,将灵活就业保障与城镇职工保险相衔接。对就业困难人员、离校2年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从事非全日制等工作的,给予社保补贴。目前,灵活就业人员社保只包括基本养老和医疗两项、不包括工伤、失业和生育保险。社会保险法关于灵活就业人员只有基本养老、医疗保险的规定,缺乏工伤、失业、生育三项保险。灵活就业从业者,没有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就无法缴纳工伤保险,在没有新规定之前,现行政策是难以突破的。对于外卖送餐、快递跑腿等共享平台与骑手是否存在劳动合同关系,现行法用工性质尚不明确,劳动关系做法不一。从而,影响了从业人员的薪酬、福利、保障等合法劳动权益的保护。

三、依据就业形势变化做政策调整,落实从业者的合法权益。灵活就业从业者身份复杂,既有通过网络平台提供服务,与平台之间没有劳动关系的,如电商、外卖骑手,也有提供服务获取报酬,但没有工作单位的,如网络主播、民宿房东、电竞顾问等,工作地点、时间、用工关系都呈现弹性化特征,给传统劳动关系和社会保障制度带来挑战。现有的社会保障政策是建立在劳动关系基础上的,法律关系界定跟不上就业形态的变化。地方立法可先行研究调整社保政策“有劳动关系才可以缴纳社会保险”的思路,确立没有劳动关系也可缴纳工商保险的规则,从制度层面明确工伤保险缴纳责任主体,尽快从法律层面对共享经济网络平台和就业人员的劳动关系成立条件明确边界、统一标准,更好地维护劳动者和用工单位的合法权益。在共享平台用工日益普及的情况下,可按使用单位、平台、劳动者个人各缴纳一部分的方式,解决灵活就业人员的工伤保险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