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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46 关于加强居民小区业主委员会建设的建议
日期:2021-01-24 提案者:杨戟等33人

调研情况:

尚未系统调研。

问题分析:

居民小区业主委员会是广大居民履行当家作主的基本法定组织形式,也是我国社会治理中不可缺的一种基层自治组织。近年来出台了物业管理条例,明确了业主委员会作为小区居民的主体法律地位,必将显著促进社区治理的提升。

但是在实践中,因各种原因没有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情形仍然相当普遍。由于基本组织形式的缺失,导致居民小区的广大业主们事实上无法行使当家作主的法定权力,业主与物管之间的各种问题甚至纠纷频发,制约了社会治理的质量提升。

具体建议:

(1)完善法律法规。对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老小区,应当限期(例如在1年内)成立业主委员会。新开售小区也应在首发日起的2年内成立业主委员会并根据业主变化情况定期改选。

(2)明确街道办事处对小区业主委员会的成立承担领导责任;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协助街道办事处开展有关的管理工作。对业委会的正常运作承担监督和指导责任,监督指导每个小区内的居民小区业主委员会的成立和换届改选。对未及时履行指导责任的,应予以纠正;必要时予以责任追究。

(3)试点居民小区物业管理的年度和换届审计制度。每年及换届前,由合格的第三方审计单位为小区提供物业收支的审计服务,并将结果及时向全体业主公布。